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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理赔工作计划(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9:38:11 来源:工作计划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国寿财险“安心理赔”

选择国寿安心理赔

中国人寿财险为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体现车险理赔“更快、更准、更透明”的服务宗旨,积极响应保监局“解决车险理赔难”的号召,根据实际情况,推出“安心理赔”细则。

一、车险理赔“更快”

●10分钟内联系现场查勘

接到客户报案后,查勘员必须在10分钟内与客户取得联系,并为客户提供事故现场处理建议。

●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

萧山主城区要求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偏远郊区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达现场的,必须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得到客户谅解。

●赔款≤1500元,现场赔付(限于私家车)。(在部门备用金中按 每位定损员3000元掌握)

① 1500元内(含)的车辆损失(含三者车辆),现场赔付。② 500元内轻微人伤,经交警责任认定和现场调解,现场赔付。 ●赔款≤5000元,现场一次性收集理赔单证

事故损失(无人伤)≤5000元,现场收集“二证一书一卡号”„即“驾驶证、行驶证、《交警责任认定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等单证,当天录入系统,交出未决资料,次日支付赔款。

●赔款>5000元,限期赔付,逾期赔付滞纳金

收到客户提交的完整、有效的理赔单证后,自与客户达成赔款一致之日起,限期赔付(人伤案延长2个工作日)。

如逾期赔付,每延长1个工作日按赔款万分之3向客户赔偿滞纳金。

①5000元<赔款≤3万元(1个工作日内)

②3万元<赔款≤10万元(3个工作日内)

③10万元<赔款≤25万元(5个工作日内)

④赔款>25万元(10个工作日内)

二、启动“理赔信封”活动

为方便客户理赔,安心联盟与浙江省邮政联合推出“理赔信封”服务,通过邮政主动上门收集理赔资料,为客户提供安心、快捷的理赔服务。

“理赔信封”服务主要针对纯财产损失车险事故,查勘定损中现场明确未现场收集的理赔单证,并在理赔信封中勾选缺少的单证项目,仔细填写公司地址、收件人及联系方式。

三、提高定损中心服务能力

●定损中心值班人员必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查勘定损标准规范操作。

●做好代查勘案件登记台帐,按月统计上报。

四、自查自纠,强化安心理赔规范操作

每周不定期对全区查勘员及定损中心值班人员进行抽查,充分掌

握查勘定损员实际操作情况,及时纠正不规范操作。加强查勘定损服务规范培训,让查勘定损员充分认识到自查自纠是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理赔服务品质,而不是应付上级机构检查。

推荐第2篇:财险反洗钱工作计划

财险反洗钱工作计划

为了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打击非法转移资金活动,预防并杜绝洗钱行为在我司系统内发展,确保公司内部资金运作正常,同时为保证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做到反洗钱工作有组织、有安排、有落实,针对我司的实际情况,对2011年度反洗钱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强化内控制度,依法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

按照《鞍山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鞍山市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鞍山市重点可疑交易数据考核办法》等反洗钱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全体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确保工作人员操作的合法合规性。

二、完善组织架构,完善反洗钱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理顺反洗钱组织架构,逐步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体系。明确反洗钱各环节职责,提高反洗钱队伍的专业水平。

三、加强反洗钱法规、政策和技能培训工作。

财险中支将反洗钱业务培训作为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形成全辖联动的反洗钱培训、宣传良好局面。这将使得员工深刻领会反洗钱的重要性,并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四、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为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

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五、异常情况反馈机制

在日常工作中,如遇可疑交易,应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并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六、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在2011年的工作中,我司将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活动,一线人员也要做好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五、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的稽核检查。

加强稽核检查,为反洗钱工作保驾护航。在检查中,特别是要将账户管理、现金支付等业务结合起来,对基层人员操作反洗钱业务程序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止洗钱犯罪活动的发生,履行好反洗钱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的经济繁荣。

推荐第3篇:财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2008-09-01]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

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解决理赔难问题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

6、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将公司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要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加大分保、增加注册资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改善业务质量和效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临界点的公司,保监会要通过动态监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建立对总公司的质询和监督。对总公司发展策略与公司实力不符、公司的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与市场不符、公司核心内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经营管理粗放者,保监会产险部给总公司发监管提示,对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将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公司名单,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通报制度。保监会每季度将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及受处罚情况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进行通报,发挥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

(六)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在全国产险业建立高管人员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等重要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及时登载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异地任职。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相关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保监会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和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各保监局应重点检查2008年8月31日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将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列表,以省为单位报当地保监局。总公司综合系统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坚持监管查处与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在大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国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对交强险以及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等业务实行更为严格的查处和监管原则。

五、工作要求

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产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指定相关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总公司要指定一至两名联系人,要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2008年8月31日后依法依规经营。

3、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加强落实内控建设,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总公司要切实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效益观念。改善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内控执行力逐级递减等问题。同时,积极采取“见费出单”等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数据不真实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监管,切实抓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1、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把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把规范市场,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状态去抓好产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2、做好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规范产险市场秩序,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监管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各保监局要制定实施细则,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查处范围和力度。重点关注和严厉查处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期间以前的问题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纠。对有举报的,只要在行政处罚追溯时限内,一律按规查处。

3、落实责任,守土有责。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保监局、机关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落实责任,按照职责范围,严格监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分管范围内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对查处不力,市场继续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各保监局在依法严肃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公司在内控机制、体制机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由产险部向总公司提出质询。保监会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的倒逼机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5、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与年初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相辅相成,协调配合。对在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产险部。

6、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运用教育、制度、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有效遏制产险市场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今年年底前,全国产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

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2008-9-9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媒体公布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就贯彻落实事宜迅速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确保《方案》不折不扣、扎实有效得到贯彻落实。

《方案》在媒体刚刚公布后,在正式文件尚未收到前,公司领导安排从网上迅速下载文件,第一时间组织学习。9月1 日,总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总公司党委和总裁室领导,总裁办有关人员召开了专题会议,学习《方案》,统一思想。公司领导一致认为,依法合规经营是下半年工作的头等大事,作为新公司从防范风险的需要出发,必须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首位,总公司要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范围、最强的力度做出部署,迅速在全员中做好思想发动工作。一是成立“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在全辖范围内的组织、开展、指导和协调等工作。组长由谭庆琏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张元端书记、刘智总裁、纪委杨润时书记担任,张俊才、徐培福两名独立董事担任总督查,成员由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二是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9月2 日,总公司召开经营班子及各部门负责人专题会议,逐条逐句学习《方案》文件,研究细化贯彻落实措施。9月5日,总公司召开了贯彻落实保监会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系统视频会议,对全系统贯彻落实《方案》做出动员和具体部署,要求系统上下端正认识,统一思想,层层落实,不留死角,确保不出现任何纰漏,做到万无一失。三是制定下发文件提出规范要求。9月2日,公司转发了保临会在网上公布的《方案》文件,让基层第一时间进行学习;9月5日,公司党委、纪委联合下发通知,在全体党员中再次进行了动员部署,同时在纪律、查处等方面提出了严肃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分公司层面认识,公司就做好落实规划、主动向当地监管部门汇报争取领导、按方案要求做好总结上报工作下发了专项通知。

在下部贯彻落实工作中,公司进一步明确着力抓好五项工作,努力形成依法合规经营长效机制。

(一)全面深入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针对《方案》提出的自查自纠要求,总公司制定下发了自查自纠专项推进实施方案,对自查自纠工作在时段、内容、达到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力求使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到每个分支机构、每位员工和每道业务环节。自查自纠的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在此期间,各分公司要将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列表,于9 月30日前报当地保监局。总公司有关部门也要按要求进行自查。为了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9月中旬总公司将派出检查组,进行拉网式合规经营全面检查。

(二)查遗补缺做好整章建制工作。针对此次自查自纠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总公司各部门将深入查找制度整体或局部内容的不足,抓紧相关制度修订完善工作。需整改的立即整改,需制度规范的立即规范,最大限度在制度方面提供保证。

(三)妥善处理好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的辩证关系。要求各级干部要用科学的发展观看待这一问题,充分认识到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以创新的思维开展工作。要在坚持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加强管理,练好内功,开拓创新,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实现业务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四)建立主要领导合规经营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经营合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总公司将按照“守土有责的要求,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8月31日以后,顶风违纪、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司形象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绝不允许出现有令不行、漠然处之、敷衍了事、擅作主张、不予作为的现象。各分公司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主要负责人还要向总公司提交个人总结。

(五)加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为在全系统树立起合规意识,形成先进的合规文化,为实现持久规范经营打牢基础,公司把今年作为“合规之年”,突出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合规教育。在全员进行合规知识培训,内部刊物开辟“合规经营专栏。 11月底,总公司组织开展全员经营合规知识考试。12月组织“经营合规知识竞赛”。二是建立合规状况考评机制。为加强全系统经营合规工作的执行力,引入合规工作量化考核方案,对各单位经营合规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效能进行考核。三是开展合规检查。把合规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工作坚持不懈抓好。每半年对分公司进行一次合规检查。在

三、四级机构开业后三个月内即开展经营合规性检查。对保险监管部门关注、群众有反映、影响公司诚信规范形象或者业务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好专项检查。

规范市场秩序 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2011年01月13日08:58 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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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1月11日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保险监管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保险监管面临的新形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坚持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着力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着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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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富指出,要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一是强化资本约束,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风险防范中的核心作用。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资本管理,严格执行新《保险法》第102条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4倍的规定。对偿付能力处于预警区域可能出现不达标的公司,要早抓、早动手,要求公司提前采取改善措施。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采取限制业务规模、限制或停止经营新业务、限制分支机构批设、限制高管薪酬等措施。强化保险公司核心资本的作用,修订《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严格次级债的发债条件和认可标准,加强次级债的监督管理。改进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继续完善偿付能力评估标准。二是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关键是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则,健全监管标准,抓好贯彻落实。要重点加强对股权、不动产等新投资渠道的监管,督促保险机构严格执行相关监管政策,防止出现投资冲动。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着力健全风险监管机制,加强窗口指导,及时提示风险,强化公司风险控制责任。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信息系统全面上线。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开展重点公司综合检查和重点业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和问责,强化监管威慑力。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夯实防范风险的基础。针对保险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形似而神不似”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规范力度。继续推动公司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责任,提高董事专业素质,完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查和谈话制度。强化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监督与约束,防止内部人控制。充分发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报告制度,开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量化评估。

吴定富指出,要继续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一是突出现场检查重点。财产保险领域,以车险和农业保险为重点,突出整治虚挂中介业务、虚假批单退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虚假计提准备金和农业保险虚假承保、虚假赔案问题,同时,加强对交强险拒保问题的检查力度。人身保险领域,以银行保险为重点,突出整治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和销售误导问题,同时,对电话销售业务和团体年金业务开展集中治理。保险中介领域,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为重点,突出整治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问题,同时,对保险代理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综合性检查方面,以强化法人监管为重点,突出整治总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不规范、违规资金运用和数据不真实等问题,采取上下联动方式,选择部分保险机构进行检查。集中力量对案件多发地区开展集中检查和重点治理。二是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处罚责任人、停业、吊销许可证、追究上级领导责任为主要手段,对违规机构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认真落实中纪委转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涉嫌商业贿赂和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明确违规性质和责任,加大整治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三是建立健全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完善保险代理管理制度,制定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和汽车销售商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定。强化中介手续费跟单支付、集中支付、零现金支付等制度,提高手续费支出真实性。制定出台《财产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办法》、《寿险公司经营规则》等新规定,统一处罚尺度和力度,引导公司规范经营行为。继续抓好保险机构小金库治理工作。

吴定富指出,要严肃查处保险领域重点案件。一是推进稽查制度建设。制定出台《保险行政案件调查管理办法》和《保险司法案件督办规则》,规范案件处理程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研究制定反保险欺诈制度,建立反欺诈工作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防范保险欺诈风险。落实新《保险法》有关规定,强化重大案件检查手段,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账户查询权限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二是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对保险领域犯罪案件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已经暴露的案件,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有效震慑保险犯罪活动。强化责任追究,继续贯彻落实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保险公司问责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促公司落实问责办法,严肃追究涉案人员责任。加强与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联动机制。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搭建打击跨境骗赔的信息沟通平台。加强警示教育,选择保险领域犯罪的典型案件,结合实际深刻开展剖析。三是继续完善稽查体制。逐步健全协调一致、互联互动的稽查体制,加大联动稽查和交叉稽查的力度,形成稽查合力。

吴定富指出,要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监管。一是进一步强化法人机构的责任。强化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将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公司的业务范围、高管任职资格等事项挂钩,定期向总公司通报分支机构违法违规和处罚情况,督促总公司加强管控和整改。推动保险公司建立稳健薪酬机制,将风险、合规等因素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提高薪酬管理程序的规范性和绩效考核指标的科学性。继续探索实施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完善属地监管工作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力。把公司的主要内控制度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公司承保、理赔、保费管理、再保险等主要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力是否有保障。加强对保险公司考核机制和全面预算情况的分析,要求公司“先算账、后经营”。制定实施《保险公司财会基础工作指引》,强化财会人员责任,加强财会内控管理。研究提高保险公司信息化标准,推动保险公司实现数据、财务的全国集中管理,提高公司内部管控的技术水平和约束能力。三是进一步强化高管人员责任。严把高管人员准入关,加强任职资格管理,提高高管人员的履职能力。加强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以风险管控和依法合规为主要内容,把培训考核情况与任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增强高管人员依法合规意识。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制度,加强信息共享,防止高管人员“带病上岗”。督促公司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审计监督,对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内控有效性进行审计。

吴定富指出,要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为立足点,不断提高保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鼓励和支持重点领域业务发展,扩大保险覆盖面,满足人民群众的真实保险需求。以规范各类保险服务为着力点,不断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在推动产品和渠道多元化的同时,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兴渠道发展。继续推进保单通俗化、条款标准化工作。出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销售行为。二是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投诉举报的台账制度,对保险公司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系统量化的考评,将信访投诉多、解决不力的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重要信访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督办力度,重点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三是加强舆论监督。充分运用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等手段,主动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增强保险公司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自觉性。四是加强消费者教育。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逐步建立保险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通过推进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保险知识。

吴定富指出,要不断加强监管自身建设。一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各级党委要把创先争优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工作指导,狠抓工作落实。积极调动和激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创建学习型、责任型、服务型、廉洁型机关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群众得实惠的良好局面。二是加强监管班子队伍建设。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稳步推进干部竞争上岗,大力推进干部交流,继续深化干部考核与监督机制改革,完善监管责任追究机制。三是扎实推进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抓紧修订出台保监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督促各级党委切实承担责任、管好队伍。抓紧出台保监会系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强化监管规章制度执行,维护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增强保险监管系统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研究改进廉政监督员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坚持开展警示教育,定期通报各方面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夯实依法监管的思想道德防线。深入开展巡视工作,加强跟踪督办,加强巡视成果运用,强化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吴定富指出,要认真做好“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作。“十二五”规划是保险业未来五年发展的重要指南,编制好规划是全行业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规划编制工作在指导思想上,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突出科学发展这个主题,把握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这根主线。在工作机制上,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参与,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规划编制职责,其他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加强协作,搞好配合。在工作方法上,要坚持开门制定规划,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集中全行业的智慧,使规划切实成为引导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南。

推荐第4篇:非车险理赔工作计划

2010年非车险理赔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公司、保监局、当地党政的各项工作布署,紧紧围绕“促发展、增效益、防风险、调结构”的主基调。配合公司全面完成保费收入2739万元、车险1735万元、非车险1004万元,支付赔陪款1300万元,综合成本率控制在93%以内,实现利润200万元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客户服务部、非车险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团结、创建一支技术、思想过硬的理赔队伍,以打造现赔队伍专业化。

二、现场查勘及时,强化现场到位率和事故调查。按公司所授权限进行查勘定损工作。

三、非车险理算与车险理算分离,提高案件的流转速度。

四、认真做到定责、定损准确无误。根据公司情况,聘请水电“专家”一名,对事故的原因以及损失金额确定进行指导。

五、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与学习,非车险所涉险种多,条款多,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强化查勘人员素质。

六、在实际工作中,非车险条款多复杂,做一名合格的非车险查勘人员较难。建议专人查勘。

2010年3月14日

推荐第5篇:中国人保财险 涉嫌故意拖延理赔

中国人保财险 涉嫌故意拖延理赔

2012年12月23日晚,山西省吕梁柳林县张师傅驾驶一辆(晋C22850半挂)货车在柳林县李家湾与停在路上的故障车(晋J24245)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张师傅向交警队和承保车辆的95519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吕梁公司)和三者车投保的955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县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柳林营销服务部)报案,双方都到现场查勘。经交警队认定主次责任。

2013年2月,该车辆由中国人寿吕梁公司定损,认定涉案车辆损失总价为61800元,其中车损失为6万元。拖车费1800元。由中国人寿吕梁公司赔付70%,剩余30%由人保财险柳林营销服务部赔付,张师傅向人保财险柳林营销服务部提出30%赔偿款时,遭到拒赔。该保险公司有关人士告诉他,由于中国人寿吕梁公司对该车辆在定损时没有通知他们公司,我保险公司不认可。

对此,多次找人保财险柳林营销服务部相关负责人张永喜称,他们已向省公司汇报,一直没有批复,拖延长达一年。

张师傅无奈之下2013年12月31日向柳林县人民法院对人保财险柳林营销服务部提起诉讼,2013年5月6日开庭审理,判决如下:人保财险柳林营销服务部在晋J24245半挂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师傅车损4000元,在第三者商业险内按30%赔偿原告张师傅损失17340元,总计21340元。以上款项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述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下达时间2014年5月16日。

然而,截至2015年4月人保财险柳林营销服务部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赔付原告张师傅款项,2014年几个月间多次找到人保财险柳林营销服务负责人杜志勇回复,款已陪付到了临县法院,让张师傅无法理解的是在柳林法院开庭审理,怎么会赔付到临县法院?经查是理赔员失误操作,他们尽快协调退款给予赔付。

目前,张师傅多次去人保财险柳林营销服务部,工作人员说:临县法院不予退款,我们没办法赔付你。张先生多次拨打杜志勇电话后,叫拨打0358-8283563均无人接听,协调退款均石沉大海。张先生说:“可笑的是工作人员犯下的错误一直得不到解决,让投保者受到损失,如此不负责任的人保财险公司,让广大投保者如何放心投保。”

记者拨打010-95518两次反映该保险公司情况,受理后并承诺尽快处理,截至记者发稿又过去一个多月时间,张师傅还未接到人保财险柳林营销服务部任何通知。张先生表示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

关于此事进展本报继续关注。(张玉柱)

推荐第6篇:1000字人保财险理赔讲师竞聘演讲稿

人保财险理赔讲师竞聘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事们:

大家好!今天我很高兴能站在这里参与人保财险理赔讲师竞聘演讲稿,我不敢奢求什么,只想用我诚恳的演讲,明朗的工作思路,坚如磐石的工作信心让大家认识我、支持我,这对于我是一次认识自己、反省自己、总结自己的难得良机,在这里我真诚感谢上级领导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为我们搭建了一个锻炼参与的平台,在此我愿意接受领导和大家对我的考验和挑选。

首先,我作简单的自我介绍。我叫XX、现年33岁、大学本科,工作以来从事保险承保,理赔工作9年,从普通员工到保险理赔主管,我走过了人生中最重要的一段时光,今天我大胆参与人保财险理赔讲师竞聘演讲,我想我除了具备这一岗位所需的素质外,我还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我工作9年,较为熟悉车险理赔,在从事保险承保,理赔工作中使我具有较为丰富的一线管理经验和业务工作积淀,9年理赔工作中,我积极实践、勇于开拓、不管干什么从不讲价还价,更不怨天忧人,干一行,爱一行,努力把工作做得最好,这为我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多年工作的磨砺使我具备了成熟干练、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和敬业奉献的精神,如今而立之年后的我,身体健康、精力旺盛、敬业精神强,工作这些年不仅提高了我的组织管理的能力也培养了坚毅、顽强、任劳任怨的品质,能把困难当成挑战、把吃苦看做磨练,遇事不含糊、办事不拖沓。

三、多年工作的积淀使我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管理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在工作中注重实干,在点滴工作中培养自己爱岗、敬业、奉献的品质,注重传帮带作用,强化自身素质的不断提升,注重个人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坚持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以人为镜,不断完善自己。

四、理赔工作是一项面对百姓,关于群众利益的工作,这促使我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的。出实招、干实事、鼓实劲是我工作中的一贯追求。作为一名理赔主管,这些年来在处理公与私、感情与原则等问题上,我能做到原则面前不让步、不含糊,是非分明、立场坚定、作风扎实,确保了理赔工作的依法,有序。

尊敬的领导和同志们,今天我向大家介绍我自己,诚恳的接受大家对我工作的考评。若我竞聘成功我将总结经验,积极摆正位置,结合自己的一些经验和

教训力争取得辉煌的成绩,在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我将以这次竟岗为新的工作起点,结合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向保险理赔人员传授保险现赔知识;提高保险理赔技巧,能力,制定详尽周密的培训计划,提高理赔人员培训质量。始终把加快理赔人员素质提高为工作主线,形成人人有压力,人人要上进的氛围,使全体员工步调一致,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来。

二、我将以身作则,身先士卒,提高自身素质,加大人保财险理赔工作的宣传,认真做好理赔人员培训,完成好领导和工作岗位赋予我的任务,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发挥我的专长,和同志们一起在新的岗位上做出贡献。

三、我将内强素质,外树理赔人员形象,促进各项人保财险理赔讲座习惯化、常态化开展,提高理赔人员素质,用心工作,不辱使命,用我的人品和责任回馈支持我的领导和同志们。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各位朋友!几分钟的演讲,难以向各位呈献出一个完整的我。但请相信,无论今天的竞聘是否成功,在今后的漫漫征途中,我都将以坚定的信念、沉稳的步伐、坚强的意志、饱满的热情不断前进,不断追求!我斗胆地请领导透过我的工作业绩与平时表现考核我,相信我!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完毕!

推荐第7篇:人保财险高级理赔员考试计算题

一、交强险计算题

例1: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3: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用5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

二、车辆实务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1: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用5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或本车以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根据交强险“无责代赔”机制(详见第二章特殊赔案处理第三节《交强险“无责代赔”案件》),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或均无责任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有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的,视同投保机动车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与施救费赔款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挂车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内部互碰,分别属于不同被保险人的,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涉及诉讼纠纷等特殊情况下,可按照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承担金额占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项目下所有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总和的比例,计算交强险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

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例3: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五、车辆损失险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公式1:车辆损失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公式2:车辆损失险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核定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

说明:1.公式1中,若车损赔款≥保险金额,代入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施救费用赔款≥保险金额,代入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若“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且车损赔款和施救费赔款分别不超过保险金额时,直接用公式2计算即可。

3.“免赔率之和”是指根据条款规定适用的除事故责任免赔率外的各项免赔率之和。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与找不到第三方适用的免赔率不能同时使用;二者也不能与事故责任免赔率同时使用。

4.若“(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小于等于免赔额,应在赔款计算书上注明“经计算,车辆损失险赔款等于零”;不涉及其它险种赔付的,应及时通知保户,核赔通过后做注销处理。

5.“免赔额”是投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时约定的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

1.车损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

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修理费用÷(核定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

(1)若核定修理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应按全部损失的计算方式计算赔偿。

(2)“交强险赔偿金额”是指应由所有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金额(含施救费)。

2.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

核定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

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施救费用÷(核定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

(三)全部损失的赔款计算

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发生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即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1.判断被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条件

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损失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款。

(1)核定修理费用≥被保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2)(估计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被保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3)估计施救费用≥被保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2.赔款计算公式

(1)车损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2)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

(四)计算说明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的,在计算车损赔款时不按照“保险金额÷投保时新车购臵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2.“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简称“出险时实际价值”)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臵价(含车辆购臵附加费/税)减去该车已使用累计月数折旧后确定。

(1)出险时实际价值

实际价值=出险时新车购臵价×(1-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新车购臵价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臵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3)折旧率

按月折旧率计算,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折旧率按条款规定的比率计算。

3.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实际价值,因总残余价值里有一部分是属保户自保的,所以这时残值应计算为:

残值=总残余价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

4.在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时,被保险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双方在《协议书》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依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即负主要责任70%,负同等责任50%,负次要责任30%)计算赔偿。

例4:一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在同一保险期限内发生第三次事故,新车购臵价(含车辆购臵税)100000元,保额100000元,出险时实际价值50000元,事故不涉及第三方车辆,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5%的免赔率,约定免赔额500元,同时由于第三次出险,增加5%免赔率。车辆修理费用60000元,残值100元。则按“公式1”计算为:

核定修理费用=60000>50000(出险时实际价值),应按全损计算赔偿。

车损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50000-100-0)×100%=49900(元)

车辆损失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49900+0)×(1-15%)×(1-5%)-500=39794.25(元)

例5:一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与另一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新车购臵价(含车辆购臵税)100000元,保额80000元,出险时实际价值50000元,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70%,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0%的免赔率,约定免赔额500元,同时由于第四次出险,加扣10%免赔率。车辆修理费用40000元,施救费用500元,残值100元,对方机动车交强险应对车辆损失赔偿2000元。则按“公式2”计算为:

车辆损失险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40000-100+500-2000)×70%×(80000÷100000)×(1-10%)×(1-10%)-500=16918.24(元)

六、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三者险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

注: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之和超过责任限额时,计算公式可简化为:

三者险赔款=责任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2.任何肇事方应投保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视同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计算。

(二)主挂车的赔款计算

适用第三者责任险的计算公式,同时应注意:

1.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保险公司承保的,按主车、挂车责任限额占总责任限额的比例分摊赔款。

主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主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挂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挂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挂车只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参与分摊在商业三者险项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2.挂车未与主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挂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因交强险下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赔偿最高可以达到两个交强险保额,因此在计算商业三者险赔款时,应注意扣除主车、挂车两部分的交强险赔款。

例6:一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为70%,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0%的免赔率;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增加免赔率10%。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此次事故第三方损失为250000元,其中财产损失80000元,医疗费用20000元,死亡伤残费用150000。设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如下:

[(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受害人医疗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受害人财产损失-∑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 ×责任比例= [(150000-110000)+(20000-10000)+(80000-2000)] ×70% =8.96万元>5万元(责任限额)

则:三者险赔款=责任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5万元×(1-10%)×(1-10%)

=4.05万元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应注意: 1.赔款计算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据此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当调解结果与责任认定书不一致时,对于调解结果中认定的超出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金额,保险人不予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低于其应按交强险、商业险赔偿原则计算的结果的,保险人只在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

2.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项目,但被保险人已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不予承担。

3.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应赔偿第三者的金额,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未投保相应附加险的,不予承担。

4.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5.免赔率按条款规定确定。应特别注意:

(1)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不涉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单纯车损险案件,不扣免赔。但对被保险人未尽到妥善保管或及时施救义务的案件除外。

(2)营业用车多次出险加扣的免赔率,在实务中掌握最高为30%。 (3)对无法找到第三方加扣免赔的情况注意掌握以下要点: ①损失应该由第三方负责赔偿。

②第三方确实无法找到。对于有交警处理,或事故当事人私了等情况均不属于无法查找第三方。

综合案例:

A、B、C三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分别为60%、20%、20%,三车均投保交强险,其中A车在我公司投保家庭自用车损失险、三者险(限额10万)和交强险,此次事故造成三车车损分别为1000、2000、3000元,同时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6000元,C车车上财产损失600元,C车上死亡1人(死亡伤残费用25万元),另外造成路产D损失1200元。设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A车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赔偿金额分别为:

1.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

总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C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路产D损失核定承担金额+C车车上财产、B车损、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C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250000÷2=125000元(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1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6000÷2=3000元(未超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按核定承担金额赔偿)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D核定损失承担金额+C车车上财产、B车损、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①路产D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1200÷3=400元

②C车车上财产、B车损、C车损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600+2000+3000)÷2=2800元 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400+2800=32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4)综上: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

=110000+3000+2000=115000元 2.A车车损险赔偿金额

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1)A车损应由B车交强险赔偿的金额: ①B车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路产D核定损失承担金额+C车车上财产、A车损、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200÷3+(600+1000+3000)÷2=2700元,超过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②B车对A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之和)

2000×(1000÷2)÷2700=370.37元 (2)A车损应由C车交强险赔偿的金额: ①C车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路产D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200÷3+(1000+2000)÷2=1900元,小于等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赔偿。

②C车对A车损的赔款

=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元 (3)对交强险剩余限额和剩余损失继续进行分配 ①判断A车损是否得到足额赔偿

初次计算后,A车车损应获得的交强险赔偿金额=370.37+500=870.37元,小于1000元,未得到足额赔偿。

②判断是否有肇事方交强险限额未用足 A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用足

其中, A车对B车损的赔款=2000×1000÷3200=625元;A车对C车损和C车上财产的赔款=2000×1800÷3200=1125元;A车对D的赔款=2000×400÷3200=250元。

B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用足;

其中,B车对C车损和C车上财产的赔款=2000×1800÷2700=1333.33元;B车对D的赔款=2000×400÷2700=296.3元

C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尚余2000-1900=100元 ③对C车交强险剩余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在A车、B车和D的剩余损失之间进行再分配

A车损剩余损失=1000-370.37-500=129.63元; B车损剩余损失=2000-625-1000=375元; D剩余损失=1200-250-296.3-400=253.7元。

因剩余损失大于C交强险剩余限额,按剩余损失占总剩余损失的比例分配:

A车损剩余损失获得C交强险的追加赔偿=100×[129.63/(129.63+375+253.7)]=17.09元;。

B车损剩余损失获得C交强险的追加赔偿=100×[375/(129.63+375+253.7)]=49.45元;

D剩余损失获得C交强险的追加赔偿=100×[253.7/(129.63+375+253.7)]=33.46元。 (4)综上: A车车损险赔偿金额

=(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1000-0-(370.37+500+17.09)]×60%×(1-10%)-0=60.77元

3.A车三者险赔偿金额

赔款=[∑(第三者各分项损失金额-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金额)]×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受害人医疗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受害人财产损失-∑各肇事方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 ×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1)各肇事方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为: A、C两车交强险对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赔偿 =3000+3000=6000元

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可通过A车、C车的交强险获得全部赔偿,A车的商业三者险不涉及赔偿。

(2)各肇事方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为: A、B两车交强险对C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 =110000+110000=220000元

C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通过A车、B车的交强险仅获得部分赔偿,剩余部分为250000-220000=30000元。

(3)各肇事方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为: ①A车交强险对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2000元

②B车交强险对路产D、C车损、C车车上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B车交强险赔款-B车对A车交强险赔款 =2000-370.37=1333.33+296.3=1629.63元 ③C车交强险对路产D、B车损赔偿金额

=初次计算赔偿金额+补充赔偿金额=(400+1000)+(33.46+49.45)=1400+82.91=1482.91元

(4)综上:

A车三者险赔偿金额:

=[(6000-6000)+(250000-110000-110000)+(1200+600+2000+3000-2000-1629.63-1400-82.91)] ×60%×(1-15%)=16160.6元

也可计算为:A车三者险赔偿金额=[(6000-6000)+(250000-110000-110000)+(1200+600+2000+3000)-(1000+625+49.45)-(1333.33+1125)-(400+296.3+250+33.46)] ×60%×(1-15%)=16160.6元

七、摩托车拖拉机保险赔款计算

(一)车损险赔款计算

公式1:车辆损失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公式2:车辆损失险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1.车损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修理费用÷(核定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

2.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施救费用÷(核定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

核定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

3.车损赔款、施救费用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

4.若“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且车损赔款和施救费赔款分别不超过保险金额时,直接用公式2计算即可。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计算

三者险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之和超过责任限额时:

三者险赔款=责任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三)摩托车、拖拉机保险赔款合计=车损险赔款+三者险赔款

例7:摩托车损失险保险金额1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0000元,另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损坏第三方财产的保险事故,不涉及第三方车辆,被保险人负全部责任。摩托车损失2000元,第三者财产损失3000元,摩托车施救费用300元。则:

车损险赔款 =(核定修理费用 - 残值+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2000-0+300-0)×100%×(1-10%)=2070(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款=(受害人财产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3000-2000)×100%×(1-10%)=900(元) 赔款合计=车损险赔款+第三者责任险赔款

=2070+900 =2970(元)

八、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计算 赔款=∑每人赔款

(一)“每人赔款”在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内分别计算,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1.当扣除交强险对车上人员的赔款后,按被保险人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时:

每人赔款=扣除交强险赔款后按事故责任比例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2.当扣除交强险对车上人员的赔款后,按被保险人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时:

每人赔款=责任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二)“交强险对车上人员的赔款”是车上人员通过第三方交强险得到的赔款,等于每个受伤人员在第三方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得到的赔款之和

交强险对车上人员医疗费用赔款=∑(除本车外其他肇事车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对车上人员医疗费用的赔款)

交强险对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赔偿赔款=∑(除本车外其他肇事车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对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的赔款) 同时涉及上述两项赔款的,应分别参与上述两种赔款的分配。 例8:A车与B车相撞,同时撞伤一行人丙,A车共5座,驾驶员和乘客座位均投保了每座5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A车车上共有二人甲和乙,甲经过抢救后死亡,乙残疾。甲的死亡补偿费为80000元,抢救费用12000元,乙的残疾赔偿金为30000元,医疗费用20000元,丙的医疗费用5000元,A车在事故中负70%的责任,A、B车均投保了交强险,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A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款为:

1.赔款=∑每人赔款

赔款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赔款人数为2人。 2.计算A车上人员甲通过B车交强险得到的赔款

甲、乙、丙的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均超过B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

(1)B交强险对甲的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受害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所有受害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总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10000×[12000÷(12000+20000+5000÷2)] =3478.26元

(2)B交强险对甲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受害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所有受害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总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110000×80000÷(80000+30000)=80000元 (3)甲得到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

=(12000+80000-3478.26-80000)×70%×(1-10%) =5368.70元

3.计算A车上人员乙通过B车交强险得到的赔款 (1)B交强险对乙的医疗费用赔款

=10000×[20000÷(12000+20000+5000÷2)] =5797.10元

(2)B交强险对乙死亡伤残费用赔款

=110000×30000÷(80000+30000)=30000元 (3)乙得到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

=(20000+30000-5797.10-30000)×70%×(1-10%) =8947.83元

4.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合计 =5368.70+8947.83 =14316.53元

九、盗抢险赔款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之和) 1.如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代入实际价值计算。

2.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车辆购臵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等原件,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1)《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事项。其是在2001年10月1日以后开始办理的,因此,在确定此项免赔率时,应该充分考虑这种情况,对于2001年10月1日前所购车辆,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不扣此项免赔率。

(2)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

①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②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③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④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⑤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⑧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部分损失

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1-免赔率之和) (核定修理费用-残值)应不超过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

十、附加险赔款理算

(一)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赔款=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

(二)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1.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20%) 2.部分损失

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1-20%) “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施救费用赔款 施救费用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1-20%) “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三)自燃损失险条款 1.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20%) 2.部分损失

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1-20%) “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施救费用赔款

施救费用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1-20%) “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四)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1.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并相应批减保险金额。

赔款=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1-15%) 2.批文格式:

鉴于被保险人发生《车身划痕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已履行保险义务,赔款 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尚余保险金额 元,特此批改。

注: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五)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新增设备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1.“核定修理费用”大于等于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所保新增设备实际价值的: 赔款=(出险时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对新增设备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2.“(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新增设备赔款)×事故责任比例”大于等于被保险机动车所保新增设备保险金额的: 赔款=保险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1-免赔率之和) 3.新增加设备出险时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臵价减去折旧的金额后的金额,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六)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1.对发动机损失的赔款=(核定发动机修理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1-20%) (1)“核定发动机修理费用+车辆其他部分核定修理费用”应小于等于被保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2)对发动机和车辆其他部分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额之和不应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2.施救费用赔款

(1)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车辆其他部分损失,本险别不承担费用,施救费用由主险承担。

(2)当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车辆其他部分损失: 施救费用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1-20%) “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不得超过本险种保险金额。

(七)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 1.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2.部分损失:

在计算赔偿天数时,首先比较《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和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修理天数,两者以短者为准。

即:《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大于或等于实际修理天数,以实际修理天数为计算基础;

《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小于实际修理天数,以《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为计算基础。

(1)赔偿天数未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赔偿天数 (2)赔偿天数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3.赔偿后,相应批减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批文格式:

鉴于被保险人发生《车辆停驶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赔款 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尚余最高赔偿天数 天,特此批改。

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约定赔偿天数超出保险合同终止期限部分,仍应赔偿。

(八)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

1.赔款=代步车辆日租赁费用×提供代步车的最高天数 在计算提供代步车的天数时,首先比较《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和实际修理天数,两者以短者为准。

即:《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大于或等于实际修理天数,以实际修理天数为计算基础;

《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小于实际修理天数,以《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为计算基础。

(1)提供代步车天数未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效天数: 赔款=代步车辆日租赁费用×提供代步车天数

(2)提供代步车天数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效天数: 赔款=代步车辆日租赁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提供代步车的有效天数

2.赔偿后,相应批减保险合同中约定提供代步车的有效天数。 批文格式:

鉴于被保险人发生《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向被保险人提供代步车 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尚余有效天数 天,特此批改。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代步车的累计服务期限达到60日的,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约定提供代步车天数超出保险合同终止期限部分,仍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代步车。

(九)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

赔款=提供更换轮胎服务所发生的服务费用

(十)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

赔款=提供送油、充电服务所产生的服务费用

(十一)拖车服务特约条款

赔款=提供拖车服务所产生的服务费用

(十二)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1.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扣除交强险对精神损害的赔款后,未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交强险对精神损失的赔款)×(1-20%)

2.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扣除交强险对精神损害的赔款后,超过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或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20%)

(十三)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1.赔款=(核定财产损失+核定施救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20%)

“(核定财产损失+核定施救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事故责任比例”大于等于保险金额的: 赔款=保险金额×(1-20%)

2.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除本车外其他肇事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对被保险机动车车上货物的赔款)

(十四)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赔款=扣除交强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事故责任比例×(1-20%) 当“扣除交强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事故责任比例”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20%)

(十五)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1.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相应批减保险金额 赔款=被保险人每日发生的住宿费用之和 2.每日发生的住宿费的计算:

被保险人每日发生的住宿费用超过200元的按200元计算,未超过200元的,按实际费用计算。

3.批文格式:

鉴于被保险人发生《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已履行保险义务,赔款 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尚余保险金额 元,特此批改。

注: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十六)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赔款=发生的法律费用

发生的法律费用大于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按限额赔偿。 (十七)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赔款=一次赔款中已承保且出险的各险种免赔金额之和 注: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3.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7.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车辆购臵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8.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9.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十

一、重复保险处理

(一)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价值指保险车辆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

(三)重复保险赔款的计算:

赔款=核定赔款×(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所有有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

(三)事故涉及多个无责车辆的,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或本车以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在计算各方车辆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时,应首先扣除无责代赔的部分,再对剩余部分损失进行分摊计算。

例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情况:

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则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

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共赔付200元。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2: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情况:

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则赔付结果为:

1.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600-100)+800/2+500/2=1150元 3.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100)+800/2+500/2=1550元

(四)无责代赔后,各保险公司之间不进行清算。

三、基本流程

(一)出险后,仅涉及财产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的,由全责/有责方向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承保公司报案。

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二)由全责/有责方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全责/有责方车损的赔偿责任,一律由全责/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四)全责/有责方交强险项下合计赔款为: 合计赔款=交强险赔款+无责代赔款

1.交强险赔款=其他有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无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车外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000元)

2.无责代赔款=有责方车损(≤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例3: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500元),C车次责(损失300元),车外财产损失400元。则A车、B车、C车的交强险赔付计算结果为: (1)先计算出无责方对有责方的赔款

B车交强险应赔付A车、C车各100/2=50元。由A车、C车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有责方再对车外财产、各方车损进行分摊 A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300-50)=700元 C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600-50)=1000元 (3)计算有责方交强险和代赔款之和 A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700+50=750元 C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1000+50=1050元

四、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协商确定事故责任的,应通过查勘、比对等方式,对事故原因和协商结果进行核实。第三方车辆不明,不能证明无责方确实存在,按找不到第三方的情况处理。

(二)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对于全责/有责方的车辆损失仍然适用无责代赔机制;对于人员伤亡损失,全责/有责方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代赔,仍应由无责方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其承保公司索赔。如果无责方不予配合,受害人可直接向无责方保险公司索赔。

无论是否涉及人员伤亡,无责车辆均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

(三)对于不符合无责代赔条件,仍需无责方自行向其承保公司索赔的,应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

推荐第8篇:车险理赔

涉及财产损失的应提供单证 序单证名称 号

3

4

5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说明 身份证 个人客户签字,单位客户需盖公章 驾驶出租车和特种车需提供从业资格证正本及其年审合格证明 营运车辆需提供营营运证及其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

故处理书、公安部门证明、消防部门证明、

气象部门证明、快速处理协议书等

车辆修理各部位、各部件清单

税票

事故车辆需要施救的提供施救税票

财产损失需赔付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及其票证

须有事故处理部门盖章 保险单正本(交强险、商业险)驾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行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6 7 8 9 事故证明 车辆修理清单 车辆修理发票 施救费发票 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的过

款凭证 10 财产损失发票、清单 11

涉及人身伤亡案件除提供上述(不涉及人身伤亡案件)单证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序人伤赔偿项目 需提供单证 号

3

4

5

6

7

8

9 医疗费 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

费 医疗费发票原件、用药清单、病历、诊断证明、转院、出院证明 合法正规的误工证明(工资单、完税证明) 出院小结 合法正规的误工证明(工资单、完税证明) 伤残鉴定书、户籍证明 残疾用具相关证明、残疾用具发票 死亡证明、丧葬费票据 死亡证明、尸检报告、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家庭组成人员证明

交通费正式票据

住宿正式票据 10 交通费 11 住宿费

12 其他(衣物等) 损失证明

推荐第9篇:车险理赔

1、总公司规定的小额案件定义?

答案:小额赔案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责任明确、事实清楚、总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车险赔案。其中,人伤损失应在500元(含)以下且无需住院治疗;三者物损应在1000元(含)以下。

2、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案:

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以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盗抢案件索赔需提供的单证有哪些?答案:1)保单原件;

2)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3)行驶证(正、副本)、驾驶证(正、副本) 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5)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

6)附加税凭证、车管所车辆户籍注销证明;

7)盗抢案件立案证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未破案证明;

4、产生汽车火灾的三个条件是什么?主要起火部位通常有哪些?火烧车在查勘定损中应注意掌握哪些重点?

答:三个条件:

1、有起火源;

2、有可燃物;

3、起火源与可燃物之间相结合。

起火部位:发动机舱、客箱、行李箱、车外。

5、查验肇事驾驶人的驾驶证及资格证,重点内容包括哪些? 答:①驾驶证是否有效;②驾驶的车辆是否与准驾车型相符;③驾驶人员是否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④驾驶人员是否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驾驶人;⑤特种车驾驶人是否持有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⑥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是否持有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四、计算题:(15分)

2009年5月20日21时30分许,王某驾驶主车A1(挂车A2)在高速与遇前方发生事故停车等待的李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B、孟某驾驶的主车C1(挂车C2)发生交通事故,致使B车车上人员宋某死亡,驾驶员李某受重伤、三车及货物等损坏。交警认定驾驶员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员不承担事故责任。

损失情况:主车A 1损失3670元;B车损 36010元、车上货物苹果损失8000元、车上人员宋某(城镇居民,66岁)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驾驶员李某(农民,28岁)医疗费30850元,误工费5860元,护理费7600元,伙食补助费360元,Ⅳ级伤残;主车C1挂车C2共计损失 2600元、车上货物大理石损失2800元。

已知:主车A1(挂车A2)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主、挂车车损险足额投保,主车三者险50万,挂车三者险5万,主、挂车均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0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00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641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077元;国有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31169。请计算:(要有计算公式及步骤)

1、计算宋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李某的伤残赔偿金。

宋某丧葬费为15584.50元、死亡赔偿金为16305×14=228270元

李某伤残赔偿金5641×20×70%=78974元

2、A公司交强险赔付情况。

三者财产损失为36010+8000+2600+2800=49410元 三者医疗费为30850+360=31210元

三者伤残死亡费用15584.50+228270+5860+7600+78974=336288.50元

主车交强险赔款:挂车交强险赔款 财产损失2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医疗费用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 伤残死亡费用110000元伤残死亡费用110000元 主挂车交强险赔款共计244000元

3、A公司商业险赔付情况。

标的车赔款 (3670-300)×(1-15%)=2779.50元商业险应承担的三者损失为:

三者总损失-主挂车交强险赔款-无责车辆应承担赔款=(49410+31210+336288.50)-244000-24000=148908.50元

主车三者险赔款:148908.5×50/55×(1-20%)=108297.09元 挂车三者险赔款:148908.5×5/55×(1-20%)=10829.71元 (参考答案):(有自己观点,能自圆其说,即可得分)

1、考点(未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012年9月1日成立并生效。

理由:《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只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要约与承诺为条件,并不以保险人交付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为条件。

2、考点(保险合同可否附生效条件) 应当负赔偿责任。

理由: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可以附条件。从法律规定和法理上看,合同生效附条件是没有障碍的。但是,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认可所附条件太多,反而制约了保险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于保护投保人利益极为不利。所以,保险合同中的附条件应当加以适度限制,不宜一律认可。

特别是生效条件就是免责条件时,其制定该条件的目的就直接与一般的生效条件发生矛盾了,甚至将可以有效的合同,因该免责条件的存在而多数不能生效,这是对立法的违背,也是对投保人利益的一种损害。

所以,如果免责条件对于合同成立和有效产生直接冲突的时候,该免责条件必然不能成立,也不能对抗其他有效条款。

3、考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司法界定)

属于第三者。(理由参照山东高院的观点亦可得分,但需要对观点进行说理。)

理由:根据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由于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的置身于机动

车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第三者的身份。

4、考点(修理完毕上路试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 第一种答案: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

理由:保险合同约定的竞赛、测试与车辆维修后的检测意义是不同的。供竞赛、测试车辆属于特种用途车辆,应当办理专门的保险品种,而非一般的民用车辆用途。车辆维修后,在一定场所或者期间进行测试是必须的。但是,车辆维修后进行测试,理解为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更为合理,属合约定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应负保险责任。

第二种答案: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理由:保险合同约定的竞赛、测试与车辆维修后的检测意义是不同的。供竞赛、测试车辆属于特种用途车辆,应当办理专门的保险品种,而非一般的民用车辆用途。所以,车辆维修后,在一定场所或者期间进行测试是必须的,不能因为有了检测环节便会导致保险事故增加,甚至导致保险责任的免除。既然是在车辆的有效使用期间,同时又是在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三、简答题(共20分)

1、事故车修复时,在进行调整车轮定位之前,应注意哪些事项?(5分)

答:(1)、保证汽车水平停放;

(2)、保证车轮气压正常,调整车轮负荷;

(3)、检查并更换损坏部件,检查各处球头、杆、轴有无松脱; (4)、检查车轮和轮胎的变形; (5)、检查减振器;

2、气车托底碰撞事故的损坏部位可能有哪些?严重的有何后果?(5分)

答:损坏的部位有:前杠、发动机油底、变速器油底、横梁、排气管、消音器、油箱等(3分)。严重的如发动机油底漏油,如处理不当就会造成化瓦、抱轴甚至连杆断裂,损坏发动机缸体。(2分)

3、查勘人员接到派工,称标的车因遭受暴雨侵害而无法正常行驶,查勘人员到现场后应如何查看车辆受损情况?(6分) 答:①打开前机盖,查看发动机仓内、水箱、冷凝器等部位有无被水侵入的痕迹;

②拨出机油尺,查看机油尺上的机油是否变质(进水后机油的颜色会变成乳白色);

③空气滤芯是否潮湿,是否有污物; ④排气管内是否有水渍;

⑤观察车身、地板、座椅等部分是否有水侵现象; ⑥查看灯具、电器是否有水渍;

⑦打开后备箱,查看后备箱内是否有被水侵入的痕迹; ⑧确认车辆或水中杂物飘移撞击造成车身损坏的情况;

4、产生汽车火灾的三个条件是什么?主要起火部位通常有哪些?火烧车在查勘定损中应注意掌握哪些重点?(5分)

答:三个条件(3分):

1、有起火源;

2、有可燃物;

3、起火源与可燃物之间相结合。

起火部位(2分):发动机舱、客箱、行李箱、车外。 查勘定损要点

(1)尽快查勘第一现场,拍摄车架号,核对保险标的,针对司乘人员作调查笔录;

(2)走访消防队及目击者,调查起火原因;

(3)根据事故经过及火烧痕迹,判断是否是“自燃”或责任事故,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火灾证明;

(4)对全车烧损,出险地点偏僻,无目击者的案件,应重点核查车辆新旧程度,有无道德风险。

(5)在定损中应重点考虑过火的金属件(特别是车架,前、后桥,壳体类)是否因燃烧退火、变形。

四、案例分析题

1、承保信息:

被保险人:丘某,车牌号:鲁AAA123,厂牌车型:雅阁 新车购置价:25万车损险保额:25万

保险期限:2006年1月11日至2007年1月10日

2、案情

2006年1月14日上午8点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丘某报案称:2006年年1月13日被保险人丘某驾驶鲁AAA123雅阁小轿车,与晚上11点在外环路行驶时前部与一大型箱式货车追尾,货车损失不大,着急送货离开现场,没有报交警,目前被保险人车辆在郊区某修理厂等待定损

1月14日上午9时,查勘定损人员随即赶到修理厂,发现鲁AAA123车前部受损,需要更换保险杠、左右大灯、左右雾灯、前机盖,水箱、冷凝器、等部件,预计损失1万左右,经修理厂对该车作进一步拆检后发现,发动机因过热已严重受损,需要更换活塞、缸体、曲轴、连杆等部件,估计修理费用在3万元左右。 问:作为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发现本案有哪些疑点?下一步的措施是什么? 答:

1、本案的疑点:

(1)、出险日期1月13日离起保日期较近,且为夜间出险,已没有第一现场;(2分)

(2)、受损部位与报案描述不符,如撞击的对方是大型厢式货车,因货车底盘较高,从高度上雅阁车受损部位应为保险杠以上部位,可能损坏件为前机盖、水箱、冷凝器、前大灯等件,保险杠与雾灯如追尾大型厢货应无损失或者是间接损失造成;(2分) (3)、发动机过热,显然与本案撞击无关,发动机过热主要是冷却水漏完,通常情况下,冷却水漏导致的发动机过热可能是撞击后继续着车行驶所致。(2分)

2、鉴于以上疑点,本案不排除先出险再投保然后再造假的可能,需要重新到现场调查核实,观察现场是否有碰撞碎片及漏水痕迹,与客户作调查笔录了解实际情况。(4分)

推荐第10篇:人保财险

人保财险所属一些营业网点:

贱卖保险 乱象丛生

本报记者 程少华 丁志军

《人民日报》 ( 2008-01-18 第13版 ) 近期,一些读者致信本报,反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所属一些营业网点弄虚作假,变相降低保费,为赢取利润搞不正当竞争,扰乱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就人保财险对机动车辆的承保问题,记者赴河北、天津、山东等地展开调查,发现其中确有不少“猫儿腻”。

交强险打折,保单上却显示全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自2006年7月出台以来,保监会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一口价”,既不允许退保,也不允许打折,否则将受到严厉查处。

然而,在天津市人保财险的很多营业厅,工作人员说,交强险优惠4%,这是保监部门允许的折扣。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刘先生向记者透露,不久前他买了辆小汽车,通过熟人找到人保财险的一个经理,结果花900元就上了交强险,保单凭证上仍是1050元,在账面上没有任何体现,保单凭证上不会出现打折痕迹。

1月8日,记者来到位于河北省井陉县河边西路的人保财险井陉支公司采访,记者称有一辆7座商务车要上保险,营业员称交强险只要990元。然而,按有关规定,6座以上的家庭自用汽车交强险为1100元,这家公司相当于把交强险打了九折。

明折暗折双管齐下,回扣数额巨大

根据有关规定,商业车险优惠不能超过30%,即最高只能打七折。据业内人士透露,人保财险为争抢保险业务,不仅提高折扣,而且暗中给经办人员大量“放点”,这就是所谓的暗折。人保财险财大气粗,一些小保险公司没有财力与之竞争,因此被压得很厉害。

1月9日,记者在人保财险天津市南开支公司暗访,称马上要来天津干工程,欲买10多辆工程车,想在这里上保险。营业员见来了一宗大买卖,就把记者介绍给公司综合部一位副经理。她听明来意后,就说:给单位打明七折,是打在保单里的实收价,在此基础上再给经办人员返15%,这是暗折。当记者问到能否返得高些,她说:要再高呢,我们没有权力,就要找领导去,如果车在10辆以上,我们就帮你打个报告,新车还能再优惠点儿。

业内人士表示,打暗折是一种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范畴。从全国范围来说,参照以上暗折比例一算,其数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

私车找企业挂靠,规避部分保费

给同一辆小轿车上保险,家庭自用汽车的保费比企业非营业客车保费高。可人保财险有些营业厅的营业员称,可将家庭自用汽车“变身”成为企业非营业客车,以规避部分保费来吸引消费者。

1月7日,记者来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的人保财险保定支公司营业厅,自称来自山西的客商,因购买一辆46万元的奥迪车,想在此投保。记者要求参保包括车损险、第三者险、盗抢险在内的主险和包括玻璃单独破碎、不计免赔率、指定专修厂在内的附加险,一位姓陈的营业员按家庭自用汽车、企业非营业客车分别打出2份保费单,前者保费为9489.10元,后者为7870.59元,前者比后者贵1618.51元。

记者问:“个人的太贵了,能不能走企业的?”

她说:“没事,你随便找个单位就可以了。”

记者说:“我们是山西的,找不到本地的单位。”

她回答:“那我跟我们经理申请一下,我们能找到企业,到时给你找个单位挂一下。”

知情者告诉记者,人保财险作为行业龙头老大,一旦违规,其它财险公司迫于市场竞争压力,不得不跟风。保险公司擅自将私车当作非营业性企业用车上保险,不利于车辆保险诚信体系的构建,是不正当竞争的表现。

可协调地方关系,享受“一条龙”服务

驻在4S店为顾客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4S店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消费者在这里可享受售后“一条龙”服务。

1月10日,记者在山东省德州市一家广本4S店采访,看到人保财险在此定点代售保险。经售车小姐介绍,人保财险德州市分公司解放路营销服务部营销二部的一位业务主管接待了记者。他说,交强险打八五折,商业险打七折。如果要更高折扣,那要问经理,并让记者留下电话,说经理会打电话过来的。

第二天,一位经理打电话给记者,说优惠事项好说,具体问题等见面再谈。一会儿,他给记者手机发来短信:“我是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营业部经理,今后我们将成为朋友,并可帮助协调公安、交警、交通等地方关系。”

专家指出,保险公司与地方相关部门维持这种“密切关系”,不仅会滋生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而且随着这方面投入加大,经营成本增加,盈利空间减小,势必导致承保服务、理赔质量得不到保证,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第11篇:阳光财险

打造最具品质和实力的保险公司

公司简介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为主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为27.5亿人民币。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

阳光保险集团是中国保监会直管的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目前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阳光保险的发展历程是以2005年7月28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2007年6月27日,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07年12月17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08年1月23日经国家保监会、国家工商总局批准,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经营管理的良好表现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阳光保险先后获得百佳“中国儒商”、五十强“人民信赖品牌”、十强“保险行业竞争力品牌”、“亚洲500最具价值品牌”、“亚洲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和2008中国最佳商业模式等大奖,公司的品牌形象不断提升。

董事长兼总裁张维功先生先后获得“中国金融年度人物”、“中国保险年度人物”、“中国保险业十大年度人物”、“中国十大创业领袖”等荣誉。

阳光财险,是主要经营财产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阳光财

险成立以来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连续两年刷新国内新设保险公司年度保费规模的历史记录,连续两年创下年度投资收益率第一的业绩。到2007年底,在全国43家财产险公司中,市场排名升至前八位,成为中国成长最快和实现盈利时间最短的保险公司。

阳光保险将秉承“打造最具品质和实力的保险公司”的公司愿景,以“共同成长”为使命,致力成为世界级金融保险集团。阳光保险把“诚信、关爱”、“创造价值”作为核心价值观,发扬“战胜自我”的企业精神,以崇高的道德水准、高效健全的管理和高素质、高境界、高度职业化的员工队伍,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成为高成长性的公司,成为客户首选的公司,成为优秀人才向往的公司。

分担风雨共享阳光

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核对您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车辆号牌号码、保险凭证等是否准确齐全。

保险凭证主要包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及背书条款

交强险标志

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正本及条款

机动车保险证

保险费发票

报案须知:

被保险人出险后请在48小时内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报案。

报案方式:

本地出险请拨打:95510或5952222

第12篇:人保财险

。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保集团旗下子公司之一的人保财险在香港成功发行股票,成为中国内地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2008年人保财险保费突破1000亿元大关,成为我国保险业第一家年度保费突破千亿元大关的非寿险公司。

企业文化

文化内涵

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和谐奋进的企业文化。大力弘扬中国人保尊重和依靠广大员工的优良传统,把关心员工、理解员工、尊重员工、爱护员工作为中国人保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出发点

风雨同行,挚爱挚诚

市场优势

人保财险是国内最大的非寿险公司,在非寿险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着非寿险市场的发展。公司主要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在大型商业风险、政府采购、行业统保等集中型业务以及车辆保险、家财险等分散型业务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人才优势

多年来,人保财险培养了大批优秀骨干人才,拥有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和遍及非寿险业务链每个环节的技术人才,拥有一支掌握非寿险业核心技能且爱岗敬业、团结奋进的员工队伍。

产品优势

截至2004年底,人保财险共开发保险条款1246个,其中主险567个,附加险679个;全国性险种725个,区域性险种521个。到2004年,公司平均每天开发推广1个新产品。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且科学定价的保险保障服务。同时,公司积累了海量经营数据,具有坚实的决策分析基础,对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规律有着较好的把握和认识。

技术优势

中国人保财险在产品开发、承保、理赔和再保险等核心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非寿险业领先水平,成熟的信息技术平台和完善的客户信息资源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了见识的技术保障。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自爱航空航天、核电站、能源、远洋船舶、大型工商企业、政府采购等重要保险业务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能哦故为客户提高工全方位、高质量的保险保障服务。

网络优势

人保财险拥有遍及全国的机构网点,包括324个地、市级承保、理赔、财务“三个中心”,45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多样化的营销渠道,形成了强有力的销售和服务网络,足以支撑全国范围的\"通保通赔\"与\"异地出险、就地理赔\"等保险增值服务。

客户优势

公司拥有国内非寿险市场最大规模的客户群,建立了广泛、稳定的客户关系,具有强大的适应市场变化、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开发和客户服务能力。

服务优势

公司率先在全国开通365天24小时服务专线95518,现已遍布国内324个地市,并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向客户提供快、优、全、广的咨询、投诉、回访、救援、预约投保等多功能、个性化服务。公司还推出了以全员全流程服务为内涵的“金牌服务工程”,以确保客户服务从规范、效率、质量三个方面不断提高,继续保持同业客户服务第一品牌。 人保财险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有赖于公司不断深化\"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

一直以来,公司正向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知识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公司的战略目标迈进。 当前的市场中picc大部分都是往银保方向发展的。

第13篇:深圳人保财险首创五项车险理赔承诺

深圳人保财险首创五项车险理赔承诺

发布时间:2012-02-27来源:深圳商报

车险查勘30分钟未到可自拍离场

【深圳商报讯】(记者 胡佩霞)国家保监会新领导走马上任,新政之一即剑指车险理赔难。新春伊始,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率先响应。从25日起,推出查勘超时理赔零障碍、第三者车直赔服务、人伤抢救医疗费垫付保险限额内担保等五项首创车险理赔承诺,刮起理赔风暴。半小时未到可自拍离场

25日,记者从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理赔事业部揭牌仪式暨理赔服务升级启动大会上获悉,人保财险推出11项车险理赔新举措。其中五项属于车险理赔首创服务。首项承诺查勘超时理赔零障碍,直指当下车险理赔慢难题。深圳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一般承诺客户出险报案后30分钟内到达,但超时常发生。深圳推出快处快赔后,当事双方车辆也常因选择快处快赔点意见不一致而“快”不起来。人保承诺:出险车辆未影响正常行驶的,报案后若30分钟(关外45分钟)仍未到场,可在报案中心的指引下用手机自行拍照后离场,并凭借照片索赔。深圳人保财险副总经理袁智昨日对记者称,深圳互撞车辆以追尾案件为最多,案均赔款多在两三千元。人保财险推出此项服务不设额外条件,保证按承诺理赔。

善意对待受害车主报警

当发生两车甚至两车以上事故时,双(多)方车主容易发生争执,最终导致交通事故有责任一方,对受害方(第三者)的损失不给予赔偿,

甚至“玩消失”、“不接电话”,无视受害方的赔偿请求。此时受害方既不能向自家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由于无有效索赔文件也不能向有责方投保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碰到此种难题,车主往往慨叹“买车险没用”。深圳人保财险率先向社会承诺,凡人保财险承保的保险车辆给第三者造成了损害,若被保险人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人保索赔。“我们会像对待我们的客户一样对待第三者车主”。袁智昨日如此向媒体公开表示。

医疗费垫付可全额担保

交通事故已成我国每年意外死亡的第一杀手。昨日,人保财险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去年深圳人保财险发生人伤案8200多宗,案均赔款3万多元,其中,案均赔款超过10万元的至少1500宗。每年由于救助医疗费未能及时到位,致使伤者进一步救治及康复治疗受影响。每年医院因为抢救受害者,医疗费形成的呆坏账更高达200~500万元。

当人伤交通事故发生时,出险当事人需要先垫付高昂的医疗抢救费,成为出险当事人的沉重负担。目前深圳车险市场当人伤案件发生后,保险公司通常可先行向医院支付最高3万元医疗费用。虽可解燃眉之急,但遇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则显得杯水车薪。人保财险承诺推出全额担保服务,凡交通事故伤者在人保财险合作的33家医疗机构救治,可提供最高不超过保险限额的医疗费用垫付。即除交强险11万人伤救治保险额外,如果您再购买了50万第三者险,人保财险可提供的抢救治疗垫付担保则为61万元。

赔款超时双倍利息补偿

据介绍,车辆维修费用因市场因素经常波动,目前仍有一些车险案件定损价不足以支付维修款,车主还需另补差价。人保财险承诺,即日起凡在人保财险推荐深圳区域修理厂维修的事故车辆,人保财险保证实现汽车实际维修价格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一致。袁智称,承诺实现车辆定损维修零差价服务的前提是,人保财险内部系统可“认”相关维修厂的维修报价。

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承诺,由于保险公司原因导致赔偿超过法定时间的,除正常赔付案件赔款外,按照超时天数与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乘积的双倍给予利息补偿,最高不超过案件赔偿金额。

第14篇:象湖镇:人保财险开展汛期救灾理赔

象湖镇:人保财险迅速开展汛期救灾理赔

5月10号晚,象湖镇上德安村、下德安村遭受暴风、暴雨灾害,造成27户村民房屋不同程度受损,受灾情况较为严重。“灾情就是命令!”人保财险漳平分公司迅速成立救灾理赔工作小组,全面启动受灾理赔应急方案。于11日派人奔赴上、下德安村深入了解灾情进展,开启保险理赔“绿色通道”,保证各项查勘理赔工作有序推进。经过一天的现场勘查,依据相关的政策,所有村民的理赔手续都已办妥。人保财险理赔员向村民做出政策性赔偿款将于近日核算并分发到每一户村民手里的保证,赢得了当地村民的称赞。

第15篇:人保财险非车险业务理赔实务流程

非车险业务理赔实务流程

(讨论稿)

保险理赔,就是审核处理赔案。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主要包括审核、查勘、赔付和追偿四个基本环节。

一、理赔指导思想

公司股份制改造的顺利完成后,树立了全新的经营目标,确定了 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回报最大化的经营宗旨,因而理赔管理工作也凸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公司总体经营理念,确立我省系统理赔工作的指导思想为:以公司经营利润最大化和客户满意最大化为目标,科学管理,提高理赔质量,提升理赔技能,优质服务,树立企业形象。

二、理赔原则

保险理赔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为了更好的贯彻保险的经营 方针,提高理赔质量,杜绝错赔、乱赔、滥赔的现象,保险理赔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履行义务的具体体现,保险人在处 理各种赔案时,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受理赔案,确定损失。理算赔偿金额时,应提供充足的证据,拒赔时更应如此。

2、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宗旨在于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争取更多客户。保险人 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主动、迅速是指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应积极主动,不拖延并及时深入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迅速赔付;准确、合理,是要求保险人在审理赔案时,分清责任,合理定损,准确履行赔偿义务。拒赔案件应及时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付的理由。

3、授权经营的原则

理赔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各级公司在上级公司授予的权限内开展 理赔业务,超出权限范围的理赔业务按规定上报、审批,不得越权。

4、严肃纪律原则

理赔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和制度,做到公正廉洁,不

共6页 第1页 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制作假赔案,严禁在赔款中列支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5、实事求是的原则

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案件形形色色,案发原因也是错综复杂。因此,对于一些损失原因甚为复杂的索赔,保险人除了按照条款规定处理赔案外,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灵活运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三、理赔制度

1、查勘制度。实行“双人查勘、持证上岗;查勘、定损、报 价、核赔相互分离,平衡制约”的查勘制度。

2、核赔制度。实行核赔业务垂直领导,各级核赔人员按权限核 赔,逐级核赔的核赔制度,非经核赔人员同意,严禁支付赔款。

3、责任人制度。各级核赔人员为处理赔案的第一责任人,出现问题由核赔人员承担首要责任,有关领导负相关责任。

四、理赔流程

(一) 接受报案。

理赔中心接受报案时,应将被保险人名称、险别、保单号码、出 险原因、出险时间、地点以及损失情况等有关资料输入电脑或作文字记录,并要求被保险人保护现场,积极施救,以避免标的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某些事故发生时,由于条件有限,被保险人发出损失通知的方式可能是口头的,随后应及时补发书面通知。

报损金额或估损金额超过超分公司理赔权限的赔案,分公司必须在接到报案后一个工作日以内书面上报省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律部。

涉及分保(包括合同分保和临分)的超权限赔案,须同时上报省公司再保险部。

(二) 查抄底单。

理赔中心根据报案情况,查阅电脑资料(保单、批单),报核赔 人员核查保单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受损财产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初步审核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予立案处理。

(三) 立案处理。

初步确定属于保险责任后,内勤应及时编号立案,建立专卷或案袋,并开始收集该案的各项记录、单证、报告等资料,汇归卷内。

(四) 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是理赔的必要工作,是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核定损失

共6页 第2页 的重要步骤。查勘工作质量的高低,对及时、准确、合理的处理赔案起着关键的作用。

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或联系代理人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工作要坚持双人查勘,持证上岗。在查勘前应首先根据承保情况和出险通知书,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做到心中有底;查勘时,应携带必要的查勘工具或用具,并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对于估损金额超过单位核赔权限的赔案,应通知上级公司派员协助查勘。查勘工作应做到有的放矢,对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财产损失的查勘工作可以从略。现场查勘工作分以下步骤:

1、理赔人员到达现场后,如果事故尚未得到控制,应立即与 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抢险方案及措施,积极展开施救,把损失降到最低;

2、了解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了解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 有效期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存在第三者责任,并做好查勘记录。

3、现场拍照,现场拍照要显示出出险地点现场概貌、标的受 损情况等等。

4、清点受损财产:在现场查勘中应对照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 清单认真清点,对受损的项目、受损程度、受损数量作逐项登记;清点后由被保险人确认并签字盖公章,以免结案时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5、估计损失金额,在清点标的受损情况后,可对受损项目进 行估损,对赔案的总损失做到心中有数。

6、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单证:出险证明、事故报告、损失 清单、出险通知书、责任认定书、原始发票凭证等等,上述单证需加盖公章。

7、如保险人核实受损财产的数量、损失程度和金额有困难, 可聘请中介人(公估行等)或有关专家介入。

(五)责任分析

根据现场查勘情况,事故证明及有关材料,对照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分析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具体工作如下:

1、核实保险费支付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未按保单规定支付保费, 既违法又违约,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或与被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2、对照保险单条款,核实保险财产出险日期和地点。核实受损

共6页 第3页 标的及其所在地点是否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期限以内,从而确认受损标的是否已在保险单项下承保。

3、审定损失责任。首先核实受损标的是否属于保险单规定的责任 范围,其次分析损失是否由于保险单承保的风险所至。如果保险人对损失原因难于确定时,应聘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一同分析原因和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提出可靠的依据和充分的拒赔理由,由承保公司领导签批并报上级公司核准后,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保险单的约定,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如果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可以先予赔偿,同时,保险人应要求被保险人填写“权益转让书”,取得代位追偿权。

(六) 核定损失

受损财产经过施救、保护、整理后,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及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逐项加以核定,从而确定最后损失的数额。

损余物资处理应严格坚持“物尽其用”的原则,对受损财产的残余部分应根据可利用的程度,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作价折归被保险人,从赔款中扣除。对于确要回收的损于物资,应认真详细做好登记,交由有关单位定价、销售、拍卖,回收款项冲减赔款。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商请有关权威部门予以裁定。

(七) 赔款计算

理赔人员应按照条款规定,损失金额以及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 护和整理费用,免赔额,责任划分,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款。

(八) 预付赔款管理

1、各级公司在保险责任明确,对损失金额不能确定的应以可以 确定的最低损失金额报请省公司批准后预付赔款;

2、申请预付赔款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保单、查勘报告、有关损失的证明和材料、核赔意见和预付赔款 申请审批表。

(九) 赔付结案

理赔人员应在对赔案的单证、材料的缮制和收集整理工作完成之 后,进行详细计算,审核无误后签署经办人意见,送主管业务负责人进行审报。

共6页 第4页 赔案审核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各级公司应根据公司规定的各险种审批权限审定,不得越权批案。各级公司在审批赔案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提高理赔时效,及时支付赔款。

(十) 追偿管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理赔,如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有关 约定,应由第三者负责时,保险人可先行赔付,然后由被保险人出具授权书,将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应在有效期间内向第三者追偿,以避免追偿失效,而使保险人应有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五、理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赔付部分损失后,对正本保险单应作出相应的批注,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分别减少保额或恢复保额(应加收保险费)的批单,并将其贴在正本保单上加盖骑缝章构成保单的一个组成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

(二)重大赔案如请专家或专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应报省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律部核准同意。

(三)凡估损金额超过各分公司、部理赔审批权时,必须在出险后一个工作日内用传真报告省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律部,以便及时派员协助做好查勘理赔工作;如果在实际定损过程中,其理赔金额又低于分公司理赔权限的,分公司必须将赔案处理结果上报省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律部备案。

(四)凡通融赔付案,一律要上报省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律部审批;拒赔案,处理时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由分公司法律岗出具拒赔意见书,超分公司权限的拒赔案一律上报省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律部。

(五)凡理赔金额超过各分公司理赔权限的预赔款案,均须报省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律部审批。

(六)凡进入诉讼程序的赔案,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应将诉讼结果报省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律部备案;超过各分公司理赔权限的,将全部涉案材料上报省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律部审批。

(七)因市州公司处理涉外货运险案件的技术力量有限,涉外货运险赔案除武汉地区外,一律上报省公司处理。

(八)分公司在处理如下赔案时,可以考虑聘用公估机构介入:

1、涉及金额较大,技术难度高,定损难度大的赔案;

2、定责上存在歧义的赔案;

3、定损上存在争议的赔案;

共6页 第5页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聘用公估机构时一定要遵循保险人、被保险 人共同书面聘请的原则,以免事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六、本实务流程后附有各险种理赔操作指南,各分公司在具体理赔操作中应将本流程和对应险种操作指南结合处理。

七、本流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流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律部。

附:分险种理赔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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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车险理赔技巧

车险理赔技巧定损单是理赔依据定损单是理赔依据定损单是理赔依据定损单是理赔依据 通常定损单的维修价格是指汽车完全修复所需要支付的费用,除非在汽车维修时保险公司发现新的零部件故障,需要重新定损,否则定损单的维修价就作为保险公司需要给予车主的理赔款依据。 异地出险的施救和理赔异地出险的施救和理赔异地出险的施救和理赔异地出险的施救和理赔 当汽车异地出险时,车主务必及时报案,安心等待保险公司的定损施救。车主绝不能自行维修汽车或人力推车,有时聪明反被聪明误,由于擅自拖运维修汽车而造成车损扩大,保险公司通常是不负责理赔的。 当汽车异地出险时,车主还需要第一时间拍下事故现场的照片作为理赔凭据。假如定损员难以在预定时间内做好事故定损工作,车主也能通过这些照片与实际维修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私了事故要留证据私了事故要留证据私了事故要留证据私了事故要留证据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方便了事故双方,但部分驾驶员对“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及规定不了解,以为只要由责任方掏钱私了就完了,连交警都不通知到现场,结果在保险理赔时就很麻烦。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特别提示特别提示::::(1)发生事故时不要私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喜欢私了,也就是说怕麻烦,觉得去理赔就是浪费时间,宁愿把这些时间浪费在和对方车主争执上。结果是耽搁了理赔的时间,往往是两头得不到赔偿,苦水只能往肚子里咽了。所以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好不要私了,更不能忍气吞声。 (2)小损失理赔不值得 哪怕一丁点的小刮擦都要去保险公司理赔。这样做既浪费时间,又增加了自己的理赔率,因为保险公司每年根据车主的出险率有一定的折扣。我们拿太平洋保险公司举例,太平洋公司规定:被保险车辆出险3次后,保险公司将从第4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则在条款规定的免赔基础上增加5%免赔率,在一年内该项免赔最高增加15%。由此看来,那一小点损失去理赔就不值了。因此建议车主在有很小的损失时就没有必要东奔西跑地浪费精力了。 基本常识基本常识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1)报案方式: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 (2)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派出所或者刑警队,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3)理赔周期: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注及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或将车开到保险公司报案、验车。 哪些情况下可以去索赔哪些情况下可以去索赔哪些情况下可以去索赔哪些情况下可以去索赔::::

1、车撞墙(树木、水泥墩、栏杆、电线杆等物体)

2、别人的车相撞了

3、车撞人

4、车风档玻璃碎裂。

5、事故中司机或乘客受伤

6、车自燃

7、车丢失(或被抢)。哪些情况

不赔哪些情况不赔哪些情况不赔哪些情况不赔:::: 地震导致的损失不赔精神损失不赔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操作不当致损的不赔单独爆胎损失不赔随车物品致损的不赔 未经定损送修的不赔私下放弃追偿的不赔 部分配件被盗的不赔 定损理赔流程车主自己去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的流程车主自己去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的流程车主自己去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的流程车主自己去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的流程::::11

11、、、、被保险人到理赔柜台填写被保险人到理赔柜台填写被保险人到理赔柜台填写被保险人到理赔柜台填写>>>>>>>,,,,内容包括出险时间内容包括出险时间内容包括出险时间内容包括出险时间,,,,地点地点地点地点,,,,经经经经过等并签字过等并签字过等并签字过等并签字。。。。22

22、、、、被保险人领到被保险人领到被保险人领到被保险人领到>}>>}>>}>>。。。。33

33、、、、被保险人持此单到定损人员处被保险人持此单到定损人员处被保险人持此单到定损人员处被保险人持此单到定损人员处,,,,由定损员对车辆进行照相由定损员对车辆进行照相由定损员对车辆

进行照相由定损员对车辆进行照相,,,,定损定损定损定损,,,,定损员将车辆损坏情定损员将车辆损坏情定损员将车辆损坏情定损员将车辆损坏情况输入微机况输入微机况输入微机况输入微机,,,,并根据微机内储存资料给出一个定损额并根据微机内储存资料给出一个定损额并根据微机内储存资料给出一个定损额并根据微机内储存资料给出一个定损额,,,,向被保险人出具向被保险人出具向被保险人出具向被保险人出具>>>>>>>。。。。44

44、、、、被保险人认可签字被保险人认可签字被保险人认可签字被保险人认可签字。。。。55

55、、、、被保险人选择修理厂被保险人选择修理厂被保险人选择修理厂被保险人选择修理厂,,,,如被保险人同意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维修车辆如被保险人同意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维修车辆如被保险人同意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维修车辆如被保险人同意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维修车辆,,,,则无需被保则无需被保则无需被保则无需被保险人垫付资金险人垫付资金险人垫付资金险人垫付资金,,,,由保险公司和维修厂直接结算由保险公司和维修厂直接结算由保险公司和维修厂直接结算由保险公司和维修厂直接结算;;;;如被保险人不同意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如被保险人不同意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如被保险人不同意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如被保险人不同意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厂厂厂,,,,可自己找维修厂修车可自己找维修厂修车可自己找维修厂修车可自己找维修厂修车,,,,并垫付维修费并垫付维修费并垫付维修费并垫付维修费,,,,维修费超出定损额部分维修费超出定损额部分维修费超出定损额部分维修费超出定损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定损额内部分定损额内部分定损额内部分定损额内部分,,,,由被保险人持维由被保险人持维由被保险人持维由被保险人持维修发票到保险公司签字修发票到保险公司签字修发票到保险公司签字修发票到保险公司签字、、、、领取领取领取领取。。。。全程代办定损理赔的定义: 俱乐部会员在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时,由俱乐部委托特约服务机构专人全程协助会员办理事故车辆的定损、修理、理赔、以及送还事故车的工作。

1、拨打客服热线95105509

2、提供信息

3、专人指导或代办

4、提供解决方案

5、定损、维修、理赔一条龙服务

6、送车上

第17篇:333车险理赔总结

车险理赔总结

2011-02-20 12:10:56|分类:|标签:字号:大中小 订阅

车险理赔流程

一、车险理赔包括报案受理、通赔委托、查勘救援调度、查勘定损、核损、立案、收单初核、粘贴、扫描、

理算、结案、支付赔款、归档等主要环节,

二、各环节的主要工作为:

1.报案受理:分电话报案、上门报案两类,主要工作包括核实客户身份,记录报案信息、初步分析保险责

任、给客户索赔指引等;

2.通赔委托:异地出险案件的通赔委托和受理;

3.查勘救援调度:案件的查勘救援调度,保费未到账、立案及时率的跟踪;

4.查勘定损:现场查勘定损、保险责任判定、损失预估;

5.核损:对车损、物损案件查勘定损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

6.立案:受理有效报案;

7.收单初核:收集赔案所需单证,确定保险责任,出具初核意见;

8.理算:对赔案进行理算、审核、确认;

9.结案:后援集中后由核赔人结案。

10.赔款支付:审核支付手续,完成赔款支付。

11、归档:清分单证、理赔卷宗装订、理赔档案管理等;

报案

报案电话:9551

2报案时间: 48小时内

准确报案: 出险经过 出险驾驶员

拖、挂车都必须报案!若拖、挂车非同一个保险公司承保,请分别在各自保险公司报案!

商业险、交强险若非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请分别在各自保险公司报案!

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案:

1、道路交通事故应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电话:12

22、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向公安管理部门报案,电话:110或12

23、发生火灾、爆炸、自燃事故,请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电话:119

三、现场查勘

查勘现场验拖、挂车的车牌号码及车架号码!若无现场查勘,客户索赔时提供挂车车牌号码、车架号码照

片及行驶证复印件!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还需提供保单复件!

四、车险理赔所需单证

(一)、单方事故不涉及人伤案件索赔资料

1、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签章);

2、交警或派出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消防部门火灾鉴定报告)或我司认可的现场查勘报告;

3、交警或派出所出具的损害赔偿调解书;

4、事故车辆的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5、出险司机的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整案损失超1万元的,需要上网查询两证的真实有效性,整案损失超5万元的,除上网查询两证的真实效性外,驾证为A或者B照的还需要提供体检回执;营运车需提

供驾驶员资格证;

6、修车发票;

7、第三者物损清单、照片、发票;

8、施救费票据;

9、转帐支付授权书(收款人签章,开户行、帐号、收款单位);

10、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被保险人是单位的、损失超一万元的还需提供以下复印件盖被保险人章: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样有一样即可);

11、单个配件金额超过500元(含500元)的所有案件,必须上传旧件回收清单;

12、单台车损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案件(推定全损和包工料修复案件除外),必须上传复勘

报告。

(二)、多方事故不涉及人伤案件索赔资料

1、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签章);

2、交警或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消防部门火灾鉴定报告)或我司认可的现场查勘报告;

3、交警或派出所出具的损害赔偿调解书;

4、事故车辆的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5、出险司机的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整案损失超1万元的,需要上网查询两证的真实有效性,整案损失超5万元的,除上网查询两证的真实效性外,驾证为A或者B照的还需要提供体检回执;营运车需提

供驾驶员资格证;

6、各方车的修车发票;

7、第三者物损清单、照片、发票;

8、施救费票据;

9、转帐支付授权书(收款人签章,开户行、帐号、收款单位);

10、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被保险人是单位的、损失超一万元的还需提供以下复印件盖被保险人章: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样有一样即可);

11、单个配件金额超过500元(含500元)的所有案件,必须上传旧件回收清单,否则不予核赔;

12、单台车损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案件(推定全损和包工料修复案件除外),必须上传复勘

报告,否则不予核赔。

(三)、盗抢车案件索赔资料

向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后,满两个月车辆未查获的,请您持以下单证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1、保险单正本(若不能提供正本,需补办正本并提供情况说明)

2、被保险人及行驶证车主证明(被保险人及车主为单位的则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

盖公章)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原件及运输证原件

5、全套车匙(若不能提供全套车匙,则需车匙保管人提供情况说明,并由被保险人及行驶证车主签名或签

章确认)

6、购车原始发票(若单位已入帐的可提供原件我司扫描存档,并留存复印件)

7、机动车辆保险盗抢立(破)案表(需被保险人签名或签章确认)

8、报警回执及《被盗(抢)机动车辆备案表》

9、盗抢保险车辆侦查结果证明书

10、权益转让书(被保险人及行驶证车主签名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11、机动车辆档案锁定业务受理凭证、公路规费车辆被盗登记单、货运车辆报废资料

12、机动车辆入户登记信息电脑单

13、刊登“寻车启事”的全幅报纸

14、银行欠款清单及《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由银行确认欠款金额并加盖公章)按揭车需提供

15、委托支付授权书及其他

( 四)、人伤案件索赔资料

除需提供“单多方事故不涉及人伤案件索赔资料”外,人伤部分还需要提供:

1、伤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赔偿凭证

3、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发票原件。

4、门诊医疗消费电脑清单、住院医疗消费清单。

5、住院病历首页和住院首次病程记录

6、出院小结

7、伤残鉴定报告原件。

8、医学死亡证明及法医验尸报告

9、死者户籍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10、被抚养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及关系证明

11、死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供养关系证明

12、误工证明

13、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

第18篇:车险理赔细致

不同案件索赔所需单证:

单方肇

事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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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单方肇事含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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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双方肇事车损 双方肇事车损涉及人伤 盗抢险案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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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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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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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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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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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

19、20、

21、

22、

23、

24、

25

1) 索赔申请书 15) 机动车辆盗抢立(破)案表

2) 驾驶证(正、副本) 16) 行驶证原件

3) 行驶证(正、副本) 17) 车辆登记证书原件

4) 交通事故证明 18) 附加费证原件(破)案表

5)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法院判19) 购车发票原件(破)案表 决书(如有诉讼)

6) 修车发票、施救费及相关费用20) 整套车钥匙(原车配)(破)案表 票据原件

7) 赔款收据及身份证 21) 县级上刑侦部门未破获证明(破)案表

7) 赔款收据及身份证 21) 县级上刑侦部门未破获证明(破)案表

8) 诊断证明、病历、医疗发票原22) 养路费报停证明(破)案表 件及清单

9)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 23) 权益转让书(破)案表

24) 被保险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破)案10) 户籍证明 表

11) 交通事故死亡证明 25) 其他相关材料(破)案表

12) 被抚养人及家庭关系证明 备注:盗抢案件需登报声明火烧车需提供消防13) 伤者及护理人员工资证明 部门出具的火灾鉴定证明 14) 保单正本

人伤赔偿标准和所需单证

人伤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

1) 医疗费

国产普及型手术材料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

2) 误工费

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当地标准*住院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

4) 护理费

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

5) 残疾赔偿金

伤残系数

(说明:

1、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2、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 残疾用具费

按国产普及型器具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有关部门意见确定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 (说明:

1、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

残疾用具发票 死亡证明 丧葬费票据 死亡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明

残疾用具相关证明年龄证明

伤残鉴定书、户籍证明

合法正规的误工证明(工资单、完税证明) 需提供单证 医疗费发票原件、用药清单、病历、诊断证明

合法正规的误工证明(工资单、完税证明)

出院小结

7) 丧葬费

8) 死亡赔偿金

9) 被扶养人

人伤赔偿项目 生活费

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2、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抚养年数/分摊人数

(说明: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需提供单证

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家庭组成人员证明

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额。)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

10) 交通费

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1) 住宿费 12) 其他(衣物等)

交通费正式票据

必须、合理的费用(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根据专业评估部门合理的评估结果计算

住宿正式票据

损失证明

第19篇:车险理赔调查报告

车险假赔案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分析车险假赔案涉及的险种及手段

汽车消费的增长为我国汽车保险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以欺诈手段骗取保险赔款的各类案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这些假案、骗案案件的发生,不但使保险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我们实际工作中也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这种现象也是有切身感受。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活动已成为当前我国汽车保险待解决的问题。

二、调查时间:2011年07月04日至2011年08月04日

三、调查对象:车险期间出险案件

四、调查方法:保险诈骗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案件大都有预谋和策划,而对构成犯罪的此类诈骗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诈骗活动,保险人必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及时查勘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

1、及时查勘现场:事故现场上遗留有各种痕迹的物证,记载着大量的能够真实反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信息,但这些痕迹和物证极易受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因此,案发后,保险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掌握一切记录现场原始情况的资料,包括现场痕迹物证、访问笔录、影视资料、损失清单等,这些资料将对揭露诈骗起到证据作用。

2、认真调查事故经过:一方面,应围绕出险事故,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目击者进行调查,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损失情况及保险标的状况等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并作好调查记录。另一方面,与负责事故处理或鉴定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事故处理情况,提出涉嫌诈骗的疑点,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围绕着揭露诈骗行为调查取证

(二)综合分析案情,寻找揭露诈骗的突破口

要运用现场查勘和调查访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分析案件性质,甄别保险事故和诈骗案件,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要查阅投保记录。要对投保标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实。一是采用纵火、盗车等手段造成保险标的全损的案件,绝大多数诈骗者都进行了超额投保,其动机是以损失价值较小的投保标的换取高额保险赔款;二是对多次拒绝投保而后又主动上门投保的案件,这类案件,大多是先出险后投保,或是风险即将发生,临危投保,转嫁损失。

2、要对有关时间联系起来分析。即投保时间、出险时间、报案时间之间的内在联系。实践证明,有预谋的诈骗案件,在几个关键的时间上总有一些特殊联系。一般来说,投保时间与出险时间相隔越短,出险时间与保单责任终止时间相隔越近、出险时间与报案时间间隔越长等情况,应特别引起警惕,要仔细分析其中原因,发现疑点,迅速查证。

3、要将现场痕迹物证及有关证据结合起来分析。将现场痕迹物证与有关证据进行对比,相互质证,辨明真伪。通过分析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识破诈骗者惯用的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的伎俩。

五、调查过程:在车险调查工作中发掘这些假案、骗赔案件,要对车辆出险后进行第一现场勘察,提出疑问,走访目击证人,上报相关负责人,后台审核,调查人员介入,请求警方协助等流程都需要收集大量证据,这需要大量时间。然后进行反复工作、讨论才能针对反馈的信息得出结论及应对方法。

六、调查结果

(一)在期间抽取车险案件抽取样本1000宗,其中共有假案、骗保案件46宗,假案、骗保案率为4.6%;

(二)46宗假案、骗保案件中有28宗属于“谎报事故,制造虚假案件“,占比为60.8%;

(三)有11宗属于“人为故意制造事故,扩大损失”,占比23.9%;

(四)有3宗属于“故意隐瞒出险情况,冒名顶替”,占比6.5%

(五) 有4宗属于保险条款明文确定责任免除范围,占比8.69%

七、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调查报告显示,涉及车险骗赔案存在下列问题:

(一)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分析

我国保险行业起步比较晚,各种理赔制度不完善,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二)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分析

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特

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三)从承修方利益分析

承修方欺瞒客户,偷梁换柱,以此充好。部分承修方在定损后,往往对于部分核定应换的配件予以修复,以换件的价格来修复配件,或者是以低档的材料为客户修理,用高档的价格向保险公司索赔。一次事故,多次索赔。一次事故出险后被保险人保留原有的损失件,过段时间再行向保险公司报案,这种多利用前挡玻璃以前杠,断脚大灯等部件。这样就吃掉了中间的差价,让保险公司充当冤大头。

八、对策建议

(一)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保户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侵犯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宣传我国法律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选择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使人们懂得,骗赔就是诈骗,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直以来,假案骗案就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恶瘤。骗赔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增加了其经营风险。要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严格照章办事,落实各项制度规定:一是严格承保审核制度。二是严格理赔审核制度:要把好三关,第一,坚持双人查勘定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第二,坚持赔案复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及时发现疑点,提出问题;第三,坚持领导审批制度,严把理赔质量关。

(三)加强各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沟通,大部分保险公司缺乏有效的沟通,这对于三责车的定损问题就没有好的协议,双方两不管就容易被他人钻空子。大家都是自扫门前雪,就为骗赔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投保人在骗保被发觉后,就转投别的保险公司,新公司对其防备能力肯定较低,一旦发现时很可能损失已造成。

(四)加强理赔队伍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目前,打击骗赔的方式主要还是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的专业理赔队伍,从事现场查勘、定损、调查工作。理赔人员对于是否

假案的判断往往还是通过个人经验。因此加强理赔队伍建设,经常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显得尤其重要。此外也要建立奖罚制度:一是针对实际情况,对勘察人员发现假案的奖励制度。努力提高第一现场查看率。二是对于那些参与骗赔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处理,严重者予以解雇,并作出警示。

第20篇:团险理赔需知

团险理赔需知

一、医疗理赔案件

1、就诊医院: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2、理赔申请所需材料。

(1)意外医疗(门诊):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门诊病历或急诊病历;门诊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对应处方或检查报告;意外伤害事故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存折首页复印件或银行卡(中行,农行,建行,工行)规划设计图,近三个月工作表或劳动合同。

(2)意外医疗(住院):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单;意外伤害事故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存折首页复印件或银行卡(中行,农行,建行,工行)

(3)意外医疗(津贴)保险目合同;理赔申请书;住院病历(含体温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单;意外伤害事故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存折首页复印件或银行卡(中行,农行,建行,工行)

(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意外事故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销户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受益人存折首页或银行卡复印件(中行,农行,建行,工行)

注意事项

1、出险后务必在24小时内报案,死亡案件报案电话13308066171;医疗案件报案电话95510。

2、务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治疗,因急救原因(止血、抢救)在就近非认可医院住院只报前三天费用,门诊只报第一天费用。

财险理赔工作计划
《财险理赔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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