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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齐全国家新区政策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6: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兰州新区政策

日前国家发改委已印发了《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确定在五个方面给予兰州新区政策扶持,其中的两个“先行先试”具有相当的量级:国家将允许和支持兰州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涉外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并允许在土地开发整理和利用等方面先行先试。

一、支持体制机制创新。

允许和支持兰州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涉外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兰州新区建设提供体制动力和保障。

二、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

新区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解决。在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鼓励新区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允许在土地开发整理和利用等方面先行先试。

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力度。

对兰州新区调蓄水库、供水、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对兰州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要求。探索建立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修复。将兰州新区北部防护林网和南部林业带纳入国家三北防护林建设体系,支持兰州新区建设国家级湿地保护区。

四、优先布局重大项目。

国家在重大项目布局上给予兰州新区重点支持,对兰州老城区搬迁改造进入新区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扶持,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和社会资本在兰州新区建设的重大项目优先核准,支持兰州新区产业发展。甘肃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相关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兰州新区。

五、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兰州新区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兰州新区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健全各类投融资主体。

上海浦东新区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和减征所得税的范围

1.“五免五减半”。从事机场、港口、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二免三减半”。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的资本金或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处减半征收所得税。 4.两类企业减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7.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地方所得税和房产税政策

在2000年底之前,免征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5年。

三、关税政策

凡1996年3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对项目自用的生产设备,继续

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外,中国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特别审批政策

1.允许在浦东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投资者,与之试办3-4家中外合资的外贸企业,由上海市提出具体方案,经外经贸部核定经营范围和贸易金额,报国务院审批。

2.外商桥保税区内可以开展除零售业务以外的保税性质的商业经营活动,并逐步扩大服务贸易。

3.允许首先在浦东试点,同意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进入浦东的外资银行将获得优先权。

4.具备条件以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陆家嘴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浦西和外商桥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在浦东新区再设立若干家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机构。

天津滨海新区政策

国务院确定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滨海新区是环渤海经济发展的中心区域。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

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点。

二、支持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土地管理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调控能力。

三、推动天津滨海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四、给予天津滨海新区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

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中央财政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在一定时期内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予以专项补助。

重庆两江新区政策

1.区内所有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2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以2010年为基数,“十二五”期间新区内新增地方财政及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用于设立两江新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区内的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类企业发展。

3.对新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并予以倾斜,根据发展规划需要优先确保建设用地。

4.市政府设立百亿元专项资金,集中用于两江新区基础设施的起步建设。

5.国家批准重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优先支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

6.对入驻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新区给予全额补贴,后3年按50%给予补贴。

7.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额的3-5%)可税前扣除。

8.执行灵活的土地和房屋租赁政策。对重点支持的产业用地实行双优政策。对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安排房屋租金补贴。

9.对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10.对新引进大型企业总部高管人员给予安家资助等财政扶持,并建立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引进。

贵州贵安新区政策

一、财税和金融政策

2013年至2020年,新区内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全额用于设立贵安新区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新区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

1、支持新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新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村镇银行。

2、探索推动股权交易平台建设。继续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的企业和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按规定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资金清算中心等。

3、支持新区按规定设立贵安新区股权投资母基金。支持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4、支持保险资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

二、投资和产业政策

1、在安排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时,可适当提高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

2、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新区城际铁路和城市道路建设。对新区内符合国家发展战略方向、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的项目,在产业规划布局、项目审核、市场融资、产业准入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3、支持新区在条件成熟时,按照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4、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5、鼓励与东中部及周边地区共建产业园区,比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指导和服务。

6、将新区纳入国家分布式能源发展试点,探索开展区域电力直供。

三、科技教育创新政策

1、鼓励和支持国家大型科研单位、重点高校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在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高水平建设一批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

2、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政策。

3、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鼓励高端人才和特殊人才创办企业,在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

4、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在新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5、积极研究为外国人在贵州入境提供便利的政策。

大连金普新区政策

一、对外开放政策

1、支持在新区先行先试投资、货物与服务贸易便利化政策。

2、继续推进人民币与日元、韩元直接交易进程,支持人民币跨境使用。

3、依托大窑湾港区,发展保税贸易和离岸贸易,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试点,配套完善国际航运吸引转口贸易物流的政策措施。

4、鼓励外资参与市政、医疗、教育等领域建设。支持新区与国外共建合作园区。

二、自主创新政策 支持新区在人才引进开发、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转让交易和融入东北亚区域研发创新体系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知识产权入股、期权激励等有利于激发自主创新的新模式。制定和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

三、产业发展策略

1、根据实际需要,研究赋予新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2、按照新区产业发展定位,进一步研究国家重大生产力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向新区倾斜,支持新区重大项目建设。

3、对石化行业等环境风险行业和重点项目要进行环境风险技术评估。

四、金融政策

1、支持新区围绕重点产业集群建设,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2、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区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广州南沙新区政策

一、财税政策

根据南沙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二、金融政策

1、加强粤港澳金融合作,稳妥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外汇管理等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南沙新区在内地金融业逐步扩大对港澳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

2、支持港澳金融机构根据CEPA优惠措施及相关法规规定,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3、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南沙新区新设金融机构,开办期货交易、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

4、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5、鼓励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南沙新区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

三、与港澳往来便利化政策

1、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提供便利,积极研究推动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地区通行一年有效多次签注。

2、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居留便利,制定放宽免税居留期限、往来便利化等优惠政策。

3、打造世界邮轮旅游航线著名节点,便利邮轮及其载运人员出入境。

4、允许在南沙新区办理港澳地区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及非本地住所的个人所拥有游艇的船舶登记。条件成熟时,探索粤港澳游艇通关新模式。

5、在南沙新区放宽进口游艇相关政策,试点游艇保险制度,便利粤港澳游艇出入境。

四、扩大对外开放政策

1、建设粤港澳口岸通关合作示范区。

2、条件成熟时,在南沙新区部分区域探索实行分线管理政策。

3、简化南沙港区与香港葵涌码头船舶进出境手续。

4、将广州港口岸整车进口港区范围扩大至南沙港区,支持南沙港区口岸开展零担拼柜出口业务。

5、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允许在南沙新区试点开展离岸数据服务。

6、积极引导广东境内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检测实验室服务南沙新区注册的港澳企业。

7、增加南沙新区粤港澳直通车指标数量。

五、土地管理政策

1、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土地管理改革综合试点。

2、在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平衡的前提下,保障南沙新区科学发展的必要用地。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在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首期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0平方公里以内,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建设,确需增加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根据南沙新区建设实际,给予适当倾斜。

3、在南沙新区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试点,强化规划实施的动态管理。

4、南沙新区经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规模涉及减少耕地和基本农田,必须进行占补平衡和补划,确保广东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5、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改革试点,试点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实施。

6、在保障河口地区泄洪纳潮安全和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依法适当围填水域,科学合理有序利用滩涂资源,围填水域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滩涂占用使用审批手续。

六、社会事业与管理服务政策

1、积极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国家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

2、鼓励和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国际教育合作试验。探索创新内地与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合作办学模式,在自主招生、课程设置、学位授予等方面给予合作办学高校更大的自主权,并在国家承认方面给予支持。

3、允许港澳地区的建设、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持港澳地区许可(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书,按照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规定经备案或者许可后,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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