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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3:26: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全面推进政府系统自身督促检查工作,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治政的需要。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对保证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开展旗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章督查范围

第四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催办、督查和反馈;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实绩目标的日常监控和有关问题的专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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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级政府和本级党委转来的批办件,媒体、基层群众反映的一些重大问题的督查检查;

(六)上级专项投资项目,为民办实事涉及的项目、以及其他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督查。

第三章督查工作原则

第五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领导负责原则。督查工作必须置于政府有效控制之下,坚持政府领导负责,办公室主管的原则,所有督查事项都要经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

(二)依法行政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做到依法行政、确保令行禁止,维护政府权威。

(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四)注重实效原则。督促检查工作要讲求实效,重在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反对做表面文章。

第四章督查程序

第六条确定督查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督查内容、目的、形式等,报有关领导批准,确定督查事项。

第七条督查事项告知

下达督查通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督查工作实施

督查任务下达后,督查人员及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现场实施督查,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督查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反馈督查结果

督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时限要求内将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总体评价、存在问题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馈政府办和相关领导。相关领导审阅后,对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通过《督查专报》进行定期通报。

第五章督查方式

第十条专项督查

对重大决策或重要部署,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专题督查内容和承办部门,督促承办部门按规定时限抓紧落实。

第十一条跟踪督查

在阶段性督查以后,进行连续的动态跟踪督查,把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实地督查

对重要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派出督查组或专人,协同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实地督查;也可采取事先不向督查对象打招呼的方式,直接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十三条联合督查

督查机构选择适当时间,围绕旗委、政府的工作重点,

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联合督查,以加大督查的力度。

第十四条督查调研

采取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旗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促进决策落实。

第六章奖惩

第十五条对在督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在督查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按要求办理和不及时反馈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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