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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人民检察院考勤制度及相关工作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17:21: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隆昌县人民检察院考勤制度及相关工作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作风纪律建设,规范工作秩序,保证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国家相关劳动人事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考勤及相关工作纪律规定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照规定执行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四)严格管理、从严掌握的原则;

(五)所在部门管理与职能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考勤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法定工作时间的出勤情况;

(二)值班、会议及各种有组织活动的出勤情况;

(三)事假、病假及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法定假期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各类考勤内容。

第四条 政治处是考勤及相关纪律规定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有日常监督、评查考勤的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考勤及相关工作纪律情况负有督察职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干警执行考勤及相关纪律规定的情况负有管理和考核职责。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奖金是指本院自有资金中发放的各种工

作津贴、目标奖等。

第六条 无故迟到、早退、脱岗,一次扣发其本人当月奖金50元,扣其所在部门目标考核分0.5分。每月迟到、早退、脱岗累计3天以上的(含3天),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迟到、早退、脱岗每次超过4小时视为旷工1天。

第七条 无故旷工1天,扣发其本人当月奖金200元,扣其所在科室目标考核分1分。每月旷工累计3天以上的(含3天),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待岗学习,待岗学习期间停发工作津贴,经考试合格重新上岗,考试不合格报请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辞退。

第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5天。

年休假视同出勤。年休假不包括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应尽量集中使用,不跨年度安排休假。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脱产1年以上参加各类学习的。

第十条 病假原则上应以医院假条或相关就诊凭证为准,无医院假条视同事假。因工负伤休病假的,工资、补贴、奖金的发放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全年病假累计未超过2个月的,奖金全额发放;全

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按照80%计发奖金;全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50%计发奖金。

第十二条 两地分居的夫妻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干警探望异地居住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干警探望异地居住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上述假期包括双休日、法定假日在内,不包括路途所用时间。

两地分居、异地居住是指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双休日一起度过一天和一夜的。

第十三条 婚假假期为10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婚假假期为20天。婚假假期不包括双休日、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四条 产假法定时限90天,难产加15天,晚育加30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哺乳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产假假期包括双休、法定假日在内。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假,假期为5天。到外地奔丧的,不包括路途所用时间。

第十六条 享受上述假期愈假不归的,以旷工计,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请假应按层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2至4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三)5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

一般干警向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检察长请假;院领导(党组成员)向检察长请假;检察长向政治处请假。

第十八条 请假的程序为:请假须填写本院统一印制的书面假条,经相应层级的领导签字同意后,交政治处备案。

第十九条 违反病、事假及法定休假审批权限或程序的,应酌情予以处罚。对部门负责人虚报、瞒报考勤情况或故意规避考勤规定的行为,应视情况扣除该部门目标考核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请假条

注:

1、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至4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5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

2、一般干警向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检察长请假;院领导(党组成员)向检察长请假;检察长向政治处请假。

3、本假条经相应层级的领导签字同意后,交政治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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