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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三项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2 19:02: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清涧县交通运输系统党政干部鼓励激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三项机制”,激发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榆林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清涧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奖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在下列考核考评中,成绩突出,应当给予鼓励激励。

(一)分管公路项目完成情况;

(二)单位分管业务完成情况;

(三)精准扶贫工作完成情况;

(四)其它应当鼓励激励的情况。

鼓励激励依据实行动态管理,并在依托各类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评和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措施分别为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推荐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主要通过分管业务完成优良情况给予

1 优秀等次的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两种情形。评定为优秀的人员授予“年度交通工作优秀工作者”称号,并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进行通报表彰。

第六条 对于脱贫攻坚单项工作突出,收到县委政府表彰奖励的人员,交通运输系统内部进行单项表彰奖励。

第七条 考核奖励为:“年度交通工作先进单位”、“年度交通工作优秀工作者”分别颁发荣誉证书,系统内部通报表彰,每年度先进单位为1个,每个单位优秀工作者为2名。

第八条 推荐选拔重用主要是单位推荐给县委组织部优先提拔重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和选配挂职等:

(一)拟推荐提拔重用的领导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须为称职以上等次,且一般要有一次优秀等次。若拟推荐提拔对象为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主要领导,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本人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推荐纳入后备干部队伍,优先作为提拔人选;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申请给予倾斜。

(三)推荐年度考核中累计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年轻干部选派到基层挂职。

(四)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被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直接推荐提拔重用;被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优先推荐提拔重用;被县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列入后备干部队伍。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被全国或全省表彰的村,村第一书记优先

2 推荐提拔重用。

第九条 交通运输系统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由交通运输局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3 清涧县交通运输系统党政干部容错纠错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加快清涧县公路建设步伐,最大限度调动交通运输系统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榆林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清涧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纪在法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从严管

4 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单位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维护全局利益,无畏无私、大胆履职、强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

5 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臵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受到非议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在推动公路建设中,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社会经济结构调整等不确定因素,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的;

(十)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一)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由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向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容错申请,经交通运输局认可后继续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书面容错申请。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予受理。

(二)审核受理。交通运输局接到容错申请后,应对照

6 容错情形认真审核申请内容,对于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受理并支持继续上报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解释或答复。

(三)调查核实。交通运输局受理容错申请后,应结合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四)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明确认定结论。属于免责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

(五)结果备案。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相互抄送备案。

第八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或减责:

(一)被免责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被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过错或失误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

7 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于反映线索不具体的信访问题和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采取谈话和函询等方式予以处臵。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巡视巡察反馈整改、纪检监察建议或责令纠错以及诫勉谈话、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臵。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多种方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纠错不到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干部责任;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干部,应当从严查处。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处臵:

(一)对反映失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予以澄清。

(二)对确属被诬告的,要旗臶鲜明予以保护支持,并通过在被反映人单位或居住地,召开党员干部大会、群众代表座谈会、通报等适当形式,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三)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的,要坚决从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交通系统内部要密切协作配

8 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9 清涧县交通运输系统推进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参照清涧县推进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一条 根据《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清涧县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能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第四条 推进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组织部门平时工作研判情况为基础,以考核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干部自身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连续两年排名在70位之后的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依据脱贫攻坚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县级部门和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二)脱贫攻坚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辖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臵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辖区内一年内发生2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辖区内一年内发生1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分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分管行业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分管和行业主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分管和行业主管)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是县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分管和行业主管)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向组织推荐的干部在考察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失误的;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具体问题表现:

1、不按规定标准执行落实中省市制定的关于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被省市县各级组织部门约谈两次。

2、党建工作底子不清,回避矛盾、推诿工作被各级组织点名批评两次。

3、年度基层党建综合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具体问题表现:

1、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缺失,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甚至干扰案件查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3、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蔓延的;

4、对本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本部门、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三类、四类等次的。

第十二条 干部自身管理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规矩意识淡薄。具体问题表现为: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公开发表同各级党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2、落实县委、县政府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本部门、本单位重大改革消极怠工、措施不力,阻扰抵制改革,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经纪律审查、审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5、本人出现一般性违纪,给予党政纪轻处分还不足以惩戒的;本人出现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后还需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二)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具体问题表现:

1、在面临极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分析。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通过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信访举报等反映出的问题综合分析。

(二)调查核实。针对提出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干部人选,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委组织部联合形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应注意有针对性地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建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建议应包括:调整原因、调查结果、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谈话告知。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宣布组织决定,并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信息备案。县委组织部对全县调整、问责干部建立备案信息库,跟踪管理。备案信息与县纪委容错纠错机制备案信息进行共享。

第十四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六条 各事业单位科级干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能上能下。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三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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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机制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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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三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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