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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唤醒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9: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唤醒

摘要:个人所得税征管之难,难在它的纳税人兼负税人直接是具有能动性的个体。短浅的私欲为其挖空心思逃避税负提供着无限动力。面对这庞大的个性化队伍,与其他税种相比,以思想——纳税人意识的提高进而规范为立足点和突破点进行有益的探讨,对个税税收实现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税收取之于民,一定要真正做到用之于民。只有让纳税人了解税收用于何处,切实感受到公共财政的温暖,让纳税人做到心服口服,他们才会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的义务。因此,本文研究目标以纳税人需求为起点,唤醒纳税人意识,保持和提升纳税人意识进而提高税收实现、推动税制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人意识;唤醒 ;公民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主动申报现状

2006年末,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纳税人,除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自主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随着2007年新年钟声的敲响,这一众盼所望的项目也已开始执行,但实际情况却很不理想,据估计,北京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粗略计算约有25万人,但直至今日,自行申报的只有1%左右,而且这个数字在全国来说已经是数一数二的了。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3185.58亿元。但换个角度看,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7年全国税收总共达45621.97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98%,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1999年中国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

二、目前我国个税纳税人意识偏低的主要原因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我国公民纳税责任意识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整体水平普遍滞后。主要原因在于:

(一)我国个税费用扣除现状无助于纳税人意识苏醒

费用扣除的设置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可以这样概括:正向不明显,负向强烈。即费用扣除设计得完美无暇,纳税人的基本需要完全得到保障,也不能明显地使纳税人产生交税的愿望。费用扣除设计不当,侵蚀到纳税人的基本需要,随其侵

蚀感的加强,纳税人对税之不满情绪渐强,直至转变为逃避税负行为。故个税中的费用扣除是影响纳税人税收环境知觉的最敏感因素之一,考虑不周,对纳税人意识的负作用是根本性的。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

税率设计不合理具体表现在:第

一、高边际税率的存在,让纳税人望而却步。纳税人的直观感受是:既要拿出近半的所得交税,又要自己大量为生计买单。从而易引起纳税人潜意识对税的抵触。第

二、税实践中工资薪金的适应税率,大多集中在25%以下,税负本不算高。

三、税率结构的不合理腐蚀着纳税人意识。真正的高收入阶层基于收入来源多样化与我国个税的过多分类,以致工薪阶层成为个税承担的绝对主体。强烈的反差无疑加重了个税的负担感,消减着部分纳税人仅有的交税积极性。

(三)我国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不到位

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重在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对纳税人权利重视不够。在这样的前提下,个税自行申报无疑将纳税人的责任与权利联系在一起,主动纳税与税收的知情权联系在一起。导致我国许多公民不清楚税收的一些基础知识,更谈不上利用纳税人权利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随之而来的问题必然是:“我为什么要纳税”;继而使纳税人更加关注政府对于税收收入的使用范围及效率与效果。

另外,公民本身也有一定的原因:

第一,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公民的纳税意识有待加强。

规定高收入人群自行进行纳税申报,这需要公民不仅对缴纳税收要有正确的认识,还要具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自行申报纳税的人数如此之少,一方面凸显我国公民尤其是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们社会大环境与此政策的实施不匹配,许多有钱人不愿意“露富”,一来取决于中国人“闷声发大财”的传统,二来“露富”有可能被人盯上,会引来祸患,因此,许多有钱人宁愿“哭穷”以求生活安宁。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从公民的纳税意识与社会文化氛围等来看,可能现在实行自行申报可能还不是最佳时机。第二,公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富进行评估的意识淡薄。

公民不能够正确评估自己的财富。《办法》的出台,即表明全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将面临更为严格的个税监控。国家财政部门可能从宏观层面上计算每个人的年收入所得,而实际上纳税个体却没有对自己所拥有的财富进行全面、正确的评估。有些人虽然被划规为高收入群体,但是本人却没有这个概念,以为自己不属于年收入在12万元的行列,这也是造成自行申报率低的一个原因。第三,高收入人群对自行申报程序缺乏了解。

有些公民意识到自己应该属于须自行申报纳税的行列,但自己对怎样计算申报、到何处申报、何时申报及申报的手续及程序了解得不够清楚,想申报却无从下手,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放弃了自行申报。这也同时表明监管的力度不够,虽然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按规定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只有政策是不够的,没有良好的、严格的监管措施,就不能够保障政策的具体落实。趁现在这项工作刚刚开始,大力宣传《办法》的实施及惩罚措施,以此来督促这类群体自发进行纳税申报,还来得及。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意识唤醒的对策与建议

(一)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

增强全民纳税意识,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是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不仅为唤醒纳税人意识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提升纳税人意识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在税收实践中,如何分辨出不同纳税人的不同需要和共同需要,怎样创设和改善税收环境,在满足纳税人多层次需要的同时,以“税收价格论”为基础使交税转变为纳税人之需,从而使其由感而及,(自觉)实施交税行为。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马斯洛认为,越是低层次的需要,若是得不到满足,其激发出来的力量越是强大。生理需要是个体的首要需求,如今通常由个体自行解决。现实中,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虽包含了纳税人生理需要层次之物,但因其或惠及大众并不被显著感知,或显著被感知而仅有少数人享有,难以让个体纳税人自愿在这个层次上为其买单。因此,唤醒个税之纳税人意识,首先要体恤民生,保障纳税人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满足,尤其不能以税之名肆意干扰。只有个税的征收不侵入纳税人生计保障线才能为个税纳税人意识苏醒创造顺境。

(二)创造性满足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

物质性的考虑对纳税人的激励作用固然很大,但是随着低层次需要满足程度的不断提高,激励作用必然会减弱,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则会成为纳税动力的新源泉。这时,应该创造适宜的条件,满足公民作为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即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当前,纳税人高层次需要在税收中主要为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称诉求。他们希望从税的付出中,体味到自尊和社会与政府对自己的尊重。纳税人权利没有得到落实位居影响纳税人不交税的因素之首;纳税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前提,因此,应对纳税人的高层次需求要多做研究、不断探索。总之,只有唤醒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人才可能自觉地缴纳税款,否则就逃税,产生“搭便车”行为。相对于个人收入而言公平合理的个税税负是纳税人交税的心理前提。换言之,个税欲取得纳税人心理认同,首先要合理地考虑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个税设置及执行中所体现的对纳税人基本需要的考虑,对纳税人意识的发展十分重要。另外,税收取之于民,一定要真正做到用之于民。只有让纳税人了解税收用于何处,切实感受到公共财政的温暖,让纳税人做到心服口服,他们才会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的义务。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应做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以便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作。

参考文献:

[1]宋健敏等编著:《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3]郭庆旺、苑新丽、夏文丽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杨继元等编著:《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理论设计与政策选择》,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P220.

[5]翟继光编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案例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6]刘剑文主编:《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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