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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燃料摘录)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8: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007)

1405 燃料

燃料指电厂发电、供热所需的燃煤、燃油、燃气的总称。

一、燃料核算一般规定

核算燃料成本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定:

(一)正确核算。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必须健全,各种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必须真实、完整、手续完备。

(二)实际成本核算。各单位在燃料收、耗、存等环节发生的支出,均以实际成本计算,不得以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燃料耗用单价统一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不得分矿或分地区采用个别认定法(亦称分批法、分类法)核算。

(三)合理估价。对已到厂验收但尚未结算的电煤,燃料管理部门负责估收,财务部门确认、履行有关程序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燃料存货的清查盘点采用实地盘存法。电厂应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等规定定期对燃料实地盘点,月度储存损耗应控制在日平均存煤量的0.5%以内,严禁出现煤场亏煤。

(五)燃料成本在各种产品之间合理分配。对于热电联产的单位,所发生的燃料成本,应按照电热业务类型划分清楚,合理负担。

(六)成本核算方法一致性。成本的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分配方法及分配标准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燃料购入成本核算

(一)燃料购入成本

燃料购入成本是指电厂购入的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到达并卸载到储存场所(煤场、油罐、储气罐)所发生的可归属于燃料的费用(不含可抵扣的税金)。其中:电煤购入成本主要包括:

1、采购价款:指电厂采购电煤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指车板价。

2、运费:指自电煤合同发站运至电厂到达站(码头)前所发生的运费,包括从第

一、第二等中转港运至电厂到站(码头)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

3、中转港港杂费:按规定向中转港口支付的费用。

4、燃料服务费:按规定向燃管部门支付的燃料服务费。

5、运输损耗:按集团公司规定定额内运损(铁路和公路为1.2%,水路、水陆联运为1.5%,中间每换装一次增加1%)与合同规定运损孰低的原则确定。

6、二次费用: 指电煤从电厂到达站(码头)运至并卸载到设计煤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不属于电厂产权的铁路线、到达港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并支付给外部相关单位的费用,如铁路、到达港、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的租赁、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

(2)煤炭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的费用; (3)按照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铁路部门收取的取送车费、延时服务费等费用; (4)到达电厂站(码头)后至电厂煤场间发生的短途倒运费,如没有厂内专用线的电厂、火车卸车后用汽车倒运到煤场发生的费用、从码头运输到煤场发生的费用;

(5)到达电厂站(码头)委托具有地市级以上检测资质机构化验、计量所支付的煤质检测、计量费等;

(6)对轨道衡、汽车衡以及化验设备发生的定期或不定期校验、检验、测试而发生的费用; (7)雇工进行煤炭接卸等发生的劳务费用(含冻煤卸载所发生的劳务费用)、煤车和煤船清扫费用等。

(8)委托省级以上电煤质检中心开展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下列几类费用不应当包括在燃料存货成本中,在其发生时分别确认:

(1)自有设备(设施)的购建以及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运行等发生的费用,自有设备(设施)主要指自有铁路、港口、码头等设施和设备以及煤场接卸设备、数量质量验收设备等与燃料相关的自有设备。自有设备购建属于资本性支出,自有铁路等其他自有设备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作修理费或材料费等费用反映,不计入燃料购入成本,自有铁路维护费用不在“铁路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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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

(2)煤场管理费,指电煤卸载到设计煤场后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煤场平整、煤沟清理等,列入“其他费用-煤场管理费”核算;

(3)燃料系统代运行费指新体制电厂将燃料接卸、燃料生产运行、煤场管理等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其中委托燃料生产运行、接卸及煤场管理发生的费用,在“委托运行费”中反映;委托采制化支付的费用作为二次费用在电煤购入成本反映;

(二)燃料入库验收

1、燃管部门与电厂应按照集团公司燃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到中转港、到厂煤的数量验收工作,保证实际验收数量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燃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完整收集矿发量、入厂验收量、运损、质量、单价等原始记录,编制验收单据或报表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入厂煤实际验收数量(剔除扣水、扣矸量)登记财务燃料账,如分中转港港口核算的,应按到达各中转港实际验收数量(剔除扣水、扣矸量)登记燃料账。燃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如实反映运损,明确是否存在亏吨。实际运损在国家规定定额内运损与合同规定运损孰低的运损内,只减少数量,不调整燃料价款。如亏吨,应与煤矿、铁路、航运等部门共同做好商务记录和索赔台账,及时向煤矿等相关方索赔亏吨煤款和运费,结算时应扣除索赔款项或要求矿方补足数量,但因争议等原因不能在当批次结算的,应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补足数量的,冲减运损,只反映数量不反映金额。如遇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导致损失的,燃管部门和电厂应及时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积极索赔,履行财产损失审批手续后,将冲减追回款项和赔款等款项后的煤款净损失按财产损失处理,期末不留余额。

2、燃管部门和电厂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到中转港、到厂煤进行质量验收,严把质量验收关。

燃管部门应根据入厂燃料化验结果,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如合同热值)要求进行索赔或奖罚,实际结算时应扣除索赔款项或奖罚金额,但因争议等原因不能当批次结算的,应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如合同规定由第三方煤质检测中心或中转港等进行化验,按合同规定的检测结果双方应予以认可并据此进行结算(即结算热值),但入厂标煤价均按电厂入厂化验热值计算确定。

(三)燃料暂估

1、估收程序

燃管部门负责电煤估收,并将估收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确认、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月末,燃管部门应估收所有已到厂尚未结算的电煤,尚未出化验结果的,应合理估收煤质,次月1日前向财务部门提交截止当月末的所有估收资料。

2、估收方式

估价入账应采用“满估满冲”的方法,即燃料管理部门,根据运输传票、验收记录,确认燃料验收的实际数量,并分别供货单位、燃料品种、到场(库)时间、验收数量,编制《月末燃料暂估数量统计表》递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月末燃料暂估数量统计表》和暂估单价计算燃料暂估金额,并编制《燃料暂估金额计算表》,加计合计金额,据此作暂估账务处理,下月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以便按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3、估收内容。

(1) 采购单价估收。已签订合同的,按照来煤质和量找出对应的合同质价协议进行实际估收;未签订合同的,按照历史上最新一次结算价格进行估收;对于未签订合同的,同时历史上从未供过煤的来煤,按照燃管部门提供数据进行估收。

(2)采购价款估收。应以合同规定的交货方式确定的数量估收金额,如合同约定以矿发量交货的,则以矿发量和上述原则确定的估收单价计算估收金额;如合同约定以入厂验收数量交货的,则以入厂验收数量和估收单价确定估收金额。涉及第

一、第二等中转港口的水运煤应在“在港”科目中反映,到达电厂码头验收后,应按各个中转港口加权平均计算的平均单价(含港杂费、港损)和实际离港口数量计算离港金额,以此作为到达电厂的采购价款,从到达电厂码头到煤场所发生费用在“二次费用”中反映。

(3)运输费用估收。运输费用应根据运输合同及最新历史记录参照采购价款估收原则进行估收。 (4)二次费用估收。二次费用按最新记录进行估收。

(四)严格控制支付预付(或预结算)电煤款

如确需预付(或预结算)煤款的,燃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并履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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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手续后办理划款,实际结算时应及时扣减。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预付(或预结算)燃料款与同一单位的应付燃料估收款互抵,以净额在资产方或负债方反映。

(五)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电煤估收、结算资料的审核

电煤估收及结算应以订货合同、数量验收单、质量验收报告、估收单、结算单、运输发票、增值税发票等资料为依据,财务部门对燃管部门提交的上述资料审核、履行有关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财务部门主要审核内容为:

(1)单据是否齐全,一般包括:订货合同、数量验收单、质量验收报告、估收单、结算单、运输发票、增值税发票;

(2)估收单和结算单是否完整;

(3)发票是否规范,发票金额与结算单金额是否一致;

(4)发票数量与验收数量、货票数量是否相符,差异是否合理; (5)交货单价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6)运输损耗率是否超出规定标准,如出现亏吨,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索赔手续; (7)是否根据入厂煤的化验结果,按订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履行质量索赔; (8)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燃料耗用成本核算

(一)燃料耗用范围

1、生产用燃料

(1)发电、供热正常运行(包括点火、并机、并炉)耗用的燃料及助燃用油; (2)生产厂房防冻耗用的燃料;

(3)卸煤暖室、卸油、上油加热耗用的燃料;

(4)机炉小修、临时检修、事故修理后烘炉、点火、暖机耗用的燃料; (5)发电机调相运行耗用的燃料;

(6)燃料全过程管理规定应列入入炉煤成本的其他费用。

2、非生产用燃料

(1)机炉进行大修或技术改造后,从点火到带负荷前所耗用的燃料;

(2)做热效率试验或其他试验的机组,在试验期间由于变化调整操作,超过该机前五天的平均实际煤耗而多耗用的燃料;

(3)新机在未移交生产前发电供热所耗用的燃料; (4)基建、技术改造等工程施工所耗用的燃料; (5)自备机车、船舶、运输机械所耗用的燃料; (6)对外销售的燃料;

(7)储存燃煤发生的定额内损耗(储存损耗)及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超定额损耗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发电、供热耗用的燃料。

(二)燃料耗用的计量及计价

电厂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入炉煤采制化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入炉煤耗计算以正平衡方法为主,反平衡法校核。日耗煤量根据电厂燃料管理部门提供以正平衡方法确定的耗用数据为依据,并按日结转燃料成本,月末全部冲销;月度总耗用量根据以正平衡方法为主,反平衡法校核计算的,结合月末实际盘存进行分析后确定,燃料耗用平均单价应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按照月度总耗用量和平均单价计算出耗用金额结转燃料耗用成本。

月末,电厂燃料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记录编制月度《生产用煤炭供应、耗用与结存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填制燃料领料单,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财务燃料账与燃料收、耗、存月报表核对无误后,根据燃料耗用量月报表和领料凭单汇总生成全月燃料耗用总量,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全月燃料耗用总平均单价和金额,编制“燃煤、燃油耗用分配表”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即:耗用(调出)平均单价(元/吨)=(月初结存燃料实际金额+本月购入燃料实际金额)/(月初结存燃料数量+本月购入燃料数量) ??( 本月购入数据量应为净入库量)

耗用(调出)燃料金额(元)=耗用(调出)量×燃料耗用平均单价 月末库存燃料结存金额=期初结存金额+本月购入金额-发电、供热耗用燃料金额-其他耗用金额-调出燃料金额-储存损耗金额。 以上式中“本月购入燃料数量”和“本月购入燃料实际金额”,包括本月暂估入账的数量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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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耗用”指除发电、供热耗用外的其他生产耗用,包括

(一)中“生产用燃料”2-6项,“调出燃料”指

(一)中“非生产用燃料”1-6项。

(三)燃料成本在各种产品之间合理分配、负担

发电用燃料与非发电用燃料必须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混淆,不得相互挤占,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热电联产的单位,月末应将所发生的燃料成本按发电、供热实际耗用的标准煤量比例分摊。供热厂用电耗用的燃料,应由热力成本负担。其计算公式为:

发电燃料成本=实际燃料费用总额×(发电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

供热燃料成本=实际燃料费用总额×(供热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

供热厂用电燃料费=实际供热厂用电量×实际发电燃料单位成本

实际发电(含供热厂用电)燃料单位成本=实际发电燃料费用(包括供热厂用电燃料费)÷发电量

向多经等关联单位调出燃料及其衍生物(如多经从主业抽气发电),应遵循“价格公允、操作规范、信息透明”原则。调出电煤的价格应在燃料平均耗用单价的基础上至少应考虑水分差和储存损耗的影响后确定。

四、燃料盘点和库存成本核算

(一)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成本,电厂应根据运输计划、运输条件、供货情况等,确定燃料的必要储量,建立合理的燃料占用定额,但不得因此缺煤降负荷或者停机。根据有关规定,坑口电厂一般应储备不少于七天的用煤量,非坑口电厂一般应储备十至十五天的用煤量。

(二)电厂应按规定逐月调整入炉煤和入厂煤水分差,水分差煤量一律调整电煤库存,如为负数,则调减库存,如为正数,则增加库存,账务处理只调整数量,不调整金额。以调整水分差后的库存量作为盘点的账面库存数。有关公式如下:

水分差调整煤量=实际入炉煤量×[1-(1-当月入炉煤平均收到全水分)÷(1-当月入厂煤平均收到全水分)]。

盘点前账面库存量=上月末库存量+当月实收量-发电、供热实际耗用-其他耗用-调出量+水分差调整煤量。

(三)电厂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加强燃料管理,月度储存损耗应控制在日平均存煤量的0.5%以内,严禁出现煤场亏煤。出现盘盈,履行审批手续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期末财务部门燃料账和燃料管理部门库存账数量相符、账面数量和实物数量一致。具体账务处理为:

(1)出现盈煤的,电厂应查明原因并报请燃管部门等相关单位、部门批准,增加燃料库存,冲减当月“生产费用—其他费用-燃料盘亏(盈)”;

(2)定额内储存损耗直接列入“生产费用—其他费用-燃料盘亏(盈)”;

(3)确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超定额储存损失,电厂应履行财产损失报批程序,批准后,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等款项,将净损失作“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处理。

五、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企业应设置“燃料”科目

二级科目: “燃料”科目下设置五个二级明细科目“煤”、“油”、“气”、“港杂费”、“二次费用”。“港杂费”分港口核算;二次费用应按设备租赁费、取送车费、延时服务费、短途倒运费、煤质检验费、计量衡器校验费、卸煤劳务费、电煤技术服务费等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发生时记入该科目借方,分配时记入贷方,月末无余额。

三级科目:“煤”下设 “在港”、“在库”明细科目。 四级科目:“在港”、“在库”明细科目设置多栏式数量金额明细账;“在港”借方设置:到中转港采购价款、铁路运费、水路运费、运损、港损、港杂费,贷方设置:入厂;“在库”借方设置:到厂采购价、港口转入额、铁路运费、水路运费、公路运费、运损、燃料服务费、二次费用,贷方设置:发电耗用、供热耗用、调出、其他耗用、水分差调整、储存损耗。

如不存在在港燃料的企业,不用设置“在港”明细科目。

六、燃料核算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购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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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料直达电厂

(1)燃料实际到厂,实际结算时,根据发票、结算单、收料单等进行账务处理 借:燃料-在库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

(2)支付二次费用和燃料服务费用,根据发票等进行账务处理。 借:燃料—二次费用—XX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发生二次费用,月底结转到燃料存货中: 借:燃料—在库-二次费用

贷:燃料—二次费用

(3)已到厂未结算的,按实收数暂估入账 借:燃料—在库

贷:应付账款-应付燃料款-xx单位

若原数据错误,重新提交结(估)算单,应先冲销原分录: 借:应付账款—应付燃料款

贷:燃料—在库

再以蓝字单据重新提交正确单据: 借:燃料—在库

贷:应付账款—应付燃料款—xx单位

根据次月1日提交的截止当月末的结算单据,先冲回截止当月估收和上月末累计估收煤款: 借:应付账款—应付燃料款—xx单位

贷:燃料—在库

再根据燃料管理部门提供的月末累计估收单,重新估收全部未结算的燃料: 借:燃料—在库

贷:应付账款—应付燃料款—xx单位

(4)因煤质原因索赔成功时,直接冲减当月购入成本(不调整数量): 借:应付账款—燃料款—xx单位

贷:燃料成本—在库-价款

(5)以补发煤量方式索赔时,不单独进行账务处理,在燃料管理系统提交结算单据时反映补发的实际入厂验收量,不考虑金额。

2.到中转港的账务处理

(1)燃料实际到港结算时:

借:燃料—在港—XX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

(2)中转港煤已收到,但未结算,根据港方月报收到数及货票核对后作暂估入账。

借:燃料—在港—XX港

贷:应付账款—应付燃料款-XX矿 (3)支付的港杂费用。 借:燃料—港杂费—XX港

贷:银行存款

已记账的港杂费用,月底结转到燃料购入成本中: 借:燃料—在港—XX港—港杂费

贷:燃料—港杂费—XX港 (4)财务部门支付水运费。

借:燃料—在港—XX港—水运费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5)煤炭已收料,水运费尚未支付,应作估价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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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燃料—在港—XX港-水运费

贷:应付账款

(6)电煤从港口转运到电厂煤场验收时,应按离港数量和港口加权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但数量以入厂验收数量为准,单价根据离港金额与入厂数量计算出入厂平均价款。

借:燃料—在库-价款(入厂数量、离港金额)

贷:燃料—在港—XX港(入厂数量、离港金额) (7)港发数与入厂实收数之差为运损,定额部分

借:燃料—在库—价款(不记数量只记金额) 贷:燃料—在港—XX港(离港数量-入厂数量,金额) (8)月终,根据港方收发存月报,如果发出数大于收入数,库存出现负数,视为欠港煤款,作估价入账。

借:燃料—在港—XX港

贷:应付账款 (9)港口账实核对

月末对中转港已发出,但电厂未收到的在途燃料不再另设在途科目,仍视为在港煤,月末编制一份调节表,以保证电厂库存账面煤量与港口存煤量相符。

(二)耗用账务处理: 1.根据正平衡方法确定的收耗存日报表中电、热耗用原煤量计算日燃料成本: 借:生产成本—电力—火电

贷:燃料—在库

2.月末,先冲销当月所有燃料耗用成本 借:燃料—在库

贷:生产成本—电力—火电

再根据次月1日提交当月购耗存月报中的电、热耗煤量计算燃料成本 借:生产成本—电力—火电 借:生产成本—电力—热力

贷:燃料—在库—发电耗用 贷:燃料—在库—供热耗用 3.非生产耗用燃料处理分录为 (1)工程用燃料

借:在建工程

贷:燃料-在库-调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经批准对外出售的燃料

出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燃料销售

贷:燃料-在库-调出 (3)职工后勤生活用燃料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燃料-在库-调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三)库存账务处理

1.电煤水分差,调整库存数量,不调整金额。 2.燃料盘盈的,调整煤耗冲电(热)成本燃料项目

借:燃料—在库

贷:生产成本—电力—火电—其他费用 3.定额内储存损失

借:生产成本—电力—火电—其他费用

贷:燃料—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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