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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5: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贷[2009] 12 号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是本公司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贷款质量;

(二)发现贷款经营、管理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贷款管理,化解经营风险;

(三)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规范运作的原

则。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

第四条 贷款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公司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 正常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公司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二)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第六条 关注贷款

核心定义: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60天(含);

(二)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四)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

(五)借款人还款意愿差;

(六)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公司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七)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八)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九)贷款抵押物、质物价值下降,或公司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

(十)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第七条 次级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61—120天(含);

(二)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

(三)借款人经营亏损,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四)借款人不能偿还金融机构的债务;

(五)借款人不得不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六)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七)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

(八)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以下。 第八条 可疑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120天以上;

(二)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三)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四)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五)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案件,法定代表人失踪,或者触犯刑律,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六)金融机构贷款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七)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

第九条 损失贷款

核心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具备下列特征之一: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企业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三)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仍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贷款;

(六)借款人遭受重大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其财产

不足以归还所欠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九)经有权部门批准核销的贷款;

(十)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

第十条 上述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形式,除特别规定外,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而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分类时,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损失程度,对照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新发放贷款的分类程序。对于新发放贷款,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必须明确注明本笔贷款的具体形态,如果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认为不能列入正常类,必须在新发放贷款的材料中注明,有权审批人要在批复中确定本笔贷款的具体形态。

第十二条 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分类流程:整理现有档案资料→补充完善资料→填制贷款分类认定表(以下简称分类认定表)→确定初分结果→贷款审查人员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批复→调整分类结果。

(一)整理现有档案,补充完善资料。客户经理在整理好现有档案资料的同时,要深入客户,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现有档案资料。

(二)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初分结果。客户经理在整理、收集资料和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填制分类认定表,撰写分类报告,初步确定分类结果,送交审查岗审查。

(三)分类审查。审查人员对分类认定表上的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四)审议审批。贷审会按照议事规则及时对审查岗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有权审批人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五)调整分类结果。客户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和批复,调整分类结果,并及时登记贷款台账。

对于由正常转关注或由关注转正常类贷款的操作程序,可参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贷款分类可以按照简化的流程操作

(一)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贷款分类操作流程:

整理现有档案资料→补充完善资料→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分类结果→授权审批人审批;

(二)自然人贷款的分类操作流程:

整理现有档案资料→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分类结果→授权审

批人审批→调整分类结果。

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自然人贷款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存量损失类贷款直接反映分类结果,按年填制存量损失类贷款分类认定表。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相关因素分析

第十四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应分析的主要因素有: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决定贷款本息是否能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需要分析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行业和政策风险等。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能够反映贷款的偿还状况和逾期状况。贷款的还款记录一般有两种情况: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借款人能还本付息;贷款还款记录不佳,不能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分类时要根据还款记录来判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等。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意愿是指借款人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主观愿望。分类时要根据借款人的品行和信用记录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贷款担保是贷款本息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

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重要性仅次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分类时应注意担保的有效性、抵(质)押的充足性、抵(质)押物变现的可能性等。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明晰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重要保证。分类时要注重分析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公司要素是否齐全、还款条款含义是否明确、签字人员是否经过授权等。

(六)贷款的管理水平。分类时要注意贷款管理人员的水平和素质的高低对贷款本息收回的影响。

第十五条 贷款分类时应把握事项:

(一)不能简单的以单个因素分析来确定分类结果,应该从以上六个方面总体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的可能性。

(二)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三)不能用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类别划分代替对贷款风险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五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要按照“及时认定、按月监测、季度分析、定期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及时认定。在日常的管理中,客户经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

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如果发现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定义、特征,按照一般操作流程及时进行贷款形态的认定和调整。

(二)按月监测。公司对分类结果要按月统计监测,加强预警,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季度分析。公司每个季度要根据最新的财务和其他信息资料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对于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贷款,要按照简化的流程进行操作。对于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定期考核。公司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制定不良贷款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并列入经营目标,定期考核兑现。同时要将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其真实性作为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是贷后管理全过程中的一个常规环节。对分类的贷款,要根据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一)对正常贷款,要注意加强风险预警,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疑因素。

(二)对关注类贷款,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

(三)对次级类贷款,要加强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密切注意贷款保证及抵(质)押物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对债务实 10

施重组,并尽可能的压缩贷款。

(四)对可疑类贷款,要利用法律措施催收,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和行使抵押权,并加强对借款人资产的监控,密切注意与借款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防止借款人资产的流失。

(五)对损失类贷款,要及时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算,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清收,尽可能的减少贷款损失,对确实已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7.1、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风险分类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贷款风险分类试题

岳麓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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