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08]1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分3年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以0.63元/公斤为基准,每年提高0.21元/公斤,分三年提高到1.26元/公斤。即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84元/公斤;2009年为1.05元/公斤;2010年及以后为1.26元/公斤。
其他废气污染因子、污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减免、分成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各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四、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06月30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