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保局、市计委、经委、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环保计[2000]332号
为贯彻落实〔沪府发(1999)3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加快上海能源结构调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将《上海市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九月五日
上海市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的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加快上海能源结构调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9)37号〕,制定以下规定:
一、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范围为本市范围内燃煤、燃油和生产工艺过程等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开征二氧化硫排污费后,原在废气收费标准中的二氧化硫超标排污费不再征收。
二、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为:0.2元/公斤。
三、二氧化硫排污费按月征收。
四、二氧化硫排放量按以下方法计算:
1、有二氧化硫脱硫装置的,按实际监测浓度计算排放量;
2、无二氧化硫脱硫装置的,按其购煤(油)的煤(油)质分析报告的含硫量,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排放量。无煤(油)质分析报告的,按上海市燃料公司提供的上海市平均煤(油)质含硫量,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排放量;
3、工艺废气可按其工艺情况采用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排放量。
五、二氧化硫排污费由市、区(县)环境保护局委托所属的环境监理所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工作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六、二氧化硫排污费用于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收费收入90%,具体使用范围为:
1、原有燃煤锅炉、炉窑转换使用清洁能源的设备转换补贴,原有燃煤锅炉、炉窑转换使用集中供热的,对热网企业的补贴,以降低供热企业的供应热价;
2、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的脱硫设施建设;
3、重点排污单位的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系统装备;
4、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七、二氧化硫排污费的使用,由用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的指定部门初审汇总,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经济委员会编制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资金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向用款单位核拨资金。
八、本市从2000年3月1日起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
九、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OOO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