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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7-31 08:35:37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省环保局:

根据云环发[2005]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按照云环发[2005]第566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2005]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05年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548.7万元(其中:2003年度缴入排污费116万元;2004年度缴入排污费308万元;2005年9月25日止,各县区汇总上报征收排污费124.7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2003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3]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三)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市环保局把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列为对各县环保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了我市排污费征收、使

推荐第2篇: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省环保局:根据云环发[20xx]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按照云环发[20xx]第566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20xx]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xx年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548.7万元(其中:20xx年度缴入排污费116万元;20xx年度缴入排污费308万元;20xx年9月25日止,各县区汇总上报征收排污费124.7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20xx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xx]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三)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

推荐第3篇: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

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省环保局:

根据云环发[]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按照云环发[]第566号文件通知要

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

“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

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

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市环保局把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列为对各县环保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了我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整体推进和顺利进行。

三、存在的问题

个别县还未取消“过渡帐户”。

个别县对煤碳开采的排污费由县政府统征办征收后,未及时、足额进行解缴。

由于各县区环保监察机构人员少,装备差,不能真正做到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有漏征情况。

部分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宣传不到位,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环保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及时、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自觉缴纳排

污费的意识尚未形成,有待进一步的宣传和提高。

部分县区企业改制,环保投入相对增加,企业负担过大,导致企业上缴排污费比较困难,给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带来一定的难处。

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执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四、整改措施

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环保法制观念,营造我市良好的排污费征收氛围。

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拓展排污费征收范围,确保我市排污费能及时足额征收上缴国库。

针对这次检查中存在个别县不按程序解缴排污费和未按规定取消“过渡帐户”等问题,市环保局将督促相关县环保局限期改正。

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需要。

推荐第4篇:排污费征收流程图

排污费征收流程图

1 (一)申报阶段

排污者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按要求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经济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二)审核阶段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放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量的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依据《排污申报登记表》,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量申报登记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四)征收排污费

1、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度征收。

2、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排污量申报登记核定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确定排污费,并将排污者的名称、收费时段和收费数额予以公告。

3、排污费数额经环境监察机构确定、复核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4、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填写“一般缴款书”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

2 顿。

(五)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有审批权限的上级环保部门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内部机构工作职责

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区内所有企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使用情况,按规定频次进行现场监察,并填写环境污染设施检查记录。

二、负责对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察。

三、负责对县政府、县环保局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察。

四、对辖区内破产(自然停产)、停产单位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填写污染现场检查台账。

五、负责管辖区域内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排污费有关的经济处罚款项的征收与催缴,完成年度排污收费指标任务。

六、负责对缴费单位因停产、检修等原因需要减免排污费而进行的现场调查、核实、拿出处理意见,经大队长批准后,办理其减免手续。

七、负责所管区域内企业排污申报并汇总上报大队。

八、完成大队长交办的临时工作。岗位工作职责

监察中队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察中队全面工作,落实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二、熟悉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本中队人员完

3 成环境监察和征费任务。

三、负责组织本中队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检查、督促工作完成,负责本中队人员考勤。

四、负责安排每月所管辖区内的现场监察和收费工作,每月底将现场监察、排污收费、处罚等情况交在大队办公室汇总。

五、负责提出对污染进行监督性监测计划并报大队办公室。

六、审核本中队的征费通知单下发并保证无差错。

七、负责组织本中队人员对辖区内缴费单位因故停产、检修的现场核实工作,并拿出具体意见报大队长。

八、完成大队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

二、熟悉掌握辖区内各排污单位污染源和治理设施的详细情况。

三、对辖区内各污染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监督检查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到认真检查、登记,有问题及时反馈。

五、做好辖区内排污费的核算、征收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

各中队负责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责令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二、排污量核定

1、大队办公室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大队长审查后,经局领导批准,由县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及有关资料,由监察人员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三、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状况,核算排污收费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的征收额。

四、依法征收

1、制发《征收排污费通知单》,限期排污单位20日内缴纳排污

4 费;

2、对逾期未缴费者,除追缴排污费滞纳金外,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限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大队长同意,报局领导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解缴国库

1、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七、排污费的减、缓、免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实后,报请大队长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2、对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等因素,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核实,报请局领导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八、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每月25日前,行政处罚结案后3日内,按规定交由大队归档。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一、计划管理

1、按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制定监察计划;

2、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3、对一般污染源,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4、特殊情况,随时进行现场监察。

二、现场监察

填写现场监察报告单,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现场监察人员填写《环境监测申请单》,报局领导批准后,通知市环境监测站进行采样分析。

三、工况调查

1、检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检查生产及工艺状况;

3、查阅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询问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

6、如实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四、视情处理

1、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通知所管单位对其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2、对违法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发《改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

3、对严重违法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五、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定期进行复查。

六、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2、将所有检查记录、统计材料分类整理报大队统一归档。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信息

1、与局内有关股室沟通,及时收集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信息;

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

3、根据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二、分类归档

1、建立辖区内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规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月报制度;

3、分年度设立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专项档案。

三、现场监察

1、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填写《环保设施现场检查记录》;

2、对一般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填写《环保设施现场检查记录》。

四、视情处理

1、对超标排污的,由分管中队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2、对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并视情予以处理;

3、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除加倍征收排污费外,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罚。

五、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2、按监察报告的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统计,整理报大队统一归档。

建设项目 “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信息

1、加强与项目股沟通,及时收集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相关信息;

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

3、根据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二、监察频次

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察内容

1、听取建设单位的情况介绍;

2、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是否报批;

3、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有重大变化的是否报批;

4、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要求;

5、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6、试运行是否有批复文件;

7、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验收;

8、是否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四、视情处理

1、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2、对企业违法行为,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予以处理。

五、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监察人员必须十五日内进行复查。

六、总结归档

每季度末将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上报大队统一归档。

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

二、监察频次

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现场监察

1、听取治理情况介绍;

2、现场检查限期治理计划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情况、工程进度情况等;

3、填写《现场监察通知书》;

4、对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大队。

四、视情处理

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总结归档

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二、按《环境现场监察工作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三、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四、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无证排污或超量排污的,依法征收排污费,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予以处罚。

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

五、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县环保局的委托,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污染源、县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县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及县辖区排污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对排污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处理:

(一) 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二) 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三) 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四) 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 (五)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情况; (六) 缴纳排污费情况;

8 (七)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八)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九)其他需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况。

三、现场环境监察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专案监察、日常巡查等形式。

(一)定期监察

各中队根据排污单位的有关资料制定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1、对COD国控重点污染源中的污水处理厂和SO2国控重点污染源,每月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2、对审批的建设项目中的工业污染型项目,每月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其余项目每季度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对生态影响类项目,视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3、对省、市、县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每月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4、对试运转期间的污染源(即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每月至少监察一次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

5、对征收排污费企业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二)专项监察。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人大、政府、环保局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流域、重点污染行业、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三)专案监察。根据领导批示、其他部门移送、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报导等,对具体排污单位和具体污染事件进行现场监察。

(四)日常巡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四、现场环境监察必须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监察中队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推荐第5篇:排污费征收规范

排污费征收规范

一、排污收费依据

(一)排污收费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二)排污收费法规

5、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

6、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7、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

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43号)

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

10、重庆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程序及办法

二、排污收费程序

1、排污申报:排污者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动工15个工作日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申报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重庆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辐射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申报。”。

申报内容:《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和《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2、排污费核定。接到申报20个工作日内,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审核核定,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予以公告。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1)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2)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4)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3、依法征收。排污者接到决定书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保局或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环境监察机构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拒不缴纳的,在《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个月内将应缴纳排污费金额及滞纳金一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4、对限期催缴无效者,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环境监察机构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和《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核对每一笔排污费缴库金额。

三、排污费立案查处

1、立案。环境监察机关对排污者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收集《调查询问笔录》、《排污核定说明》、《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送达回执单》、《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回执单》。

3、告知、听证。案件调查终结,环境监察机关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履行或强制执行。

(一)处罚履行完毕,结案归档。

(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

三、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排污核定说明》、《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等排污费的核定、缴纳通知等相关材料和送达回证等;

(三)行政机关的催告情况,环境监察机构在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提前履行催告程序,《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材料;

(四)其他立案时需要提交的申请主体及被申请执行人相关主体性质的材料。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被申请企业的相关工商注册信息等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推荐第6篇: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一、安装配置类.............................................................................................................2 1.目前公司发布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最新版本是多少?如何判断自己当前正在使用的是哪个版本? ...........................................................................2 2.我第一次使用系统,使用前需要做哪些工作? .........................................2 3.安装SQL Server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 4.将安装光盘放入光驱后,没有出现安装界面,我该如何处理? ...........................2 5.安装SQL Server时,出现“以前的某个程序安装„„挂起„„”提示,我该如何处理? ....3 6.为什么要安装SQL Server 2000 Service Pack 3补丁(SP3),该从哪里获取? ............3 7.安装时我设置了sa密码,但安装后忘记了,如何处理? ................................3 8.如何判断SQL Server正常运行? ....................................................4 9.如何判断局域网内两台计算机网络畅通? .............................................4 10.我是局域网用户,单位有多人使用软件,安装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5 11.我输入了正确的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登录后提示“连接数据库失败”,该如何处理? .......5 12.我已成功完成软件安装,该使用什么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登录软件? .....................6 13.输入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后,弹出“请先进入[征收机构模块设置]模块„„”提示框,该如何处理? .............................................................................6 14.“征收机构设置-〉本级编码”中,没有我们的“监察机构编号”,该如何处理? ...........7 15.填写“征收机构设置”时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7

二、操作使用类............................................................................................................8

三、报表管理、信息查询类 ..........................................................................................8

四、数据库管理类 ........................................................................................................8

五、其他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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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一、安装配置类

1.目前公司发布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最新版本是多少?如何判断自己当前正在使用的是哪个版本?

答: 1)目前公司发布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最新版本是V4.1;

2)判断自己当前正在使用版本,请登录《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在主界面右上角可以看到当前软件版本号,如下图。

2.

答:第一次使用系统之前,需要做以下工作:

1) 安装 A.B.C.2) 3)

3.安装SQL Server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安装SQL Server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 操作系统推荐使用Windows 2000 server/profeional、xp profeional(不要home版) 3) 4) 5)

4.

答:将安装光盘放入光驱后,光盘正确加载(如下图),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打开,进入安装目录后,双击setup.exe即可。 将安装光盘放入光驱后,没有出现安装界面,我该如何处理? “服务帐户-服务设置”选择“使用本地系统帐户” “身份验证模式”选择“混和模式”、“空密码” 正版软件直接用安装光盘卸载 安装SQL Server 2000个人版

安装SQL Server 2000 Service Pack 3补丁(SP3) 安装《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 我第一次使用系统,使用前需要做哪些工作?

创建数据库 征收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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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5. 安装SQL Server时,出现“以前的某个程序安装„„挂起„„”提示,我该如何处理?

答:有两个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1) 2) 根据提示,重新启动计算机;

点击“开始-〉运行”,输入“regedit”进入系统注册表后,打开文件夹

“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urrentControlSet\\Control\\Seion Manager” 删除PendingFileRenameOperations文件。

6.

答:SP3是SQL Server开发商微软面向SQL Server推出的阶段性补丁,在解决SQL Server早期版本存在问题的同时对数据库安全性及性能做了重要调整,所以在平常使用时请安装 SP3补丁。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正版用户可从交大长天网站如下链接获取: http://www.daodoc.com/pwsf/sp3.rar

7.安装时我设置了sa密码,但安装后忘记了,如何处理?

答:解决步骤如下:

1) 在安装SQL Server的计算机上,点击“开始-〉程序-〉Microsoft SQL Server-〉企业管理器”打开SQL Server企业管理器; 2) 依次打开“Microsoft SQL Servers-〉SQL Server组„„安全性-〉登陆”项,在右面找到“sa”,单击鼠标右键,选择“属性”,打开“SQL Server登陆属性”窗口。在其“常规选项卡”中重新设置密码即可。 为什么要安装SQL Server 2000 Service Pack 3补丁(SP3),该从哪里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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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8.

答:可用如下方法进行判断:

1) SQL Server服务管理器处于运行状态。可以在安装SQL Server的计算机屏幕右下角任务栏中找到图标口(如下图二);

(如下图一),鼠标双击可打开“SQL Server服务管理器”窗如何判断SQL Server正常运行?

图一

图二

2)

如果在屏幕右下角任务栏中没有找到SQL Server服务管理器。请单击“开始-〉程序-〉Microsoft SQL Server-〉企业管理器”,打开“SQL Server企业管理器”。依次展开“Microsoft SQL Servers-〉SQL Server组„„”,如果能看到“数据库”,并可以浏览“数据库”下相关内容,则表示SQL Server服务器运行正常。如下图。

9.如何判断局域网内两台计算机网络畅通?

答:假设局域网内有A、B两台计算机

1) 获取计算机A的IP地址。点击“开始-〉运行”,键入 “cmd”,切换到Dos界面下,键入命令“ipconfig”并回车。得到计算机A的IP地址,例如“202.117.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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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2)

使用计算机A Ping 计算机B。点击“开始-〉运行”,键入 “cmd”,切换到Dos界面下,键入命令“Ping 202.117.99.24 ”并回车。

3)

如果出现Reply字样表示两计算机网络畅通,其中time值越小表示网络通讯越好。

10.我是局域网用户,单位有多人使用软件,安装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局域网用户安装软件,并且多人使用,请注意如下问题

1) 2) 3) 在局域网中选择一台计算机做为服务器,安装SQL Server; 在其他计算机上只安装《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

使用时,打开《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登录界面,选择“更换数据库”进入“连接数据库”界面。将服务器IP地址或者名称填入“服务器名称”并点击“测试数据库”。 注意:SQL Server只需要装在一台计算机上!

11.我输入了正确的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登录后提示“连接数据库失败”,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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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答:此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点解决:

1) 2) 3) 4) 查看SQL Server服务管理器是否正常运行(参看问题8);

检查数据库“env_pwsf”是否存在(如果您第一次使用系统,请特别注意); 检查“连接数据库”窗口,“服务器名称”是否正确(如果您是局域网用户,请特别注意);

如果您是局域网用户,请检查当前计算机与SQL Server所在服务器之间网络是否畅通(参看问题9); 5) 6)

12.我已成功完成软件安装,该使用什么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登录软件?

答:《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默认的用户编码“system”,用户密码“manager”。请使用该用户编码和密码登录软件,使用时请注意大小写。

13.输入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后,弹出“请先进入[征收机构模块设置]模块„„”提示框,该如何处理? 如果您是局域网用户,请检查SQL Server所在服务器是否有GUEST用户;

如果您的操作系统是XP,可以尝试使用“..\\Program Files\\jointsky\\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BMPICO”文件夹下ntwdblib.dll文件替换上层文件夹中的同名文件。

答:用户初次登录《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首先要进行“征收机构设置”。点击确定后,打开“征收机构设置”窗口,设置本级征收机构信息后保存,再次登录软件,您就可以开始使用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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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件了。“征收机构设置”也可以在“系统设置-〉征收机构设置”处修改。

14.“征收机构设置-〉本级编码”中,没有我们的“监察机构编号”,该如何处理?

答:以哈尔滨开发区为例,按照以下步骤解决:

1) 初次登录,进入“征收机构设置”界面,在“本级编码”空白输入区域鼠标双击,弹出“监查机构编号”窗口,任选本省同一级别监查机构编号并保存; 2) 3) 重新登录软件,进入“系统设置-〉编码管理-〉行政区划设置”窗口,点击“新增”按钮,添加新的行政区划编码、名称等信息。

重新进入“系统设置-〉征收机构设置”窗口,在“本级编码”空白输入区域鼠标双击,弹出“监查机构编号”窗口,展开本省(市)监察机构,这时就可以看到已成功添加的行政区划,请重新选择此行政区划作为本级编码。

注:新增行政区划编码应由上级部门统一规划、分配。如果暂没有指定,请联系上级部门统一编排后填写,以保证编码不会重复!

15.填写“征收机构设置”时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答:填写“征收机构设置”时需要注意以下地方:

1) 2) 3) 已录入数据后,不能再修改“本级编码”,如一定要操作,请与公司联系。

“开发单位”、“开发银行”、“银行帐号”、“复议机构”、“法院”等信息,用于打印“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各种单据,如此处缺失,将导致单据信息不全。 没有所需的“监察机构编号”,请参看问题14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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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二、操作使用类

三、报表管理、信息查询类

四、数据库管理类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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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讲义0327

泉州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讲义

讲义

1 安装SQL Server 2000 将光盘放入光驱后如未出现图二示界面,则打开光驱包含文件夹进入,双击AUTORUN.EXE 图一示

(图一)

A、点击安装 SQL Server2000 组件

(图二)

B、点击 安装数据库服务器

(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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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讲义

C、欢迎界面,点击下一步

(图四)

D、计算机名界面选择本地计算机

(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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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安装选择,选择创建新的SQL Server实例,或安装客户端工具

(图六)

F、用户信息,填写用户姓名及公司名称

(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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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讲义

G、软件许可证协议。选择是表示接收该协议

(图八)

H、输入25位序列号,可以从盘片或保证上获得

(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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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讲义

I、安装定义请选择服务器和客户端工具

(图十)

J、实例名采用默认选项

(图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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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讲义

K、安装类型请选择典型,目的文件夹:选择浏览,把C盘更改为D盘目录

(图十二)

L、服务帐户请选择使用本地系统帐户

(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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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讲义

M、身份验证模式,请选择混合模式、空密码

(图十四)

N、开始复制文件请选择下一步,系统则开始安装复制SQL Server 2000数据库文件。

(图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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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讲义

P、安装完毕选择完成

(图十六)

安装完成后,系统自动在开始—程序菜单里标识SQL Server快捷图标

数据库的安装过程需特别注意如下三点:

1.数据库SQL Server 2000的安装路径:首先要确保将要安装数据库的磁盘空间,然后记得不要把数据库安装在系统盘,避免系统崩溃时数据跟着丢失。 2.在“服务帐户”窗口中选择“使用本地系统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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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讲义

3. 选择身份验证模式:在此强调使用“混合模式”,即SQL Server 2000会自动创建一个用户“sa”,如果选择空密码,则可以不做记录;如果输入密码,则密码一定要记住(如:jointsky,该密码是为创建数据库时使用)。

4. 卸载:正版软件直接用安装光盘卸载。

5. 操作系统推荐使用Windows 2000server/profeional、xp profeional(不要home版)

2 SQL Server 2000 Server Pack3升级

下载网址:

http://www.daodoc.com/pwsf/sp3.rar 原因:

SQLServer 的程序错误,数据连接层有问题,会造成数据库连接失败。 强调:

1.选择“SQLServer身份验证”, 在SQLServer安装时创建的“sa”的密码,没有则不输入;

2.如果“sa”为空密码,下来会再次提示设置密码,选择“忽略,保留密码为空”;3.选择“升级Microsoft Search 并应用到SQL Server 2000 SP3(必需)”。

安装步骤:

A、下载到SP3数据库后请解压该文件,解压后进入解压文件夹后,双击setup.bat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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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讲义

(图一)

B、进入欢迎页面,选择下一步

(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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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软件许可证协议选择是

(图三)

D、实例名采用默认选项,点击下一步

(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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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连接到服务器选择SQL Server系统管理员登陆信息,点击下一步

(图五)

F、SA密码警告选择忽略安全威胁警告,保留密码为空

(图六)

G、SQL Server2000 Service Pack 3安装程序选择升级Miscrosoft Search并应用SQL Server 2000 SP3(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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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七)

H、错误报告 点击确定

I、开始复制文件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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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安装点确定

注:这步是系统自动备份,无需用户手工备份,只要点击确定进行下一步操作即可。 K、安装完毕点击完成,重新启动系统,完成数据库、SP3安装

3 软件安装

A、打开安装光盘的“软件安装”文件夹,双击“setup.exe”文件安装软件(如图一示)。(同样,在安装软件时,选择路径前,先要确定软件将要安装到磁盘的空间)。

(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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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讲义

B、欢迎界面点击

(图二)

C、安装完毕选择完成

(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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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讲义

D、选择程序组 选择继续

E、安装完毕 选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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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讲义

安装完成后,系统自动在开始—程序菜单里标识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快捷图标

4 创建数据库

当软件安装完成后,在执行软件程序前,先要配置连接数据库。

创建数据库之前,我们要确认sqlserver的服务是否启动,如果没有启动,要先启动服务,具体我们可以看电脑右下角任务栏中有没有红色标记出来的图标,

,我们要在开始菜如果没有该图标或该图标的状态是停止服务的单---〉程序----〉MicroSoft SQL Server--中的服务管理器。然后在打开的窗口中启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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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讲义

选择复选框“当启动OS时自动启动服务”,然后点“开始/继续”按钮。

当启动服务管理器后,创建数据库。

单击“开始-程序-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打开“数据库管理工具”,如下图(注:在安装光盘中有文件“数据库管理工具的用法.doc”,介绍数据库管理工具的用法)。

在该界面中,有四项信息: 1.“服务器名称”:SQL Server服务管理器的服务器名称;如果本机是服务器,在本机上使用软件时,服务器名称可填为”.”(即小数点)或服务器名称或服务器IP地址。

2.“用户名”中要填写的为数据库管理员的名称,即安装数据库时所创建的用户名“sa”;不可自行随意更改。

3.“密码”项中要填写的为安装数据库时,所输入的密码。如果安装数据时,选择“空密码”,则不需要输入;如果在安装数据时,输入密码,则一定要输入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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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讲义

4.“创建数据库名”中输入将要创建的数据库名称,如“env_pwsf”;该数据库名为软件系统将要使用的数据库,建议名称格式为:”地区名”_pwsf,例如xm_pwsf 当该四项信息输入完成后,单击“创建数据库”按钮,如果所有的信息完全输入正确,则系统会提示“数据库创建成功”。如果有一项信息填写错误,则会提示“连接数据库失败,请检查所输入选项内容”。

5 软件使用

5.1 连接数据库

1.“服务器名称” :SQL Server服务管理器的服务器名称;

“连接数据库名”:刚创建的数据库,比如“env_pwsf”。 2.点“确定”进入“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system、“密码”manager。 3.点“更换数据库”,可以回到“连接数据库”界面,可以更改要连接的服务器和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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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系统设置

1.征收机构设置 2.操作员管理

1) 用户信息:新增用户,并给用户设置操作某个功能模块的权限。例如:用户编号001,密码001。

2) 征收权限设置:给该用户授权,只能操作某些企业的权限。 注:不同帐户登陆系统时,企业权限必须由系统级帐户手工分配。 3.征收标准设置

1) 征收标准设置:

本级征收信息:设置污水、废气等的收费单价 小型与其他:设置小型、三产企业的类型及当量值

2) 编码管理:流域设置、行政区划设置、污染物设置、污水处理厂、查看征收机构

流域设置:对应基本信息中的污水排放口中的水体名称 行政区划设置:基本信息中的地区代码

污染物设置:对应污染物信息中的污染物名称选择

污水处理厂:当我们污水排放口中选择的“E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会要求我们选择“污水处理厂” 查看征收机构:只有在这选择上了的行政区域,其下面的企业单位才能在我们的软件中看到

5.3 软件的运行和软件的操作过程

在软件系统中,将企业共分为五大类:  “一般排污者”  “小型三产排污者”  “建筑施工排污者”  “固体废物处理厂”  “污水处理厂”

以“一般排污者”为例,说明软件的操作过程:

当企业要进行排污费计算,且有其他的几套数据,且不进行复核,复议等其他的操作,其操作过程如下图:

基本信息录入(申报审核)申报数据录入(申报审核)申报审核(申报审核)在线数据(数据录入),即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数据(数据录入)物料衡算数据(数据录入)变更数据(数据录入)核定管理(核定计算)核定通知书(送达与公告)排污费计算(核定计算)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送达与公告)手工录入银行对帐单(银行对帐),即排污费缴纳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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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一般工业企业基本信息录入

1.排污者信息:

1) 蓝色字段为必填项,其中“申报单位法人代码”,可以不填,系统会自动生成,生成的代码为:征收机构编码(6位)+企业数累计(6位) 2) 删除:企业删除到系统设置-注销管理中 2.污水排放口:

1) 排放去向:E不收费,其余正常收费,超标加倍。

A 直接进入海域

B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C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D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E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F 直接污灌农田 G 进入地渗或蒸发地 H 进入其他单位 K 其他

2) 水体名称:流域信息显示在系统设置-编码管理中做过“流域设置”的流域。 3) 注意排放口污染物的录入,一旦录入了月数据,就不能再修改或删除该排口的污染物信息。

4) PH值、色度超标倍数、林格曼黑度

5.3.2 申报、审核

1) 表2-3-

1、表2-3-2,污水、废气月数据:录入“排放口排水量”、“污染物浓度”,自动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合计、污染物达标、超标量;2) 计算公式:

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没有污染物排放量,色度没有污染物排放浓度,为色度超标倍数。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2.月数据复制:自选月份或全选

3.年数据汇总:系统自动将当年的月数据汇总到当年年数据,表2-3-

1、2-3-

2、2-3-3汇总到表2-

1、2-2-

1、2-2-2。

4.年数据复制:目标年份要比被复制年份后

5.表内指标关系校验:窗口左下角红色字体标识。6.审核:按月、按季审核全年申报数据。

5.3.3 核定、数据来源

1.如果在“系统设置-本级征收信息设置”中没有设置,提示设置污水等的当量收费单价。2.判断超标

1) 非排污系数:排放浓度>执行标准值或污水排放量>污水允许排放量,都提示超标,字体变红色,但在计算排污费时,只加倍征收“排放浓度>执行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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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5.6.排污费 批量核定

数据来源:在企业存在的几套数据中,其优先级别为:在线数据→监督性数据→物料衡算数据→变更数据→申报数据(即在线数据级别最高,申报审核数据级别最低)。

双击替换,体现污染物信息变更

核定通知单:送达“保存”再“打印”

5.3.4 计算

1.2.3.4.批量计算 手动修改

开单时记录当前打印时间(用于97报表统计)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1) 排放去向选择“E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2)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超标不收费,超标不加倍收费。 3)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4) 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5) 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5.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费缴款书:送达“保存”再“打印”,套打票据出现数据与空格位置偏差时可用票据微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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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缴费单可连打,输入初始发票号和截止发票号。

5.3.5 银行对帐

1.2.滞纳金额:对帐操作需特别注意,多缴放入滞纳金。对帐后不能修改核定数据!!

5.3.6 其它企业类型操作流程

1.小型企业:  申报数据

企业上年申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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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排污费时,先要填写核定人,后选择单月核定或批量核定

2.建筑施工:

1) 没有审核;

2) 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排污数据录入噪声,核定通知单按项目开单,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按企业开单;

3) 手动修改在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手工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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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水处理厂

1) 对于特殊污染物(PH值、色度、余氯量),不超标不收费,超标不加倍;对于大肠菌群数,按照污水处理厂规定单独处理,即不超标不收费,超标加倍

2) 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3)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目前软件中可以灵活控制,达标是否收费,超标是否加倍可以通过系统设置灵活控制

污水处理厂判断浓度超标的说明:

进水口中如果包含COD和BOD,这两种污染物的出水口浓度标准需要调整,调整规则如下:

COD进水口浓度大于350时,出水口COD的浓度标准为: COD出水口标准=COD进水口浓度  0.6 BOD进水口浓度大于160时,出水口BOD的浓度标准为: BOD出水口标准=BOD进水口浓度  0.5 ;

如果有多个进水口包含BOD和COD,则选择浓度最大的处理。 4.固废处理厂

5.3.7 如果企业有特殊情况,对企业全年进行免征,则需要执行以下步骤:

基本信息录入(申报审核)申报数据录入(申报审核)申报审核(申报审核)免征管理(申报审核)

当企业进行免征操作后,则该企业在以后的所有操作中均不显示。

5.3.8 如果企业要进行复核、复议、减免缓等其他的操作,其操作过程如下图:

1.复核、复议:

1) 修改污染物浓度、标准值,重新判断达、超标; 2) 修改污染物排放量,则不重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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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录入(申报审核)申报数据录入(申报审核)申报审核(申报审核)在线数据(数据录入),即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数据(数据录入)物料衡算数据(数据录入)变更数据(数据录入)核定管理(核定计算)核定通知书(送达与公告)复核申请(核定计算),即要对污染物等数据进行复核复核管理(核定计算)排污费计算(核定计算)减免缓管理(排污费征收)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与公告)滞纳金管理(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理记录(排污费征收)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与公告)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送达与公告)手工录入银行对帐单(银行对帐),即排污费缴纳

2.减免缓

1)减免处理要灵活;如,按百分比,或者直接输入要减免的金额等; 3.限期缴纳

1)只要欠缴金额不为0,就可以做限期缴纳,打印限期缴纳通知单,即使银行对过账;不过限期处理仅能做一次

2)对于季度的限期缴纳通知单,只需要标识一次,就可以打印出一个季度的限期缴纳通知单;

5.3.9 状态查询 5.4 统计查询

1.2.3.4.5.企业基本信息查询 申报数据查询 排放量查询 排污费查询 重点污染源查询

5.5 报表管理

1.2.见《97填报说明.doc》

福建目前可以直接使用“报表管理”,对于以后程序升级,升级网址: http://pwsf.jointsky.com/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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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数据导出

在数据导出中,包括两项信息:“企业操作”和“本级操作”。 5.5.1.1 企业操作

企业操作中包含两项信息:“生成企业软件”和“导出企业数据”。

“生成企业软件”是软件系统给企业自动生成的一个软件,该软件归企业自己使用,让企业通过软件录入其申报数据,然后将录入的申报数据通过企业软件导出,将导出的数据送过环保局,环保局通过软件系统中的数据导入将企业的申报数据导入。 5.5.1.2 本级操作

1.本级操作是各省市县区环保局将自己的数据导出,送到其上级环保局,上级环保局将其各下级的数据通过软件系统中的数据导入,将其下级的数据导入到自己的数据库中。2.选择导出某些企业。

5.5.2 数据导入

1.在数据导入中包含两项信息:“企业操作”和“本级操作”。

2.“本级操作”是各个环保局将其自己下级的上报数据导入到自己的数据库中。3.本级操作时,提示如下图示。如果是,则将现在数据库中存在的下级监理机构本年度的数据删除,再导入。否,则只修改或者追加以前的数据

6 数据库的备份与还原

“数据库管理工具”中的“备份数据库”、“还原数据库”。 注:“数据库管理工具”备份还原数据库,只能在数据库所在机器上进行,备份、还原前请务必保证数据库正常运行(屏幕右下角数据库服务器显示绿色小箭头,双击后显示运行字样),并且数据库未被其他程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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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数据库的备份

数据库的备份是为了让用户将自己输入的数据及时进行备份,以免在计算机操作系统遭到病毒攻击或由于其它原因而系统无法启动时,保证自己的数据不会丢失或数据只丢失一小部分数据,这样可以保证用户的数据安全。

在数据库备份时,不要将数据库备份到自己计算机的系统盘上。如果备份到系统盘上,当计算机的操作系统重新安装后,也有可能导致数据的丢失。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将数据多备份几个地方;同时,建议每次备份数据库时,备份名称采用env_pwsf+日期+时间格式,如2006年04月30号12点30分产生备份,则备份名称为env_pwsf_200604301230。此外,产生的备份文件请不要试图打开查看内容。如采用《数据库管理工具》备份,备份完成后请按照备份路径检查备份文件是否存在,备份文件大小是否正常(一般排污收费所有数据库完全备份后应大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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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名称’是系统自动获取,不用做修改;

‘备份数据库名’指将要备份的数据库(默认为env_pwsf,可以修改成实际使用的数据库名);

‘备份路经’指备份文件将要存储的路径。可以直接录入备份文件的存储路径,但在此推荐使用后面‘...’(三个点)按钮打开选择路径窗口,来确定要存储备份文件的路径。

‘备份后文件名’指要生成的备份文件名称,默认为:数据库名+日期+时间,可以自己修改。

信息确认后,点击‘备份数据库’按钮生成备份文件,生成后请到备份路经中确认备份文件是否存在。

备份操作十分重要,强烈建议用户要定期做备份,在每次升级或导出数据前也要做备份,只要备份的数据库文件存在,系统出任何问题都可以解决,而且前期的数据都不会丢失。

6.2 数据库的还原

数据库的还原是为了让用户在计算机操作系统重新安装后,将自己的备份的数据进行还原,以保证用户不需要输入数据或只输入部分没有进行备份的数据。

6.3 清除数据库日志:

前提:当遇到系统提示数据库日志已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是数据库本身数据多,还原是提示电脑空间不够储存时,用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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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1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治理污染,防止新污染的扩大,改善环境和保护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缴纳排污水费;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应同时缴纳超标排污费;超过国家规定的边界噪声标准或限值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缴纳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

第三条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排污收费工作。省内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向负责收费的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一)中央部属、省属、省计划单列的排污单位和省级以上部门管理的“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二)地(市)属的排污单位和地(市)管理的“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三)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以上三项收费总额的4%上交省级财政,作为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第

(一)项收费中排污水费和超标排污费的20%上交省级财政,作为省级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以及跨地区的污染治

理专项基金。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负责收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噪声分贝值,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未申报的,除依法处置外,并按环境保护部门测试或依据物料衡算法计算的数据收费。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复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排污单位对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噪声分贝值有异议

的,可以申请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复核。

第五条 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按本办法附表执行。

排污单位超标准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中,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污染物质的,按计

费最高的一种征收。

排污单位位于以下区域的,按收费标准的上限收费:

(一)居民稠密区;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

(三)文教集中区;

(四)风景名胜区和疗养区;

(五)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自然保护区以及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

前款

(一)至

(四)项区域,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排污费按月计征。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都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千分之一滞纳金。

排污单位在银行开户的,可由环境保护部门委托银行以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结算;没有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办理缴款手续。

第七条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能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对其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经过治理已达到排放标准的,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停止征收超标排污费;虽未达到排放标准,但已显著降低排放数量和浓度的,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减少收费。经核实,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从其申请之日起,停止或减少收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收一至五倍超标排污费:

(一)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

项目,排放污染物质超过标准的;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搬迁、停产、转产而未按期完成的;

(三)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质超过标准的。

加倍征收排污费的幅度,由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造成的污染状况和违法情节决定。加收二倍以上(含二倍)排污费的,应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执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接到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加收排污费决定书后十日内作出批准或变更的答复。

第九条 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水费、超标排污费、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可以在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收费部分、加倍收费部分以及罚款、滞纳金的支出,企业在利润留成中列支,

事业单位在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

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征收的排污费应当分别缴入各级财政,纳入预算,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的综合治理(噪声超标排污部分的补助资金着重用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也可适当补助环境保护部门业务活动经费。其使用范围和办法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使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挪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超标排污单位应当自筹资金进行污染源治理。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污染源

治理补助或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

第十五条 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使用,由排污单位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的污染源治理方案、技术措施、资金来源情况,提出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或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具体使用意见,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或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给予警告或罚

款: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二)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

(四)用稀释、渗漏、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拒绝对排污情况的现场复测或抽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 依据前条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前条第

(一)项所列行为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前条第

(二)、

(五)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前条第

(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四)有前条第

(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省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决定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分别决定处以五万元以下和一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五万元和一万元罚款的,应分别报其上一

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本条所指的以上、以下数额,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建议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部门征收排污费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收费通知单或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也可以在接到收费通知单或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

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排污费的征收监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放标准为:

(一)《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中的废气、废渣部分;

(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

(三)《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

(四)《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

(五)《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六)《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有关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推荐第9篇:排污费征收工作年报

怀远县环保局2011年排污费征收 工作报告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我局严格按照相关精神和要求,认真作好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现将2011年度排污费征收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整体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全县共缴排污费入国库6,730,256元。其中废气排污费征收6,437,399元,污水排污费征收116,077元,噪声排污费151,780元,固体废弃物排污费25,000元。全年合计开单征收户数为87户,包括32户重点排污单位,55户小型排污单位。征收面涉及7个行业,污染物类别涉及9项。

二是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要求,按照征收标准,按季征收的制度。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及时报送排污收费月、季、年报及上报相应数据库。

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州环保局。

二、排污费征收构成情况;

2011年全年我市合计开单征收户数为87户,全市共缴排污费入国库6,730,256元;同比2010年增额235%。污水排污单位12家,主要污染物种类化学需氧量、SS排放、LAS排放、矿井水排放类;其中污水排污费116,077元,污水超标准排污费0元,共缴排污费116,077元。废气排污单位为64家,主要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一般性粉尘,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共缴纳2,183,171元,氮氧化物排污费共缴纳3,354,147元,烟尘排污费共缴纳582,103元,一般性粉尘共缴纳排污费317,978元,共计6,437,399元。噪声排污

1单位10家,噪声排污费151,780元,噪声超标排污费0元,共缴排污费151,780元。固体废物排污费25,000元,固体废物超标排污费0元,共缴排污费25,000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市级环保监察机构人员少,装备差,给排污费征收工作带来一些困难。

(二)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环保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及时、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自觉缴纳排污费的意识尚未形成,有待进一步的宣传和提高。

(三)监察人员对《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有待于加强,掌握软件人员较少,数据库保密工作有待加强;按季征收排污费难度大。

四、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环保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排污费征收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拓展排污费征收范围,确保排污费能及时足额征收上缴国库。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以适应新时期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需要。

(四)、进一步加强全部监察人员掌握《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做到按季、足额、依法征收排污费。

五、意见和建议

(一)、根据实际情况,市级环保监察机构硬件设施比较落后,必要的取证设备不够。希望能配备相应的取证设备及相应的应急设备。

(二)、由于监察人员各方面素质有助于提高,希望能多组织有关于业务方面的培训学习,继续提高综合素质。

阜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推荐第10篇: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10-25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1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10

月25日公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治理污染,防止新污染的扩大,改善环境和保护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缴纳排污水费;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应同时缴纳超标排污费;超过国家规定的边界噪声标准或限值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缴纳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

第三条 第三条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排污收费工作。省内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向负责收费的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一)中央部属、省属、省计划单列的排污单位和省级以上部门管理的“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二)地(市)属的排污单位和地(市)管理的“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三)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以上三项收费总额的4%上交省级财政,作为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第

(一)项收费中排污水费和超标排污费的20%上交省级财政,作为省级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以及跨地区的污染治理专项基金。

第四条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负责收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噪声分贝值,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未申报的,除依法处置外,并按环境保护部门测试或依据物料 预算法计算的数据收费。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复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排污单位对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噪声分贝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复核。

第五条 第五条 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按本办法附表执行。

排污单位超标准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中,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污染物质的,按计费最高的一种征收。

排污单位位于以下区域的,按收费标准的上限收费:

(一)居民稠密区;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

(三)文教集中区;

(四)风景名胜区和疗养区;

(五)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自然保护区以及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

前款

(一)至

(四)项区域,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第六条 排污费按月计征。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都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千分之一滞纳金。

排污单位在银行开户的,可由环境保护部门委托银行以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结算;没有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办理缴款手续。

第七条 第七条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能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对其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经过治理已达到排放标准的,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停止征收超标排污费;虽未达到排放标准,但已显著降低排放数量和浓度的,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减少收费。经核实,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从其申请之日起,停止或减少收费。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收一至五倍超标排污费:

(一)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质超过标准的;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搬迁、停产、转产而未按期完成的;

(三)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质超过标准的。

加倍征收排污费的幅度,由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造成的污染状况和违法情节决定。加收二倍以上(含二倍)排污费的,应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执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接到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加收排污费决定书后十日内作出批准或变更的答复。

第九条 第九条 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水费、超标排污费、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可以在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收费部分、加倍收费部分以及罚款、滞纳金的支出,企业在利润留成中列支,事业单位在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第十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征收的排污费应当分别缴入各级财政,纳入预算,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的综合治理(噪声超标排污部分的补助资金着重用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也可适当补助环境保护部门业务活动经费。其使用范围和办法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使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挪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超标排污单位应当自筹资金进行污染源治理。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污染源治理补助或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使用,由排污单位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的污染源治理方案、技术措施、资金来源情况,提出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或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具体使用意见,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或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给予警告或罚款: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二)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

(四)用稀释、渗漏、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拒绝对排污情况的现场复测或抽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依据前条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前条第

(一)项所列行为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前条第

(二)、

(五)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前条第

(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四)有前条第

(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省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决定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分别决定处以五万元以下和一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五万元和一万元罚款的,应分别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本条所指的以上、以下数额,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建议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部门征收排污费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收费通知单或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也可以在接到收费通知单或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排污费的征收监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放标准为:

(一)《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中的废气、废渣部分;

(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

(三)《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

(四)《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

(五)《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六)《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有关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附表: 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

一、废气(略)

二、

二、废水 (有续表)

┌─┬────┬───────┬──────┬──────┬─────┐

│类│ 污染物│排放污染物超 │超标收费单价│超标收费单价│B级起征费││ │ │标分界依据( │(A级)(元│(B级)(元│ ││别│ 名 称│吨水・倍/月)│/吨水・倍)│/吨水・倍)│(元/月)│├─┼────┼───────┼──────┼──────┼─────┤

│ │ 总 汞│ 2000│ 2・00│ 1・00│ 2000│ │ ├────┼───────┼──────┼──────┼─────┤

│ │ 总 镉│ 3000│ 1・00│ 0・15│ 2550│ │ ├────┼───────┼──────┼──────┼─────┤

│第│苯并(a│3000000│ 0・06│ 0・03│90000│

│ │)芘 │ │ │ │ ││ ├────┼───────┼──────┼──────┼─────┤

│ │ 总 铬│ 150000│ 0・06│ 0・03│ 4500│ │ ├────┼───────┼──────┼──────┼─────┤

│一│ 六价铬│ 150000│ 0・09│ 0・02│10500│ │ ├────┼───────┼──────┼──────┼─────┤

│ │ 总 砷│ 150000│ 0・09│ 0・02│10500│ │ ├────┼───────┼──────┼──────┼─────┤

│类│ 总 铅│ 150000│ 0・08│ 0・03│ 7500│ │ ├────┼───────┼──────┼──────┼─────┤

│ │ 总 镍│ 150000│ 0・08│ 0・03│ 7500│ │ ├────┼───────┼──────┼──────┼─────┤

│ │ PH值│ 5000│ 0・25│ 0・05│ 1000│ │ ├────┼───────┼──────┼──────┼─────┤

│ │ 色 度│ 100000│ 0・14│ 0・04│10000│ │ ├────┼───────┼──────┼──────┼─────┤

│ │ 悬浮物│ 800000│ 0・03│ 0・01│16000│ │ ├────┼───────┼──────┼──────┼─────┤

│ │生化需氧│ 30000│ 0・18│ 0・05│ 3900│

│ │量 │ │ │ │ ││ ├────┼───────┼──────┼──────┼─────┤

│第│化学需氧│ 20000│ 0・18│ 0・05│ 2600│

│ │量 │ │ │ │ │ │ ├────┼───────┼──────┼──────┼─────┤

│ │ 石油类│ 25000│ 0・20│ 0・06│ 3500│ │ ├────┼───────┼──────┼──────┼─────┤

│ │动植物油│ 25000│ 0・12│ 0・04│ 2000│ │ ├────┼───────┼──────┼──────┼─────┤

│ │ 挥发酚│ 250000│ 0・06│ 0・03│ 7500│ │ ├────┼───────┼──────┼──────┼─────┤

│二│ 氰化物│ 250000│ 0・07│ 0・04│ 7500│ │ ├────┼───────┼──────┼──────┼─────┤

│ │ 硫化物│ 250000│ 0・05│ 0・02│ 7500│ │ ├────┼───────┼──────┼──────┼─────┤

│ │ 氨 氮│ 25000│ 0・10│ 0・03│ 1750││ ├────┼───────┼──────┼──────┼─────┤

│ │ 氟化物│ 25000│ 0・30│ 0・09│ 5250│ │ ├────┼───────┼──────┼──────┼─────┤

│类│磷酸盐(│ 250000│ 0・05│ 0・02│ 7500│

│ │以P计)│ │ │ │ ││ ├────┼───────┼──────┼──────┼─────┤

│ │ 甲 醛│ 200000│ 0・12│ 0・06│12000│ │ ├────┼───────┼──────┼──────┼─────┤

│ │ 苯胺类│ 200000│ 0・12│ 0・06│12000│ │ ├────┼───────┼──────┼──────┼─────┤

│ │硝基苯类│ 200000│ 0・10│ 0・04│12000│ │ ├────┼───────┼──────┼──────┼─────┤

│ │阴离子合│ 25000│ 0・30│ 0・09│ 5250│

│ │成洗涤剂│ │ │ │ ││ │)(LA│ │ │ │ ││ │S) │ │ │ │ ││ ├────┼───────┼──────┼──────┼─────┤

│ │ 铜│ 250000│ 0・04│ 0・02│ 5000│ │ ├────┼───────┼──────┼──────┼─────┤

│ │ 锌│ 100000│ 0・06│ 0・02│ 4000│ │ ├────┼───────┼──────┼──────┼─────┤

│ │ 锰│ 100000│ 0・06│ 0・02│ 4000│ │ ├────┼───────┼──────┼──────┼─────┤

│ │有机磷农│ 250000│ 0・07│ 0・04│ 7500│

│ │药(以P│ │ │ │ ││ │计) │ │ │ │ │├─┴────┴───────┴──────┴──────┴─────┤

│ 排污水费(元/吨) 0└──────────────────────────────────┘

・02 │

说明:

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其中: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污水排放量×污水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值。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小于或等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

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大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

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B级起征费。

2、PH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水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水排放量。

3、在执行《综合污水排放标准》表3的“最高允许排放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加计算,合并征收。

4、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

5、排污水是指经过企业、事业单位使用之后,增加了污染物质种类或含量,以及物理性质发生变化而向外排放的水。

6、企事业单位不设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的90%计算污水排放量。

7、未划定保护区和功能区类别的水域排放污水的暂按二级标准执行。

8、火电厂清污分流后的冷却水暂不收费。

三、

三、废渣

单位:元

┌────────┬───────┬───────┬───────┐

│ │ 向水体倾倒 │ 无防水、防 │ 无专设的堆 │

│ 有害物质名称 │ 或排放 │ 渗措施堆放 │ 放场所堆放 │

│ │ 每 吨 │ 每吨、月 │ 每吨、月 │

├────────┼───────┼───────┼───────┤

│含汞、镉、砷、六│ │ │ │

│价铬、铅、氰化物│36・00 │ 2・00 │ │

│、黄磷及其他可溶│ │ │ │

│性剧毒物废渣 │ │ │ │

├────────┼───────┼───────┼───────┤

│ 电厂粉煤灰 │ 1・20 │ │ 0・10 │

├────────┼───────┼───────┼───────┤

│ 其他工业废渣 │ 5・00 │ │ 0・30 │

└────────┴───────┴───────┴───────┘

说明:

(1)1979年9月13日后新建、扩建的燃煤电厂排放的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标准。 (2)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内堆放的,暂不收费。

四、

四、噪声

┌──────┬───┬────┬─────┬──────┬─────┐

│ 超标值 │ │ │ │ │ │ │ │1~3│ 4~6│ 7~9 │10~12 │ 13以上│

│ dB(A)│ │ │ │ │ │ ├──────┼───┼────┼─────┼──────┼─────┤

│ 征收额 │ │ │ │ │ │ │ │200│ 400│ 800 │ 1600 │ 3200│

│ (元/月)│ │ │ │ │ │ └──────┴───┴────┴─────┴──────┴─────┘

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征。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

2、昼、夜间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按本标准分别计算,迭加征收。

3、声源一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昼或夜),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4、未划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范围的地区,除在交通干线道路(每小时车流量100辆以上)两侧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按Ⅳ类区执行外,其余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暂按Ⅲ类区执行。

5、全省统一6∶00~22∶00时(含)定为昼间,22∶00~6∶00时(含)定为夜间。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1篇: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10-16 【生效日期】1991-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一次

常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排污单位。

第三条 第三条 排污费(包括超标准排污费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污费)由旗、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排污费征收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排污费;其他排污单位,缴纳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治理污染、赔偿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 第五条 超标准排污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费,按排污口所排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量征收,每吨二分钱。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同一排污口排出的污染物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其排污费按收费标准最高的一种征收。

第六条 第六条 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单位经过治理,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排污数量和浓度显著降低的,可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停缴或减缴排污费。经监测部门监测属实,可停征或者减征。没有治理或经过治理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

第七条 第七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三)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第八条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产生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关技术资料,经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污费金额有争议的,先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量缴纳排污费,然后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的数据为征收排污费的最终依据。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办理排污费的补退手续。

第九条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排污费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第十条 排污费一个季度结算一次。

排污单位从接到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指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单位缴纳排污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提高征收标准费、加倍收费及补偿性罚款、滞纳金(简称其他收费)在企业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先从单位经费包干节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如有不足,可以从单位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将征收的排污费和其他收费如数缴入当地金库,不得拖缴和截留,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排污费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专项资金管理,用于环境保护支出,年度终了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排污费的百分之七十,用于治理污染。其中百分之二十,按照排污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建立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简称专项基金);其余部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助缴纳排污费单位的污染源治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排污费的百分之三十和其他收费,用于建立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基金(简称发展基金)。其中百分之七十五为收费地区的发展基金;其余百分之二十五由旗县(市)上交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上交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为盟级、自治区级发展基金。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和发展基金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重点用于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综合性治理措施等。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收费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建议当地物价部门颁发《收费许可证》。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排污费和其他收费应当按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自治区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绝执行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或者谎报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下级专项基金和发展基金的使用实施财务、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专项基金和发展基金以及不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坐支排污费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认真查处,有权终止其使用计划的执行,回收基金。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物价部门吊销其《收费许可证》,撤消其收费资格。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征收排污费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征收排污费收款通知单》、《征收污费收款收据》和《环境保护罚款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2篇: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

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

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

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

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

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

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0.0005

2.总镉0.005

3.总铬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0.02

6 总铅0.025

7.总镍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0.01

10.总银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1.悬浮物(SS)

12.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化学需氧量(COD)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0.1

16.动植物油0.16

17.挥发酚0.08

18.总氰化物0.05

19.硫化物0.125

20.氨氮0.8

21.氟化物0.5

22.甲醛0.125

23.苯胺类0.2

24.硝基苯类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0.1

27.总锌0.2

28.总锰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0.05

34.甲基对硫磷0.05

35.马拉硫磷0.05

36.对硫磷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I计)

0.25

40.四氯化碳0.04

41.三氯乙烯0.04

42.四氯乙烯0.04

43.苯0.02

44.甲苯0.02

45.乙苯0.02

46.邻-二甲苯0.02

47.对-二甲苯0.02

48.间-二甲苯0.02

49.氯苯0.02

50.邻二氯苯0.02

51.对二氯苯0.02

52.对硝基氯苯0.02

53.2.4-二硝基氯苯0.02

54.苯酚0.02

55.间-甲酚0.02

56.2.4-二氯酚0.02

57.2.4.6-三氯酚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0.02

60.丙烯晴0.125

61.总硒0.02

说明:1.第

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PH值1.0-1,13-14

2.1-2,12-13

3.2-3,11-12

4.3-4,10-11

5.4-5,9-10

6.5-6,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2.色度5吨水。

3.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污染当量值

1.牛0.1头

禽畜养殖场2.猪1头

3.鸡、鸭等家禽30羽

4.小型企业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0.5吨污水

6.医院消毒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

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

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

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

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

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

规定执行。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

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表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0.95

2.氢氧化物0.95

3.一氧化碳16.7

4.氯气0.34

5.氯化氢10.75

6 氟化物0.87

7.氰化氢0.005

8.硫酸雾0.6

9.铬酸雾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0.0001

11.一般性粉尘4

12.石棉尘0.53

13.玻璃棉尘2.13

14.碳黑尘0.59

15.铅及其化合物0.02

16镉及其化合物0.03

17.铍及其化合物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0.13

19.锡及其化合物0.27

20.烟尘2.18

21.苯0.05

22.甲苯0.18

23.二甲苯0.27

24.苯并(a)芘0.000002

25.甲醛0.09

26.乙醛0.45

27.丙烯醛0.06

28.甲醇0.67

29.酚类0.35

30.沥青烟0.19

31.苯胺类0.21

32.氯苯类0.72

33.硝基苯0.17

34.丙烯氢0.22

35.氯乙烯0.55

36.光气0.04

37.硫化氢0.29

38.氨9.09

39.三甲胺0.32

40.甲硫醇0.04

41.甲硫醚0.28

42.二甲二硫0.28

43.苯乙烯25

44.二硫化碳20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

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

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

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表6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标分贝数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

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

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

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第13篇:湖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4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6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生产经营者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标准的,按规定缴纳排污水费。排污者缴纳超标排污费或者排污水费(以下简称排污费)后,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治理污染和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三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已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排污者应当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未申报者,按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监测单位监测的数据收费。对不具备采样分析条件的,可以用物料衡算方法或者比照同类排污者的排污情况核算排污量。排污者对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数据有异议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核查,并以核查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排污者的污水排放量按污水计量仪表的记录计算或抽测计算;无计量仪表的,按上水量的80%计算(上水量以供水部门的水费收据为依据;自备水源的,按水泵流量和开泵时间计算)。 第六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可以按实测计算或者用物料衡算方法折算排放量,按规定计征排污费;无组织排放有毒大气污染物的,按排放小时计征排污费。

第七条 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无专用堆放场,或者有专用堆放场但无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以固体废弃物的堆存量计征排污费。

第八条 排污费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的,征收排污费按有害物质中收费额高的一种计征。

第九条 对缴纳超标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从排污者缴纳超标排污费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已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以及永久或者暂时停产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核实,自申请之日起可以停止或者减少收费。对限期治理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当加倍收费。

第十条 排污费原则上按排污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未独立设置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地方,由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征收;中央和省属单位的排污费,可以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排污费以月计算,按月或者季征收。排污者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日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银行收取。逾期不缴者,每日收取应缴费用的滞纳金。中央和省属单位的排污费缴入省财政;其他排污者的排污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等,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在利润留成、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或者企业基金中列支;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等,从单位包干结余经费或者预算外资金中开支。 第十二条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其中80%部分(含提取3%作为环境科技发展基金)及其贷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外),为治理污染贷款基金,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其中排污水费主要用于水域综合整治); 20%部分以及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滞纳金和污染环境补偿性罚款部分,按省有关规走使用。

第十三条 排污者治理污染,应当利用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以向其主管部门申请治理污染贷款,经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由委托的金融机构从治理污染贷款基金中贷款。治理污染贷款申请,应当在排污者交费年度的下年度6个月内提出,逾期者,其贷款指标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剂使用。贷款的归还和豁免按省有关规走执行。 第十四条 排污费的财务管理,按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月19日颁布的《湖南省征收排污费和污染环境罚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14篇: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我省排污费征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污水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至1.4元。

(二)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因子,仍执行现行征收标准,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每污染当量1.2元征收,化学需氧量、氨氮按每污染当量1.4元征收。

(三)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以及其他废气、污水中其他污染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现行标准征收。

(四)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均须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污染因子按照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在每一废气排放口,对所有污染因子按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因子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调整现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范围及计征方法,进一步促

使企业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对全省范围内应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其排放的所有收费的污染因子均实行差别排污费征收政策。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三)同时存在第

(二)款规定两种情况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四)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淘汰类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五)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

(六)有关超标、超总量、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产生的污染因子排放量,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应分别计算。

(备注:其他有关排污费征收、减免、资金使用管理等政策仍按现行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15篇:排污费征收对象依据

一、排污费征收对象及依据

1.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废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3.《中华人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我局依据以上法律与条例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企业事业与个体工商户开征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计算与标准(见附件)

三、我局排污费征收办法 1.排污较大的企业或工商户; 2.同一行业之间相对平衡; 3.征收幅度参照周边县市执行;

四、部分排污单位未征排污费原因

1.排污总量小。如小水电行业,工业园区江西同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江西诺斯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西恒明压缩机厂、奉新赣新制药有限公司、奉新水轮机厂、奉新景致仿木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规模小、人员少、排污量少。因县环保局目前不具备监测能力,对企业的监测都是请省、市监测站进行监测,这些小的排污企业监测费用大于排污费征收额。

2.重点减排项目,环保投入大。如砂轮行业由燃煤改为燃气,污染物排放大为减少,政策上给予支持。

五、部分排污单位减征原因

1.市场因素。企业减产、半停产,如竹地板行业、工业园区江西丰融科技线缆公司、江西省丰硕电磁线有限公司、江西世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半年处于停产状态。

2.企业经营不善,需各方全力支持企业。如江西宏伟汽配有限公司。

六、原来未开征现在开征的纺织行业

2 1.因为纺织行业作为我县重点发展行业。

2.开征原因是2012年8月省环境监察局对园区华春色纺、三邦实业等企业检查中,发现纺织行业未征收排污费,省环境监察局于2012年8月21日对我局下达了赣环察字〔2012〕34号文件,要求对纺织行业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否则省环监局将对前三年的排污费进行稽缴(文件附后)。

七、园区排污费征收没有区分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企业废水只有一个排污总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环保局是根据企业总排污口进行核定,凡是征收废水排污费的企业,均含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

奉新县环保局

2013年1月23日

第16篇: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排污单位。 第三条 排污费(包括超标准排污费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污费)由旗、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排污费征收工作。

第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排污费;其他排污单位,缴纳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治理污染、赔偿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 超标准排污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费,按排污口所排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量征收,每吨二分钱。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同一排污口排出的污染物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其排污费按收费标准最高的一种征收。

第六条 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单位经过治理,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排污数量和浓度显著降低的,可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停缴或减缴排污费。经监测部门监测属实,可停征或者减征。没有治理或经过治理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

第七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三)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产生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关技术资料,经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污费金额有争议的,先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量缴纳排污费,然后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的数据为征收排污费的最终依据。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办理排污费的补退手续。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排污费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排污费一个季度结算一次。

排污单位从接到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指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单位缴纳排污费。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提高征收标准费、加倍收费及补偿性罚款、滞纳金(简称其他收费)在企业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先从单位经费包干节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如有不足,可以从单位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将征收的排污费和其他收费如数缴入当地金库,不得拖缴和截留,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三条 排污费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专项资金管理,用于环境保护支出,年度终了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排污费的百分之七十,用于治理污染。其中百分之二十,按照排污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建立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简称专项基金);其余部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助缴纳排污费单位的污染源治理。

第十五条 排污费的百分之三十和其他收费,用于建立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基金(简称发展基金)。其中百分之七十五为收费地区的发展基金;其余百分之二十五由旗县(市)上交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上交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为盟级、自治区级发展基金。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和发展基金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重点用于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综合性治理措施等。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收费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建议当地物价部门颁发《收费许可证》。

第十八条 排污费和其他收费应当按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自治区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绝执行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或者谎报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下级专项基金和发展基金的使用实施财务、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专项基金和发展基金以及不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坐支排污费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认真查处,有权终止其使用计划的执行,回收基金。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物价部门吊销其《收费许可证》,撤消其收费资格。

第二十二条 征收排污费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征收排污费收款通知单》、《征收污费收款收据》和《环境保护罚款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1991年10月16日 (地方法规)

第17篇:北京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有关规定

北京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有关规定

北京市排污收费工作实行“一级收费,两级管理”的征收体制,即由各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收费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一、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执行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关于提高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规定征收排污费。

二、征收排污费的种类

超标排污费:包括超标污水排污费、超标废气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超标废渣排污费。

二氧化硫排污费;

三项收费:提高标准排污费,加倍收费、滞纳金。

三、征收排污费的标准

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者申报的排污种类、超标情况、排污量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征收超标排污费。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者,从开征第三年起,按每年提高收费标准百分之五加征提高标准排污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倍收费: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b 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c 国家和市、区、县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d 采取稀释等不正当手段排放污染物或谎报排污情况的;

e 使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

有d、e两种情况的单位,除立即改正或限期停止使用外,排放的污染物未超标的,按超标五倍以内收费。

逾期不缴排污费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可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申请,经核定属实,从申请之日起停止或减少收费。

四、征收排污费的程序

排污者必须如实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各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等方法,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进行核定,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征收排污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在每月10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交纳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者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后十天内,到所在辖区的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向缴费人开具“北京市排污收费专用票据”。\"

对逾期不缴纳或少缴纳者,由环保部门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不缴的,区县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区、县环保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收取的中央部属和市属排污者交纳的排污费上缴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于次月10日前,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填写完整、正确,及时办理缴入国库的手续。同时,对区、县属及以下排污者缴纳的排污费由区、县环保部门按月缴入区、县财政。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全面、足额的征收原则,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及上级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改变收费范围,变相下达收费指标、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规予以认真查处。收费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统一由市环保局负责申请办理;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县环保部门应到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公示制度。

各区县环保局征收排污费使用经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排污收费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环保局计财处负责专用票据的统一印制和监督管理。

五、排污费资金的使用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排污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排污费资金使用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原则,主要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重点用于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三废”综合利用项目以及其他治理污染项目;

为实现节能、降耗、减污而进行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监督性监测、监察及环保专用仪器、设备的补助费用;

防治污染新技术、新工艺的科研开发费用;

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贷款贴息;

结合北京市污染防治目标与对策要求,安排的重点项目资金等。

申请使用排污费资金的单位,应编制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环保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统一安排资金。

第18篇:局域网内安装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

局域网内安装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

如果您单位的机器均已用网线连接,机器间可互相访问文件,并且单位内将有多人使用排污收费系统(如:多人分片管理企业)时,可采用本文档所描述的方法完成排污收费系统的安装。鉴于时间有限,请结合培训讲义予以理解

1、数据库的安装、升级

运行数据库软件的机器称为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要求专业的服务器或者性能优越专机专用的台式机。数据库服务器必须专机专用。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应采用Win 2000系统,并开启guest用户,出于安全考虑,数据库服务器应打win 2000 SP4补丁,并且仅限于局域网内使用,不连接internet。数据库服务器上安装数据库无特别注意事项,请按照培训讲义SQL SERVER数据库、SP3安装部分完成安装。

安装重启后,可以通过双击桌面右下角(图一)图标显示出的SQL SERVER服务管理器中(图二),服务器名称获取数据库服务器名称,如图示我的叫“ZM”。 此外,请保证局域网内机器IP方案为固定IP,而非自动获得IP地址,从图三可以看到,我本地数据库服务器所在机器IP地址为202.117.99.35。

注:在数据库服务器安装《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然后用据库管理工具生成《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所使用数据库env_pwsf。如需备份数据库可用数据库服务器上数据库管理工具完成数据库备份

(图一)

(图二)

(图三)

2、软件的安装

局域网内哪台机器即将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哪台机器安装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请注意,仅安装排污收费软件,数据库不须安装。安装前,请保证即将安装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机器能Ping通数据库服务器。下面所示方法可以诊断当前机器是否能Ping通数据库服务器。

如图5示,点击开始-〉运行,在图六示运行对话框中填入CMD点确定,进入图七

(图五)

(图六)

(图七)

键入ping 202.117.99.35,如出现下图示,表示当前机器可以Ping通服务器。其中202.117.99.35为数据库IP地址

Reply from 202.117.99.35: bytes=32 time

确定当前机器可Ping通数据库服务器后,在当前机器安装《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安装完成后删除,请删除《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菜单下(如图八示)数据库管理工具项

(图八)

3、连接数据库

安装完《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后,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菜单下点击《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略等片刻弹出连接数据库界面如图

(九),在服务器名称后填入数据库服务器IP地址202.117.99.35,点击该界面测试连接按钮,如弹出“数据库连接成功”信息,则点击确定按钮回到《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登陆界面完成当前机器配置

(图九)

(图十)

4、操作员管理

如单位管辖企业众多,可以采用每人若干企业的分片模式管理。分片管理时,系统管理员可以看到其他所有的企业,而其他具体个人仅能看到其负责的企业。平常业务处理由具体操作员完成。具有系统权限的系统管理员完成数据导入导出及上报工作

第19篇: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9月26日 16时21分 361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计划物价 环境保护

“排污费”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排污者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排污费。

县级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排污费核定、征缴的文书送达和工作联系制度,确保排污费的核定征缴工作畅通。

第五条 征收排污费的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同级价格部门申领,并将副本交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六条 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实行公示制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季度将核定和实际征收的排污者的排污费数额予以公示。

第七条 排污者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开始3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月或当季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城市范围内产生建筑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或按季度进行核定,核定工作应当在接到排污申报后下月或下季度起10日内完成。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者,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者安装在线监控设备而不正常使用的,根据未使用在线监控设备的时间,按照未脱硫核定其二氧化硫排污量。

直接排放污水的排污者,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者安装在线监控设备而不正常使用的,根据未使用在线监控设备的时间,按照监督性监测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最高值核定其排污量。

第十二条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照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但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

第十三条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复核期满或者作出复核决定后5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传送经排污者签收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送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的商业银行足额缴纳排污费。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在10日内负责按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15%作为省预算收入,75%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国库、省国库和地方国库,作为中央、省、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排污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省直社保征收局征收。按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90%作为省预算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国库、省国库。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排污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七条 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监控、信息、监察、监测、宣教、环保科研等能力建设;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排污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排污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排放污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其应缴纳的排污费和滞纳金;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排污费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排污费和滞纳金。

地方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排污费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发现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少核或者多核排污费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未按时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排污费核定、征收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0篇:《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1013

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一、安装配置类 ......................................................................................................................................5

1.2.3.4.5.6.7.8.9.目前公司发布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最新版本是多少?如何判断自己当前正在使用的是哪我第一次使用系统,使用前需要做哪些工作? ........................................5 安装SQL Server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5 将安装光盘放入光驱后,没有出现安装界面,我该如何处理? ..........................5 安装SQL Server时,出现“以前的某个程序安装„„挂起„„”提示,我该如何处理? ....6 为什么要安装SQL Server 2000 Service Pack 3补丁(SP3),该从哪里获取? ...........6 安装时我设置了sa密码,但安装后忘记了,如何处理? ...............................6 开始-〉运行-〉Microsoft SQL Server-〉企业管理器中SQL Server 组下提示无项目(如下图),登陆SQL Server查询分析器时提示如下信息如何解决? ..............................10 个版本? ............................................................................5

该如何处理? ........................................................................7 10.如何判断SQL Server正常运行? ..................................................11 11.如何判断局域网内两台计算机网络畅通? ...........................................12 12.我是局域网用户,单位有多人使用软件,安装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2 13.我输入了正确的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登录后提示“连接数据库失败”,该如何处理? .....13 14.安装SQL SERVER后,每次使用数据库都需自己手动启动SQL SERVER服务器,很是麻烦,又没有简单的方法? .....................................................................13 15.安装SQL SERVER,启动系统后屏幕右下角数据库服务器始终为红色,双击手工点击开始/运行报如下错误: .........................................................................14 16.安装SQL SERVER即将完成时,系统提示“安装程序配置服务器失败。参考服务器错误日志和c:\\windows\\sqlstp.log”,用写字板打开c:\\windows\\sqlstp.log看到包含“一般性网络错误”字样 16

17.我已成功完成软件安装,该使用什么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登录软件? ...................16 18.输入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后,弹出“请先进入[征收机构模块设置]模块„„”提示框,该如何处理? .............................................................................16 19.“征收机构设置-〉本级编码”中,没有我们的“监察机构编号”,该如何处理? .........17 20.填写“征收机构设置”时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17

二、操作使用类 ....................................................................................................................................17

21.升级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至V4.3版或更高版本后,导出无法正常进行。................17 22.导入下级数据后, 为什么在基本信息里找不到下级企业数据? ........................20 23.核定计算时提示“请设置污水、废气的当量收费单价”,应如何解决? ..................22 24.报表汇总完预览时提示错误,怎么处理? ...........................................23

三、报表管理、信息查询类 ................................................................................................................23

25.完成哪些操作后,方可通过‘报表管理’预览‘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季报)’情况 .....23 26.完成哪些操作后,方可通过‘报表管理’预览‘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情况.......23 27.报表管理中如何操作方可看到‘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季报)’及‘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各报表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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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28.按照上述操作我完成1季度排放量核定及排污费征收,但是通过‘报表管理’预览‘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时,1季度开征收开单和解缴入库金额均为零,而二季度报表确显示正确的1季度开征收开单和解缴入库金额,这是怎么回事? ........................................24 29.企业基本信息中我录入100家企业,按照上述步骤操作完成后,汇总‘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季报)’,表1汇总情况显示结果水87家,气90家,为什么数值上会有差异? ..............24 30.报表管理主界面数据类型本级数据、汇总数据是什么含意? ...........................24 31.1季度当季完成当季工作并正常上报,2季度尚未进行,但是预览2季度“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为何有费用信息,并且各项数据信息和1季度相同。 .............................24 32.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中解缴入库项为什么不等于解缴入库明细? ...............24 33.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中征收开单金额为什么不等于解缴入库金额? .............25 34.年报上报时间 ...................................................................25 35.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数据来源(以2008年年报为例) ......................25 36.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报表构成 ...........................................25 37.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产生的必要条件(以2008年年报为例) ................26 38.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年报)各项报表如何产生?(以2008年年报为例) .......................................................................27 39.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表1 排污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有什么特点?(以2008年年报为例) 27

40.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年报)统计时间范围有什么不同?(以2008年年报为例) ...................................................................27 41.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表1 排污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数据由哪些申报表申报内容构成 27

42.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表1 排污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汇总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8 43.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年报)统计时间范围有什么不同?(以2008年年报为例) ...................................................................29 44.2009年申报工作与2008年年报上报工作的关系 ......................................29 45.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中“解缴入库”与“解缴入库分项明细”金额不等,是什么原因? 30

46.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中“征收开单”与“解缴入库”、“未缴”三者不等的原因及如何查看? .............................................................................30

四、数据库管理类 ................................................................................................................................30

47.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使用SQL SERVER数据库,对于SQL SERVER数据库我们需要做哪些日常工作? 30

48.使用数据库管理工具对数据库进行维护时需要注意那些事项? .........................31 49.如何创建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使用的数据库? .......................................31 50.数据库备份的必要性 .............................................................32 51.如何备份数据库库? .............................................................32 52.何时需要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33 53.数据库备份应该如何保管? .......................................................33 54.如何利用数据库管理工具对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所用数据库进行升级? .................33 55.如何利用查询分析器对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所用数据库进行升级? .....................34

五、国控专项申报 ................................................................................................................................36

56.国控企业专项申报系统运行环境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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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57.作为环保局负责国控企业专项申报人员,应当如何登陆系统进行工作?用户名、密码是什么? 36

58.初次登录时,按要求填写用户名和密码之后,点击登陆,系统没有任何反应? ...........36 59.国控专项申报数据与国控申报数据关系 .............................................38 60.国控数据上报目前如何开展工作? .................................................38 61.年报中关于申报核定年报,征收年报中,对于国控名单类型有关的数据如何处理?是否考核? 38

62.专项申报上报什么时间截止上报? .................................................38 63.为什么要做专项申报工作? .......................................................38 64.专项申报要求做哪些工作? .......................................................38 65.专项申报操作使用说明手册在什么地方下载? .......................................39 66.工艺流程图是生产工艺还是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照片? ...........................39 67.如何确定国控企业经纬度? .......................................................39 68.照片上传成功后,为什么上传界面显示没有上传字样? ...............................39 69.目前专项申报国控企业名单数据包含那些内容?: .....................................40 70.我的机构代码没有或者我的用户名不存在,我应该如何专项申报? .......................40 71.数据库中存在:企业重复、非国控企业等问题,怎么处理,是否上报? ...................40 72.国控名单什么时间出来正式下发? .................................................40 73.目前专项申报工作开展以哪个名单为准? ...........................................40 74.企业点位在地图上来回移动,若把企业拖到正确位置,但下次登录后,又自动更换位置为什么? 40

75.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采仪三个模块,看不到“上传”图片的按钮,怎么解决该问题? 40

76.企业的经纬度与申报数据相差较大怎么办? .........................................41 77.对污染源治理设施、数据采集仪、在线监测仪器等相关知识知道很少,建议提供相关知识问题,以供参阅: .........................................................................41 78.现在很多地区都执行了了新的标准,而专项申报中的行业标准仍然是旧标准,我们无法申报,应如何处理? .......................................................................41 79.照片上传有什么要求? ...........................................................41 80.对于关停企业和军工企业不能确定经纬度和拍照,应如何上报? .......................41 81.国控企业大部分只是监控污水或者废气,如只监控废气的企业,污水排放口没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仪器,自然也没有数采仪,是不是这种情况下他的水污染治理设施不用录入了? ..........41 82.添加了数采仪的信息,可上传照片模块,还是显示“无数采仪”,无法传照片怎么办? ....41 83.在照片上传界面,若是提示“无”相关信息,没办法上传照片怎么办? .................41 84.如何手工输入经纬度信息? .......................................................43 85.关于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我们应作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帮我们进行修改? ....43 86.请问废水或者废气排放口设备名称是生产设备还是污染治理设备? .....................43

六、2009年汇审考评 ...........................................................................................................................43

87.申报和收费的考评范围发生了什么变化? ...........................................43 88.2009年春节临近,报表的报送时间是否有调整? .....................................44 89.2009年申报计分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如何理解并适应呢? ...........................44 90.往年反映较多的条款在2009年考评办法中是否有调整? ..............................44 91.国控数据库如何考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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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92.如何理解“数据库与实际不一致的,按照比例扣分”? ...............................44 93.不同情况下报送数据库的得分方式是怎样的呢? .....................................45 94.对文字报告有什么具体要求? .....................................................45 95.已经报送的报表是否可以进行修正? ...............................................45 96.国控名单什么时候出来?是否会影响国控数据库的制作? .............................45

七、其他 ................................................................................................................................................46

97.软件升级的必要性 ...............................................................46 98.软件升级的步骤 .................................................................46 99.在软件使用中,如何联系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服务人员? .............................46 100.怎样能得到最新版本软件? .......................................................46 101.如何加入省服务群 ...............................................................47 102.如何进行远程操作? .............................................................49 103.如何用QQ截图?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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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装配置类

1.目前公司发布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最新版本是多少?如何判断自己当前正在使用的是哪个版本?

答: 1)目前公司发布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最新版本是V4.5;

2)判断自己当前正在使用版本,请登录《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在主界面右上角可以看到当前软件版本号,如下图。

注意:定制版本自4.1发布以后,取消版本显示,以标识定制

2.

答:第一次使用系统之前,需要做以下工作:

1) 安装 A.B.C.2) 3)

3.安装SQL Server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安装SQL Server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 3) 4) 5)

4.

答:将安装光盘放入光驱后,光盘正确加载(如下图),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打开,进入安装目录后,双击setup.exe即可。 将安装光盘放入光驱后,没有出现安装界面,我该如何处理? 操作系统推荐使用Windows 2000 server/profeional、xp profeional(不要home版)

“服务帐户-服务设置”选择“使用本地系统帐户” “身份验证模式”选择“混和模式”、“空密码”

先前如安装SQL Server,请先卸载(正版软件直接用安装光盘卸载) 安装SQL Server 2000个人版

安装SQL Server 2000 Service Pack 3补丁(SP3) 安装《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 我第一次使用系统,使用前需要做哪些工作?

创建数据库 征收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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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装SQL Server时,出现“以前的某个程序安装„„挂起„„”提示,我该如何处理?

答:有两个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1) 2) 根据提示,重新启动计算机;

点击“开始-〉运行”,输入“regedit”进入系统注册表后,打开文件夹

“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urrentControlSet\\Control\\Seion Manager” 删除PendingFileRenameOperations文件。

6.

答:SP3是SQL Server开发商微软面向SQL Server推出的阶段性补丁,在解决SQL Server早期版本存在问题的同时对数据库安全性及性能做了重要调整,所以在平常使用时请安装 SP3补丁。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正版用户可从微软官方网站如下链接获取: http://pwsf.jointsky.com/upload/sp3.rar

7.安装时我设置了sa密码,但安装后忘记了,如何处理?

答:解决步骤如下:

1) 2) 在安装SQL Server的计算机上,点击“开始-〉程序-〉Microsoft SQL Server-〉企业管理器”打开SQL Server企业管理器;

依次打开“Microsoft SQL Servers-〉SQL Server组„„安全性-〉登陆”项,在右面找到“sa”,单击鼠标右键,选择“属性”,打开“SQL Server登陆属性”窗口。在其“常规选项卡”中重新设置密码即可。 为什么要安装SQL Server 2000 Service Pack 3补丁(SP3),该从哪里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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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始-〉运行-〉Microsoft SQL Server-〉企业管理器中SQL Server 组下提示无项目(如下图),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采用如下方法进行注册:

1) 开始-〉程序-〉Microsoft SQL Server-〉企业管理器,打开企业管理器后,点击“+”,看到SQL Server 组,单击右键选择新建 SQL Server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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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欢迎页面点击下一步,如果注册本机SQL Server服务器,可以在选择服务器页面可用的服务器输入框,则输入本机服务器名(一般为机器名,具体根据常见问题9中图二确定)或IP;如果是远程服务器,则输入远程服务器名或IP。点击添加后,点击下一步

注:BQL为我机器SQL Server服务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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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择身份验证模式

4) 选择sql server组页面点击下一步,完成注册点击完成,略等片刻,注册成功,点击关闭完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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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登陆SQL Server查询分析器时提示如下信息如何解决?

答:按照如下步骤操作即可解决 1) 开始-〉程序--Microsoft

SQL

Server-〉服务器网络实用工具

在常规选项卡中,看下“强制使用协议加密”是否打了对勾,如果有的话,去掉后再连接服务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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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始-〉程序--Microsoft

SQL

Server-〉客户端网络实用工具

在常规选项卡中,看下“强制使用协议加密”是否打了对勾,如果有的话,去掉后再连接服务器即可

10.如何判断SQL Server正常运行?

答:可用如下方法进行判断:

1) SQL Server服务管理器处于运行状态。可以在安装SQL Server的计算机屏幕右下角任务栏中找到图标口(如下图二);

(如下图一),鼠标双击可打开“SQL Server服务管理器”窗

图一

图二

2)

如果在屏幕右下角任务栏中没有找到SQL Server服务管理器。请单击“开始-〉程序-〉Microsoft SQL Server-〉企业管理器”,打开“SQL Server企业管理器”。依次展开“Microsoft SQL Servers-〉SQL Server组„„”,如果能看到“数据库”,并可以浏览“数据库”下相关内容,则表示SQL Server服务器运行正常。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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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何判断局域网内两台计算机网络畅通?

答:假设局域网内有A、B两台计算机

1) 获取计算机A的IP地址。点击“开始-〉运行”,键入 “cmd”,切换到Dos界面下,键入命令“ipconfig”并回车。得到计算机A的IP地址,例如“202.117.99.24”。

2) 使用计算机A Ping 计算机B。点击“开始-〉运行”,键入 “cmd”,切换到Dos界面下,键入命令“Ping 202.117.99.24 ”并回车。

3)

如果出现Reply字样表示两计算机网络畅通,其中time值越小表示网络通讯越好。

12.我是局域网用户,单位有多人使用软件,安装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局域网用户安装软件,并且多人使用,请注意如下问题

1) 2) 3) 在局域网中选择一台计算机做为服务器,安装SQL Server; 在其他计算机上只安装《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

使用时,打开《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登录界面,选择“更换数据库”进入“连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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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据库”界面。将服务器IP地址或者名称填入“服务器名称”并点击“测试数据库”。 注意:SQL Server只需要装在一台计算机上!

13.我输入了正确的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登录后提示“连接数据库失败”,该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点解决:

1) 2) 3) 4) 5) 6)

14.安装SQL SERVER后,每次使用数据库都需自己手动启动SQL SERVER服务器,很是麻烦,又没有简单的方法?

答:双击屏幕右下角SQL SERVER服务器,当启动OS时自动启动服务前面勾上钩即可,这样SQL SERVER服务器将在你启动系统时启动 查看SQL Server服务管理器是否正常运行(参看问题8);

检查数据库“env_pwsf”是否存在(如果您第一次使用系统,请特别注意); 检查“连接数据库”窗口,“服务器名称”是否正确(如果您是局域网用户,请特别注意);

如果您是局域网用户,请检查当前计算机与SQL Server所在服务器之间网络是否畅通(参看问题9);

如果您是局域网用户,请检查SQL Server所在服务器是否有GUEST用户;

如果您的操作系统是XP,可以尝试使用“..\\Program Files\\jointsky\\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BMPICO”文件夹下ntwdblib.dll文件替换上层文件夹中的同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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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安装SQL SERVER,启动系统后屏幕右下角数据库服务器始终为红色,双击手工点击开始/运行报如下错误:

答:出现此问题是因为用户在安装SQL SERVER选择服务帐户没有按照要求选择使用本地系统帐户,而是选则使用域用户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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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解决方法如下:“开始-〉程序-〉管理工具-〉服务“,进入服务页面找到” MSSQLSERVER “服务(如下图示),右键,属性,打开 MSSQLSERVER的属性(本地计算机)窗口,然后选择 ”登陆“页面,将登陆身份改为,本地系统帐户后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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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安装SQL SERVER即将完成时,系统提示“安装程序配置服务器失败。参考服务器错误日志和c:\\windows\\sqlstp.log”,用写字板打开c:\\windows\\sqlstp.log看到包含“一般性网络错误”字样

17.我已成功完成软件安装,该使用什么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登录软件?

18.输入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后,弹出“请先进入[征收机构模块设置]模块„„”提示框,该如何处理? 答:《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默认的用户编码“system”,用户密码“manager”。请使用该用户编码和密码登录软件,使用时请注意大小写。 答:解决办法:“我的电脑-〉右键属性-〉系统属性 计算机名-〉点击更改计算机名“改为大写后重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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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答:用户初次登录《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首先要进行“征收机构设置”。点击确定后,打开“征收机构设置”窗口,设置本级征收机构信息后保存,再次登录软件,您就可以开始使用软件了。“征收机构设置”也可以在“系统设置-〉征收机构设置”处修改。

19.“征收机构设置-〉本级编码”中,没有我们的“监察机构编号”,该如何处理?

答:以哈尔滨开发区为例,按照以下步骤解决:

1) 2) 3) 初次登录,进入“征收机构设置”界面,在“本级编码”空白输入区域鼠标双击,弹出“监查机构编号”窗口,任选本省同一级别监查机构编号并保存;

重新登录软件,进入“系统设置-〉编码管理-〉行政区划设置”窗口,点击“新增”按钮,添加新的行政区划编码、名称等信息。

重新进入“系统设置-〉征收机构设置”窗口,在“本级编码”空白输入区域鼠标双击,弹出“监查机构编号”窗口,展开本省(市)监察机构,这时就可以看到已成功添加的行政区划,请重新选择此行政区划作为本级编码。

注:新增行政区划编码应由上级部门统一规划、分配。如果暂没有指定,请联系上级部门统一编排后填写,以保证编码不会重复!

20.填写“征收机构设置”时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答:填写“征收机构设置”时需要注意以下地方:

1) 2) 3) 已录入数据后,不能再修改“本级编码”,如一定要操作,请与交大长天联系。 “开发单位”、“开发银行”、“银行帐号”、“复议机构”、“法院”等信息,用于打印“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各种单据,如此处缺失,将导致单据信息不全。 没有所需的“监察机构编号”,请参看问题18予以解决

二、操作使用类

21.升级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至V4.3版或更高版本后,导出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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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答:导出无法正常进行可能因为以下情况导致:

1) 2) 3) 4) 1) 软件和数据库版本不匹配

SQL SERVER数据库安装时,身份验证模式选择“Windows”身份验证模式

连接数据库时未填写sql server服务器名称,而是采用‘.’或者‘127.0.0.1’代替

企业管理器中SQL Server 组下是否显示无项目(解决方案请参见问题8) 软件和数据库版本不匹配

下载与当前数据库匹配的软件(请注意区分自己使用的版本是公共版还是定制版,如不清楚,可致电上级部门予以确认)。 2) SQL SERVER数据库安装时,身份验证模式选择“Windows”身份验证模式 开始-〉程序-〉Microsoft SQL Server-〉企业管理器,打开企业管理器 在服务器上单击右键,选择属性菜单项 对于此两种情况引起的数据无法导出问题可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点击 安全性页面,其中身份验证选择“SQL Server和Windows(S)”后,点击确定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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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点击“是”按钮后等待片刻重启数据库服务器后即可正常导出

3) 连接数据库时填写SQL SERVER服务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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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双击屏幕右下角绿色图标

,弹出SQL SERVER服务管理器

将此处服务器名称‘BQL’,填写在连接数据库界面,服务器名称处

注:登陆界面点击更换数据库按钮即可进入连接数据库界面

22.导入下级数据后, 为什么在基本信息里找不到下级企业数据?

答:导入下级数据后找不到下级企业数据的原因有两点

1) 查看下级征收机构未启用

系统设置—编码管理—查看征收机构中看此下级是否打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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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未授权

系统设置—操作员管理—征收权限设置中授权企业

将右侧列表中的企业选中后点击中间的向左箭头既可添加到左侧列表的已授权企业列有 注意:授权前注意左上角用户列表框中授权给指定用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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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核定计算时提示“请设置污水、废气的当量收费单价”,应如何解决? 答:在核定计算时如提示以下信息按如下方式解决:

解决方法:系统设置-征收标准设置-本级征收信息中将所以可设置的单价值填写为非0的数保存既可,如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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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报表汇总完预览时提示错误,怎么处理? 答:在预览报表时如提示以下错误:

原因:

未安装微软的OFFICE软件(Microsoft Office) 安装的OFFICE版本不能被识别,此类问题是因为安装的GHOST操作系统中自带的OFFICE程序

解决方法:重新安装Microsoft Office软件既可,有不识别版本的需要先卸载旧版本再重新安装

三、报表管理、信息查询类

25.完成哪些操作后,方可通过‘报表管理’预览‘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季报)’情况 答:要预览本地正确的‘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季报)’情况,需要完成如下四步

1) 2) 3) 4)

基本信息录入。录入企业及排口信息、排放标准 申报数据录入。录入企业上报的每月污染物排放情况

申报审核。对企业上报数据确认后,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企业征收类型 核定计算。根据企业实际排放情况核算企业排污费

26.完成哪些操作后,方可通过‘报表管理’预览‘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情况

答:要预览本地正确的‘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情况,需要完成如下四步

1) 2) 3) 4) 5) 6) 7) 基本信息录入。录入企业及排口信息、排放标准 申报数据录入。录入企业上报的每月污染物排放情况

申报审核。对企业上报数据确认后,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企业征收类型 核定计算。根据企业实际排放情况核算企业排污费 核定通知书送达。将企业预收费排污信息通知企业 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打印。将收费信息以文书形式通知企业 手工录入银行对帐单。将企业实际缴费情况录入软件

注意:第6步、第7部是关键。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打单金额直接决定‘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征收开单, 手工录入银行对帐单金额直接决定‘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解缴入库金额。此外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打单、手工录入银行对帐请特别注意打单时间及对帐时间。

27.报表管理中如何操作方可看到‘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季报)’及‘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各报表情况

答:请按照如下操作步骤进行:

1) 2) 在主软件中正确完成相关报表必要操作

打开报表管理,如先前尚未进行数据汇总或汇总后数据发生变化,请点击汇总数据选择合适的时间段,以2008年1季度报表为例,选择2008至2008,点击汇总(汇总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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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需进行一次,便可预览相关报表) 3) 4) 5) 6) 汇总完毕后,在地区列表中选择需要统计的相关报表的地区

选择数据类型,如包含下属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本级数据或汇总数据 选择需要统计的季度

点击预览即可看到以excel格式展现的相关报表信息

28.按照上述操作我完成1季度排放量核定及排污费征收,但是通过‘报表管理’预览‘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时,1季度开征收开单和解缴入库金额均为零,而二季度报表确显示正确的1季度开征收开单和解缴入库金额,这是怎么回事?

答:‘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征收开单金额取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打单金额;解缴入库金额取决于手工录入银行对帐单金额。此外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统计时有时间概念,例如1季度‘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征收开单实际上指的是,凡是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在

1、

2、3三月打单的金额合计;而1季度‘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解缴入库实际上指的是,凡是手工录入银行对帐单在

1、

2、3三月对帐的金额合计。如果原本1季度开单和对帐,而你未在1季度操作,则出现上面的问题。

如何发现问题企业?我们可以通过‘统计查询’、‘排污费查询’、‘排污费缴纳明细查询’中排污费产生月份查询。查询结果中,我们主要关注产开单时间、缴款时间不在统计范围中的企业即可。

遇到此问题如何解决呢?问题的根源出在打单和对帐的时间上。因为解决此问题我们分以下两步:

1) 2) 解决征收开单金额显示,可以通过在正确的时间内重新打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解决解缴入库金额显示,可以在手工录入银行对帐单处删除已存在的对帐记录,然后再在正确的时间内重新对帐

29.企业基本信息中我录入100家企业,按照上述步骤操作完成后,汇总‘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季报)’,表1汇总情况显示结果水87家,气90家,为什么数值上会有差异?

答:‘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季报)’表1汇总情况报表仅统计特定时间段内完成核定计算操作的一般及小型企业。以下情况将不予统计:

1) 如果企业没有污水排口且不按特征值收费,将不予统计在水的申报户数中;如果企业没有废气排口,将不统计在气的申报户数中

2) 如果企业统计时间段内未录入申报数据或者录入申报数据后未申报审核,将不予统计 3) 如果企业做免征处理,将不予统计 4) 如果企业不予核定,将不予统计

30.报表管理主界面数据类型本级数据、汇总数据是什么含意? 答:数据类型,本级数据指当前选择征收机构本级管辖企业情况;而汇总数据则指当前选择征收机构本级及下属机构管辖企业情况,两者范围不同。

31.1季度当季完成当季工作并正常上报,2季度尚未进行,但是预览2季度“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为何有费用信息,并且各项数据信息和1季度相同。

答:“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工作报表中数据时累计的,2季度入库金额包含1季度入库金额和2季度入库金额两部分,因此会出现2季度尚未开展工作的情况下,“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有费用信息而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季报)没有数据

32.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中解缴入库项为什么不等于解缴入库明细?

答:原因有两个: 1) 2) 缴费存在部分缴纳情况此种情况导致解缴入库明细大于解缴入库项

下级上报数据后,下级人为删除已经上报给上级的核定数据,此种情况导致上级机构解缴入库明细小于解缴入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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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33.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中征收开单金额为什么不等于解缴入库金额?

答:如果开多少收多少,并且开单时间和缴费时间都在同一季度,则不存在未缴并且收开单金额等于解缴入库金额。但是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大量存在开多收少部分缴纳现象,而未缴根据97填报说明只统计全部没缴的金额,进而导致开单金额不等于解缴入库金额与未缴金额之和;另一方面,业务人员在操作软件时,不考虑缴费通知单打单时间(例如打单时间2007年第4季度)和手工对帐缴款时间(2008年第1季度),进而导致开单金额不等于解缴入库金额(统计1季度时,由于打印缴费通知单时间在2007年4季度征收开单将不统计此金额;手工对帐缴款时间在2008年1季度,解缴入库将统计此金额)。 34.年报上报时间

答:每年1月15日前(具体时间要求参看环发[2003]187号)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依法完成申报登记,各级监察机构每年2月10日前完成申报登记审核。依此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以邮戳时间为准,3月1日(具体时间要求参看环办[2004]97号)前将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及相关内容、4月15日(具体时间要求参看环办[2004]97号)前将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年报)及相关内容报送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由于春节影响,此时间可能有调整,具体时间要求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相关文件为准。

35.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数据来源(以2008年年报为例)

答: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数据由2008年本年核定数据(计算排污费的数据)及2009年申报数据中反映上年水气能源消耗情况的两部分数据构成。

其中2008年本年核定数据即2008年每季度或月份核定的排污数据;2009年申报数据即2009年申报表内容中以1-起始的申报表所包含的数据

36.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报表构成

答: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共计12张报表,根据其数据来源可将其分为两大类,具体如下:

1) 数据来源于2009年申报数据的报表 表1 排污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

表3 污水处理厂(场)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部分)

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万吨/年):取2009年申报数据录入表1-1中16.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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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能力(万吨/日)

实际污水处理总量(万吨/年):取2009年申报数据录入表1-2-1中1.进水量(万吨)。

表4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部分)

设计处置能力(万吨/年):取2009年申报数据录入表1_2中的3.设计年处理量(吨);

实际处理总量(万吨/年):取2009年申报数据录入表1_2中的4.实际处理量(吨)。

2) 数据来源于2008年核定数据的报表 表2-1 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

表2-2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 表2-3 小型\"三产\"等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 表3 污水处理厂(场)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部分)

除上述来自2009年的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万吨/年)和实际污水处理总量(万吨/年)外

表4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部分)

除上述来自2009年的设计处置能力(万吨/年)和实际处理总量(万吨/年)外 表5 重点行业污水排放汇总表 表6 按污水排放去向汇总表 表7 重点流域、区域污水排放汇总表 表8 重点行业废气排放汇总表 表9 \"两控区\"废气排放汇总表 表10 重点行业固体废物排放汇总表

备注: A、表2-1 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中,统计工业企业和小型三产,小型企业特征值的当量数转化为COD排放量(KG),除以浓度系数500(毫克/升),得到污水排放量(吨)

B、表3 污水处理厂(场)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中,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万吨/年)取自2009年申报数据录入表1-1中16.污水处理能力(万吨/日),单位已换算;实际污水处理总量(万吨/年)取自2009年申报数据录入表1-2-1中1.进水量(万吨)。由于表三数据来源于两部分,因此要保证其质量在录入其数据后,2008年企业必须核定并且2009年企业必须审核

C、表4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中,设计处置能力(万吨/年)取自

2009年申报数据录入表1_2中的3.设计年处理量(吨);实际处理总量(万吨/年)取自2009年申报数据录入表1_2中的4.实际处理量(吨)。因此要保证其质量在录入其数据后,要求 2009年企业必须审核

37.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产生的必要条件(以2008年年报为例)

D、表5 重点行业污水排放汇总表中,小型企业特征值的当量数转化为COD排放量(KG), E、表6 按污水排放去向汇总表中,不统计小型三产特征值数据 F、表7 重点流域、区域污水排放汇总表中,不统计小型三产特征值数据 除以浓度系数500(毫克/升),得到污水排放量(吨)

答:满足如下条件方可产生2008年年报申报核定各报表: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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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008年本年核定数据(计算排污费的数据)及2009年申报数据必须齐全 2009年企业申报数据必须申报审核

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38.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年报)各项报表如何产生?(以2008年年报为例)

答:满足报表产生必要条件后,即可通过报表管理软件产生相关报表,具体操作如下:

1) 2) 开始-〉程序-〉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报表管理打开报表管理程序

勾选需要产生的报表,点击汇总数据,选择开始年份、截至年份,此处我们选择2008-2009以出具2008年年报,然后点击汇总,进行数据汇总

3)

选择地区列表及数据类型、时间(2008年年报选择2008)及相应的报表,即可产生年报相关报表

39.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表1 排污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有什么特点?(以2008年年报为例)

答:表1 排污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描述一般工业企业和小型三产企业本年水、气、能源消耗及排污许可证情况,其数据来源于2009年申报表1-x为前缀的申报报表。报表内信息申报核定户数特指2009年申报数据申报审核的企业数。此外表1 排污申报基本情况报表要求2009年申报数据必须申报审核

40.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年报)统计时间范围有什么不同?(以2008年年报为例)

答:凡是在指定的时间内(例如三季度200801-200809)打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进行手工对帐)的企业的排污费均在相应的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征收开单(解缴入库)中予以统计;凡是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内打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进行手工对帐)并且费用所对应的排放量申报时间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的企业的排污费均在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年报)征收开单(解缴入库)中予以统计

41.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表1 排污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数据由哪些申报表申报内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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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答:表1 排污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数据各项数据来源(2008年年报)

如上数据来源于一般工业企业、小型三产 2009年申报表表1-1单位基本信息部分

如上数据来源于一般工业企业2009年申报表表1-11排污许可证情况表

如上数据来源于一般工业企业2009年申报表表1-5 上年能源消耗量情况表

小型三产企业2009年申报表表1-3 上年废气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1、

2、

3、4项

如上数据来源于一般工业企业2009年申报表表1-6 上年用水情况表

小型三产企业2009年申报表表1-2上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汇总情况

1、

2、3项

42.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表1 排污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汇总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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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答:在满足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年报)报表产生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报表内容,应注意以下关系必须满足:

煤炭合计 = 燃料煤 + 原料煤

油类燃料合计 = 重油 + 柴油 + 其他油类燃料 用水总量 = 新鲜用水量合计 + 重复用水量

新鲜用水量合计 = 自来水 + 地下水 + 地表水 + 其他水

43.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年报)统计时间范围有什么不同?(以2008年年报为例)

答:凡是在指定的时间内(例如三季度200801-200809)打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进行手工对帐)的企业的排污费均在相应的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征收开单(解缴入库)中予以统计;凡是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内打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进行手工对帐)并且费用所对应的排放量申报时间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的企业的排污费均在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年报)征收开单(解缴入库)中予以统计

44.2009年申报工作与2008年年报上报工作的关系

答:每年1月15日前(具体时间要求参看环发[2003]187号)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依法完成申报登记,各级监察机构每年2月10日前完成申报登记审核。以2009年申报工作为例,其包含两方面内容:

1) 2) 企业2008年实际总体情况,水、气、固体废物排放情况,水、能源消耗情况、排污许可证情况

企业2009年各排口预计排污情况

其中企业2008年实际总体情况等数据对应于2009年申报表1-x前缀的申报表;企业2009年各排口预计排污情况对应于2009年申报表2-x前缀的申报表。

2009年申报工作所提供的数据将成为2008年年报、2008年国控重点上报的数据来源(2008年年报部分表

1、表4数据主要来源于2009年申报表1-x中,其余表数据来源于2008年核定数据)。只有当2009年申报表数据完整,并且2009年企业申报信息通过监察部门审核后,2008年年报表

1、表4才会统计到数据。

2008年年报工作与2008年国控重点上报工作的关系

2008年年报工作与2008年国控重点上报工作所需数据均来源于2009年企业申报数据中实际描述企业2008年总体情况,水、气、固体废物排放情况,水、能源消耗情况、排污许可证情况的数据。2008年年报工作数据覆盖面广,除2009年申报表中1-x所有申报表数据外还包括2008年企业核定数据,而2008年国控重点上报工作数据则只包含2009年申报表1-x前缀申报表中1-

1、1-

7、1-

8、1-9部分,并且2008年国控重点上报企业也只包括一般工业企业中的国控重点及污水处理厂企业(具体包含企业名录环保总局将以正式文件下发),其中除污水处理厂外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单位基本信息中的中心经纬度等45项指标必须全部申报,不允许缺项、漏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即为第43项“国家级重点污染源”,名单之外的应去除;表1-7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1-8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行增上)必须申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表1-1中1-3项、

13、

14、

16、

17、

23、

25、29项必须填报。不允许缺项、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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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45.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中“解缴入库”与“解缴入库分项明细”金额不等,是什么原因? 答:解缴入库统计的是实际对帐金额,解缴入库分项明细是按污染物来分类统计,也就是实际核定后的费用,两者不等的原因有两个:  

46.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季报)中“征收开单”与“解缴入库”、“未缴”三者不等的原因及如何查看? 答:

1) 如果你的报表中“解缴入库”大于“征收开单”,原因是: 同一家企业开单时间和对帐时间不在同一统计范围导致,例如:A企业的1季度缴费通知单打印时间在4月份,而对帐时间在3月,这样就导致1季度的入库大于开单,因为开单在4月属于2季度,而对帐却在1季度。

查看方法:统计查询-排污费查询-排污费缴纳明细查询,在查询出的窗口中,左上角选择缴款时间,对照开单日期与缴款时间是否在同一统计范围内 排污费计算中手工修改了排污费 企业有部分缴款现象

2) 征收开单大于解缴入库,而未缴中没有数或未缴数加入库数不等于征收开单,原因是:

 此类问题一般是企业有部分缴纳情况,季报中的未缴是指开了单而单子上的钱数一分没有缴,如果是缴了一部分,欠了一部分的情况,会将缴了一部分的金额统计在所属季度的入库内,而欠缴的一部分钱则不反应在季报的未缴内; 

另外一个原因同样是因为同一家企业开单时间与对帐时间不在同一统计范围内导致

查看方法与上一问题查看方式一致,主要查看开单日期与缴款时间

四、数据库管理类

47.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使用SQL SERVER数据库,对于SQL SERVER数据库我们需要做哪些日常工作?

答:SQL SERVER数据库日常维护工作包括:

1) 2) 3) 数据库的创建。首次使用SQL SERVER数据库保存业务数据时需要创建数据库 数据库的升级。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升级后,其所用的数据库数据亦需要升级 数据库的备份。重大操作、服务支持需要对使用的数据库进行备份

4) 数据库的还原。重新搭建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平台或者数据库迁移时需要对已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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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数据库备份进行还原 5) 数据库日志的清理。数据库使用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记录其上操作的信息,特殊情况时需要清理

数据库日常维护推荐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自带的数据库维护工作数据库管理工具,轻松点击,即可完成日常维护。开始-〉程序-〉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工具,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48.使用数据库管理工具对数据库进行维护时需要注意那些事项?

答: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自带的数据库管理工具能够方便快捷的帮助操作者完成数据库日常维护工作。使用其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 2) 3) 4) 5)

49.如何创建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使用的数据库? 数据库管理工具使用时必须保证数据库服务器正在运行 数据库管理工具只能在装有数据库服务器的机器上使用

使用数据库管理工具特定功能时需根据其要求正确的填写数据库服务器的名称,登陆数据库的用户、密码等信息

创建数据库时,一个数据库名称只能创建一次

数据库还原时,还原的数据库名如果已经存在,为保证还原工作进行,需要保证没有软件使用此数据库

答:第一次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前需要创建供其使用的数据库,该数据库自创建时已具有反映排污费征收管理相关业务的业务数据。要创建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使用的数据库需要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自带的数据库管理工具。开始-〉程序-〉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工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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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界面如下图所示。填写完必要的数据库信息后,点击 创建数据库 按钮即可。正常情况,创建过程中会有红色文字信息提示创建。

50.数据库备份的必要性

答:误操作、系统崩溃、病毒感染、黑客侵袭都可能造成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数据丢失或者损坏进而直接影响日常工作。数据库备份未雨绸缪,在出现突发事件时可迅速恢复现场,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此外由于备份具有完全保存所用数据库功能,因此系统迁移时也可以通过它实现无损数据迁移。

51.如何备份数据库库?

答:要备份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使用的数据库需要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自带的数据库管理工具。开始-〉程序-〉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工具。填写完必要的数据库信息后,点击备份数据库 按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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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52.何时需要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答:如下情况需要对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使用的数据库进新备份:

1) 2) 3) 4) 5) 6) 7) 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升级 本级上报数据稳定 导入下级上报数据之后 季度上报工作结束 年度上报工作结束

不可确定结果的操作进行之前 重装机器之前

53.数据库备份应该如何保管?

答:重要备份除本机非系统盘存放外,还需要存放在其他机器或者移动存储设备上(建议将备份压缩后存放于自己邮箱)。排污费征收管理数据库升级前、季报、年报备份至少应保存一个季度。备份时可根据需要改变备份文件的名称以更明确标示特定备份的目的,并保存于特定文件夹予以管理。备份后应检查备份文件是否存在及备份文件大小。定期应对之前的备份进行检查以免备份文件损坏影响正常工作。

54.如何利用数据库管理工具对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所用数据库进行升级?

答:开始-〉程序-〉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工具。填写完必要的数据库信息后,点击升级数据库 按钮即可。

升级文件是升级包的一部分,最新的升级包下载安装后,升级文件即完成本地分发。

如升级数据库 升级文件栏为空,操作者可点击升级文件后三个黑色小点,然后手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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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升级文件。升级文件一般保存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安装目录下,C:\\Program Files\\jointsky\\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DBMANAGER\\update目录下,名称为update.sql

55.如何利用查询分析器对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所用数据库进行升级?

答:由于各别机器操作系统的问题,使用数据库管理工具升级数据库时升级Dos窗口一闪而过,此时操作者可以借助SQL SERVER自带的查询分析器执行升级包,完成数据库的升级。具体操作如下:

开始-〉程序-〉Microsoft SQL Server-〉查询分析器打开查询分析器。按照其要提示输入正确的SQL SERVER服务器及用户名密码,点击确定按钮后登陆

选择需要升级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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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点击装载按钮根据提示选择升级文件

在排污费征收管理安装目录DBManager\\update目录下选择update.sql升级包

确认选择信息无误后,点击下图按钮,进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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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备注:有时服务人员可能以SQL文件的方式提供某种解决方案,亦可通过此种方法执行以达到效果

五、国控专项申报

56.国控企业专项申报系统运行环境

答:国控专项申报系统与排污收费软件不同,是部署在互联网上的一个Web系统。各地用户可通过互联网访问系统的网址,登录系统并开展相关工作。系统不需要安装任何辅助软件,只需要保证工作的计算机能够联网,并安装了网络浏览器即可。工作环境的网络带宽建议1M以上,浏览器首选推荐windows自带的 Internet Explorer 6/7或更高版本,建议不要使用其他浏览器。国控企业专项申报网址为:http://www.daodoc.com/down/index.asp?cat=2

答:公共版软件下载地址:

http://pwsf.jointsky.com/shengj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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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101.如何加入省服务群

答:点QQ下方的“查找”按钮

进入“群用户查找”,使用“精确查找”,通过群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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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查找到该群,点加入该群

需要群管理员验证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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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输入验证信息:XX市-XX环监局 当管理员验证之后,即可如群

在入群后,要求修改群名片,如何修改?

在群消息页面点击“设置”-“修改自己的群名片”

修改群名片-“真实姓名”

点“确定”后,您的群名片就被修改了 102.如何进行远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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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答:在QQ对话框中点“应用”中的“远程协助”

点击之后,您的对话框中会有提示

在对方接受之后,您可点击“接受”按钮,点击之后,对方即可观看您的桌面。

如果想让对方操作您的计算机,可点击右侧“申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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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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