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流程图
1 (一)申报阶段
排污者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按要求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经济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二)审核阶段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放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量的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依据《排污申报登记表》,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量申报登记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四)征收排污费
1、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度征收。
2、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排污量申报登记核定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确定排污费,并将排污者的名称、收费时段和收费数额予以公告。
3、排污费数额经环境监察机构确定、复核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4、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填写“一般缴款书”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
2 顿。
(五)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有审批权限的上级环保部门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内部机构工作职责
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区内所有企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使用情况,按规定频次进行现场监察,并填写环境污染设施检查记录。
二、负责对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察。
三、负责对县政府、县环保局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察。
四、对辖区内破产(自然停产)、停产单位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填写污染现场检查台账。
五、负责管辖区域内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排污费有关的经济处罚款项的征收与催缴,完成年度排污收费指标任务。
六、负责对缴费单位因停产、检修等原因需要减免排污费而进行的现场调查、核实、拿出处理意见,经大队长批准后,办理其减免手续。
七、负责所管区域内企业排污申报并汇总上报大队。
八、完成大队长交办的临时工作。 岗位工作职责
监察中队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察中队全面工作,落实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二、熟悉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本中队人员完
3 成环境监察和征费任务。
三、负责组织本中队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检查、督促工作完成,负责本中队人员考勤。
四、负责安排每月所管辖区内的现场监察和收费工作,每月底将现场监察、排污收费、处罚等情况交在大队办公室汇总。
五、负责提出对污染进行监督性监测计划并报大队办公室。
六、审核本中队的征费通知单下发并保证无差错。
七、负责组织本中队人员对辖区内缴费单位因故停产、检修的现场核实工作,并拿出具体意见报大队长。
八、完成大队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
二、熟悉掌握辖区内各排污单位污染源和治理设施的详细情况。
三、对辖区内各污染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监督检查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到认真检查、登记,有问题及时反馈。
五、做好辖区内排污费的核算、征收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
各中队负责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责令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二、排污量核定
1、大队办公室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大队长审查后,经局领导批准,由县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及有关资料,由监察人员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三、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状况,核算排污收费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的征收额。
四、依法征收
1、制发《征收排污费通知单》,限期排污单位20日内缴纳排污
4 费;
2、对逾期未缴费者,除追缴排污费滞纳金外,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限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大队长同意,报局领导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解缴国库
1、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七、排污费的减、缓、免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实后,报请大队长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2、对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等因素,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核实,报请局领导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八、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每月25日前,行政处罚结案后3日内,按规定交由大队归档。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一、计划管理
1、按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制定监察计划;
2、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3、对一般污染源,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4、特殊情况,随时进行现场监察。
二、现场监察
填写现场监察报告单,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现场监察人员填写《环境监测申请单》,报局领导批准后,通知市环境监测站进行采样分析。
三、工况调查
1、检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检查生产及工艺状况;
3、查阅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询问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
6、如实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四、视情处理
1、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通知所管单位对其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2、对违法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发《改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
3、对严重违法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五、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定期进行复查。
六、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2、将所有检查记录、统计材料分类整理报大队统一归档。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信息
1、与局内有关股室沟通,及时收集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信息;
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
3、根据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二、分类归档
1、建立辖区内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规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月报制度;
3、分年度设立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专项档案。
三、现场监察
1、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填写《环保设施现场检查记录》;
2、对一般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填写《环保设施现场检查记录》。
四、视情处理
1、对超标排污的,由分管中队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2、对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并视情予以处理;
3、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除加倍征收排污费外,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罚。
五、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2、按监察报告的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统计,整理报大队统一归档。
建设项目 “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信息
1、加强与项目股沟通,及时收集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相关信息;
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
3、根据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二、监察频次
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察内容
1、听取建设单位的情况介绍;
2、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是否报批;
3、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有重大变化的是否报批;
4、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要求;
5、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6、试运行是否有批复文件;
7、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验收;
8、是否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四、视情处理
1、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2、对企业违法行为,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予以处理。
五、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监察人员必须十五日内进行复查。
六、总结归档
每季度末将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上报大队统一归档。
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
二、监察频次
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现场监察
1、听取治理情况介绍;
2、现场检查限期治理计划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情况、工程进度情况等;
3、填写《现场监察通知书》;
4、对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大队。
四、视情处理
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总结归档
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二、按《环境现场监察工作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三、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四、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无证排污或超量排污的,依法征收排污费,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予以处罚。
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
五、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县环保局的委托,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污染源、县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县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及县辖区排污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对排污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处理:
(一) 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 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三) 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 (四) 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 (五)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情况; (六) 缴纳排污费情况;
8 (七)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八)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九)其他需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况。
三、现场环境监察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专案监察、日常巡查等形式。
(一)定期监察
各中队根据排污单位的有关资料制定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1、对COD国控重点污染源中的污水处理厂和SO2国控重点污染源,每月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2、对审批的建设项目中的工业污染型项目,每月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其余项目每季度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对生态影响类项目,视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3、对省、市、县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每月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4、对试运转期间的污染源(即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每月至少监察一次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
5、对征收排污费企业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二)专项监察。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人大、政府、环保局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流域、重点污染行业、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三)专案监察。根据领导批示、其他部门移送、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报导等,对具体排污单位和具体污染事件进行现场监察。
(四)日常巡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四、现场环境监察必须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监察中队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