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人社所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1. 工伤认定表(一式四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要重新盖公章)
3. 受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职工伤情稳定后务必到场)
4. 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重新盖公章、指印) 5. 受伤职工病例(复印件、封面需要复印)、及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6. 两位现场证人(工作场所受伤需本单位在保员工)的证言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按手印)*内容必须说明证人与受伤者的关系,且写清受伤者的具体时间经过以及自己是如何了解得到的。 7. 需带企业公章。
注:
1、受害职工意见栏应写明“以上所填内容属实、请予以认定工伤”受伤职工签名、指印。
2、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以上所填内容属实,同意申请工伤认定”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
3、数额较高需证人到场。(1000元以上)
4、以上书面材料于员工受伤之日起30天之内报至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超过期限以个人名义申报工伤至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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