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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6: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准备其他登记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三)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的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四)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规定的成员出资。

(五)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应提交的材料: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提交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

3.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同时缴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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