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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1:31: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XXX、XXX、XXX、XXX等四人共同发起,经XX县工商局批准,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XX县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社自2011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XX县XX镇XX村。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产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从事相关产业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社团体成员。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

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

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同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

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

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

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

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可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以召开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不低于1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和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和财产;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展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并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四章

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营实体,推动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七)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流实行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接受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

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一条

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社费;

(二)成员股金;

(三)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四)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接受的捐赠款;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七)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费不足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19.2万元,每股金额为10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损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第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内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六)成员股息以当时一年期很行存款利率为参考,上下浮动不超过20%;

(七)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第六章

变更

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成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社生产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

在批准解散和重组后,理事会就在一个月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五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雇用人员工资;

(二)外部债务;

(三)按成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成员的债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XX县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二O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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