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明珠牛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证明
呼图壁县工商局:
经调查核实,由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明珠牛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住所使用的,位于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宁州户村七组51号的房屋,使用面积为100平方米,属于合法建筑,产权归朱广仁所有。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无偿使用证明
兹有朱广仁自愿将其位于将位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宁州户村七组51号面积约1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无偿提供给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明珠牛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证明人:
年月日
《房屋证明(优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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