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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登记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1:22: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春市土地登记工作制度

一、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二、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土地登记办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三、土地登记工作应按照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进行。

四、土地登记申请由窗口统一受理,并依据有关规程进行调查和权属审核,按审批权限报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3、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出让年限的;

5、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6、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7、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六、土地登记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

七、土地登记后必须建立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以街道或街坊为单位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八、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登记办法》,严重失职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土地登记资料应在办结完毕十日内整理完毕,并在十五日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长春市土地登记办法

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

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

土地类登记

土地登记实务

土地登记审批表

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登记证明书

土地登记代理人

土地登记委托书

长春市土地登记工作制度
《长春市土地登记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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