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锦府发〔2010〕42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锦江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锦江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 1 — 锦江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表达诉求、规范自律、促进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区《关于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意见(试行)》(锦委发〔2009〕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术语定义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本街道或本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尚未达到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件但社会发展又迫切需要的,在本街道或本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社区(社区间交流、比赛活动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应当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
第二条 登记管理原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区社区组织(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除外),可以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 2 —
区民政局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初步审查、登记后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 登记范围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在经过当地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性质的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社会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当地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查同意的。
2、个人发起人5名以上或单位发起人3个以上的。
3、有2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4、有规范的名称、章程。
5、在社区内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活动场所。准予多个社区社会团体共用同一活动场所。
6、有5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3 —
(二)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所在行业、业务范围内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
3、开办资金在1万元以上,但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在社区内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的活动场所。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若干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登记同一活动场所。
第五条 登记程序
申请成立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需说明筹备过程及选举情况)、申请表。
(二)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文件(但按照法律法规需区政府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文件)。
(三)验资报告。
(四)活动场所证明。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复印件,社区社会— 4 —
团体还需提交会员名册。
(六)章程。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不予受理申请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成立社区社会组织申请:
(一)有证据证明申请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情形的。
(二)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当地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查不合格的(或应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审核未通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变更、注销程序
社区社会组织需要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5 — 第八条 补充规定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锦江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主题词:民政
社区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级各人民团体。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30日印
(共印40份)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