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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办事

发布时间:2020-03-01 20:36: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事依据

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二、承办机构

岳西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所查询的信息为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可以公开的事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持单位介绍信 2.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县民政局分管领导签批。

2.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业务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岳西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电话:0556-2183292

2.社会组织教育与培训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从社会组织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出发,统筹规划教育培训工作,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承办机构

岳西县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在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申请人须为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参加培训报名表

六、办事流程

(一)各级民政部门发布培训或教育通知或者公告;

(二)社会组织自愿报名;

(三)县民政局审核;

(四)参加培训或教育活动。

五、办理时限 见通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通知”要求。

七、联系电话

岳西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电话:0556-2183292

3.社会组织评估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1.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2、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民管字〔2012〕13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区域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

二、承办机构 岳西县民政局

三、申报对象

3 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在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2年且年检合格;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四、申报材料

对照评估指标准备相应材料。

五、办事流程

(一)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社会组织进行自评,将材料报告评估办公室;

(三)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评估申请材料;

(四)组建评估专家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材料审查,提出初评意见;

(五)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评估对象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请复核委员会复核;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评估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评估审核结果,并将评估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

(八)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联系电话 岳西县民政局

电话:0556-2183292

4.公墓管理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

二、承办单位

三、提交材料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1、建立公墓的申请;

2、规划、土地、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及土地权属、使用协议等相关材料

四、办理时限

五、收费标准

六、联系电话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0556-2183292

5.孤儿救助保障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

2、《岳西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岳民福〔2017〕68号)

(一)孤儿,包括: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严重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弃养或患严重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二、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7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1200元(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可采取补差的方法,保障其基本生活费补助达到保障标准。

二、申报对象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申请条件

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未满18周岁;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以下情况:(1)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3)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审批表;

2、户口薄复印件、个人1寸近照2张;

3、父母死亡、失踪证明;儿童父母患严重精神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相关证明。

4、学龄儿童由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五、受理单位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

六、办事程序

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走访核实,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资金发放由县民政局于每月10日前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专项预

算,根据县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七、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联系电话

岳西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0556-2179155

6.社会弃婴救助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中心,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主要为孤儿、弃婴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 弃婴的认定和接收:

(一)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

(二)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

(三)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

用。

二、申请条件

弃婴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

三、申报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

2、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

四、受理单位

县民政局社会儿童福利中心

五、办事程序

1、申请:捡拾弃婴人员向县社会福利中心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核实:县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

3、接收: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联系电话

岳西县民政局社会儿童福利中心 0556-5663388

7.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9

一、办事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

2.《安徽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民福函〔2016〕236号):

一、立即行动起来。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三、认真开展摸底排查。

3.《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的通知》(民福字〔2016〕36号):

一、完善工作机制。

二、确保数据真实。

三、把握时间节点。

4.《岳西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办法》(岳政办秘〔2017〕2号)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联系不上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亲属、村民委员会、乡镇救助机构或救助管理机构临时监护照料。

二、承办机构救助管理站

三、办理时限

四、办理程序

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联系不上儿童父母的,由公安机关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护送至救助管理站。

五、联系电话

救助管理站 电话:0556-2170269

9.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标准发布

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岳西县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岳政办〔2011〕42号):已建成并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

二、承办机构

三、办理时限无

四、补贴发放标准

运营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队,按照收住对象失能失智轻重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

五、联系电话

岳西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 电话:0556-2179155

岳西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

10.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24小时

接待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二、承办机构救助管理站

三、办理时限及时

四、办理程序

县救助管理站巡查或经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发现护送以及自身上门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县救助管理站提供24小时的接待救助服务。

五、联系电话

救助管理站 电话:0556-2170269

1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

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二十一条:求助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成年女性携带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共同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第二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第二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第二十六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当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第二十七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二、承办机构救助管理站

三、办理时限及时

四、办理程序

县救助管理站巡查或经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发现护送以及自身上门求助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县救助管理站提供在站生活服务。

五、联系电话 救助管理站

电话:0556-2170269 1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

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条: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十一条: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第三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二、承办机构

救助管理站

三、办理时限及时

四、办理程序

县救助管理站巡查或经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发现护送以及自身上门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县救助管理站提供寻亲救助服务。

五、联系电话

救助管理站 电话:0556-2170269

1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医疗服务

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三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配备体温计、血压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第三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

情况记录。第三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二、承办机构救助管理站

三、办理时限及时

四、办理程序

县救助管理站巡查或经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发现护送以及自身上门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县救助管理站提供救助医疗服务。

五、联系电话

救助管理站 电话:0556-2170269

14.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主

动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年满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第四十六条:受助未成年人在机构内接受教育培训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宜的教学计划,并对日常教学培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七条: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二、承办机构救助管理站

三、办理时限及时

四、办理程序

县救助管理站巡查或经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发现护送以及自身上门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县救助管理站提供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五、联系电话 救助管理站

电话:0556-2170269

15.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服务

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

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第五十一条: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二、承办机构救助管理站

三、办理时限及时

四、办理程序

县救助管理站巡查或经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发现护送以及自身上门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县救助管理站提供离站救助服务。

五、联系电话

救助管理站 电话:0556-2170269

16.分配全县救灾款物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县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县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县域的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三、服务对象

受灾群众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根据灾情,由县民政局会商县财政局,拟出资金分配意见;

2、报县政府审批资金分配意见;

3、会同县财政局下拨款物。

六、服务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19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 电话: 0556-2172675

17.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

使用情况公布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按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各捐赠接收机构通过有效方式,(由接收机构或部门公布网站,如是岳西县民政局为接收机构,捐赠公布网站为岳西县政府网站)及时公布本机构接收和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

2、告知捐赠人捐赠信息查询平台地址,并保证信息长期可查询。

六、服务时限

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其余活动每年汇总年底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 电话: 0556-2172675

18.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608号令)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2.《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民安字〔2014〕102号):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二、受理单位

县民政局安置办、各定点培训机构

三、服务对象 退役士兵

四、申请条件

退役1年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和刑事犯罪的;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不按时到承训学校报到的;1-

21

6级伤残的精神病患者;被县(区)民政部门认定不能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有以上情况之一,不能接受教育培训。)

五、申报材料

提供身份证、退役证复印件,1寸彩照3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退役士兵在报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提出教育培训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名的,须向县级安置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2.受理:各县(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 3.培训:各县(区)退伍军人安置办统一组织,各定点培训机构在1个月内开班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1年内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七、办理时限

退役后3个月内集中培训,1年内完成

八、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安置办 0556-2183291

19.符合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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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二、承办单位 县民政局安置办

三、服务对象 每年秋、冬季退役士兵

四、服务流程

1.报到:退役士兵携带本人退役证、户口簿、部队退出现役的行政介绍信一个月内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转业士官需提供省安办接收函,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2.安置: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向县政府报告,按条件安置。

五、服务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安置办 0556-2183291

23

20.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全文。

二、承办单位 县民政局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享受优待金发放的义务兵

四、服务流程

根据县征兵办提供的新兵入伍花名册和乡镇提供的名单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八一”前打卡发放到户。

五、服务时限 每年七月前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优抚股 0556-2183291

24

21.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2.《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民安字〔2014〕102号):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安置办、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

三、服务对象

除政府安排工作以外的退役士兵

四、办理时限

退役后3个月内集中培训,1年内完成

五、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安置办 0556-2183291

22.重点优抚对象保障服务政策咨询

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25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五十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走访慰问,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二、受理单位

县民政局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服务条件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五、服务流程

主动了解、宣传各类优抚对象需求,让服务对象清楚了解政策。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优抚股 0556-2183291

26

2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役优待政策

咨询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二、承办单位 县民政局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四、服务条件

符合征兵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五、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对象咨询后,如有服役意向,及时宣传解释政策。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优抚股:0556-2183291

27

24.军人残疾证、国家工作人员残疾证、人民警察残疾证换补证资料转报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当事人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带上本人相关资料,到所在县民政部门申请,县民政部门审核后,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二寸照片2张,确认后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换证。

二、受理单位 县民政局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军人、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

四、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对象咨询后,让其提供资料,待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办理。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优抚股 0556-2183291

25.烈士证明书发放的复核转报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28

《民政部关于启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号)第二条 :凡2004年10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后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均填发《烈士证明书》。由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门评定(批准)的烈士,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发放《烈士证明书》。

二、承办单位 县民政局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烈士遗属

四、申请条件

被批准为烈士的,由符合条件的一名烈士遗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申请持证。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填写《领取革命烈士证明书申请表》,提供追烈文件、直系亲属关系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烈士有多名直系亲属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确定持证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家庭内部协议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烈士遗属填写申请表;

2.受理:县级民政局对照条件,收齐材料并加盖公章,报省级民政部门;

3.发放:省级民政部门核定后将烈士证明书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29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优抚股 0556-2183291

26.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2.《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在全国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对于增强优抚群体社会荣誉感、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到2016年,全国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完善、规范,各项配套规章全面建立,与开展短期疗养活动相适应的优抚事业单位服务设施运转正常,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二、承办单位

县民政局优抚股,省、市光荣院

三、服务对象

1.集中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

30

2.短期疗养对象:年满60周岁以上的岳西县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四、申请条件

1.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可以申请享受集中供养待遇。

2.本人自愿,家属同意,未患传染病、急危重病、恶性肿瘤、精神疾病或器质性心脏病,生活能够自理的优抚对象可以申请享受短期疗养待遇。

五、申请流程

1.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向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并将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

3.县、区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4.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对象签订协议。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优抚股 0556-2183291

27.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31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印发的通知》(民优字〔2013〕128号)第五十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

(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

(二)定期走访慰问;

(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二、承办单位

县民政局优抚股、各乡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服务时限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优抚股 0556-2183291

28.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32

一、办理依据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二、承办单位 县民政局安置办

三、服务对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四、服务流程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到优抚股安置办办理

五、服务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安置办 0556-2183291

29.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保障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33

一、办理依据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民发〔2015〕102号):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和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一、承办单位 县民政局安置办

三、服务对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四、服务流程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到优抚股安置办办理

五、服务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安置办 0556-2183291

30.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信息公布

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七条“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4

二、承办机构

岳西县最低生活保障局

三、办事程序

从岳西县政府网“信息公开”专栏中直接查看

四、办理时限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六、联系电话

岳西县最低生活保障局 电话:0556—2183293

31.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公布

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岳西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

35

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大范围社会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第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区域性临时救助标准执行,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10倍。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二、承办机构

岳西县最低生活保障局

三、办事程序

从岳西县政府网“信息公开”专栏中查看

四、办理时限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六、联系电话

岳西县最低生活保障局 电话:0556-2183293

32.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36

2.《岳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救助标准: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政策人员的救助起付线分类按政策规定执行。医疗救助对象经各种保险补偿后,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和标准。

(一)鼓励特困供养患者就近、就地治疗。对特困供养患者在当地乡镇卫生院接受治疗的,按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的100%予以全额救助;对在县级定点医院住院的,按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的95%予以救助;须出县到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的90%予以救助。

(二)低保对象按合规费用70%的比例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病住院时,根据健康脱贫工程政策的规定,按合规总费用的10%予以救助;不能享受健康脱贫工程政策的,医疗费用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5000元的,按合规费用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四)困难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重点社会救济对象以及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患者,生病住院时,医疗费用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5000元的,按合规费用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五) 因重大疾病自付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收入患者以及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生病住院治疗时,医疗费用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0000元的,按合规费用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对未参合、参保的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应予保障部分后,比照五类人员的合规费用剩余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0000元。

(六)县民政局、财政局每年按280元/

37

人的标准核拨特困供养人员的小额门诊救助资金,核拨的经费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畴使用。

(七)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重点社会救济对象中重症慢性病患者,在按规定实行医疗保障、医疗保险补偿后,按50%的比例予以门诊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元。

对常年依靠透析维持生命的尿毒症、白血病等门诊治疗患者给予不超过6500元救助。

(八)对农村0—14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以及其它特殊病种的救助按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救助。对五保对象中拥有五保、在册贫困户双重身份的人员生病住院时,享受健康扶贫 “351” 兜底工程后,剩余合规费用可通过医疗再救助或临时救助解决。

二、承办机构

岳西县最低生活保障局

三、办事程序

从岳西县政府网“信息公开”专栏中查阅

四、办理时限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六、联系电话

岳西县最低生活保障局 电话:0556—2183293

33.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38

1.《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五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二、承办机构

大别山烈士陵园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党群组织及社会团体

四、办理时限

陵园每天按政府规定上班时间向社会开放。展馆周一为休馆日,其他每天(工作时间内)开馆。

五、咨询方式

大别山烈士陵园管理所

电话 0556-2172455 34.烈士安葬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烈士安葬办法》第二条: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口所在地、遗嘱户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安葬。烈士安葬地确定后,就近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财政局及大别山烈士陵园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烈士遗属,烈士牺牲地、生前户口所在地基层组织或生前工作单位

四、办理时限 每年年底前完成

五、咨询方式 大别山烈士陵园管理所

0556-217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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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烈士祭扫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一条: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财政局及大别山烈士陵园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及团体

四、办理时限

及时完成

五、咨询方式 大别山烈士陵园管理所

0556-2172455

36.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安排,开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烈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具备条件的烈士红色旅游发

40

展规划,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资质的讲解员。

二、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财政局、旅游局及大别山烈士陵园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及团体

四、办理时限 常规工作任务

五、咨询方式

大别山烈士陵园管理所 电话:0556-2172455

37、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

(三)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

41 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二、受理单位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三、服务对象

婚姻当事人,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四、服务流程

1、婚姻当事人,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持有效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

2、婚姻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婚姻当事人,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婚姻档案管理人员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查阅;

4、对查阅到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复印并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

五、服务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电话:0556-2187660

38、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服务指南

(依申请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

42

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受理单位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婚姻登记员查验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军人还需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3、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6、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五、服务时限

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岳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43

电话:0556-2187660

39、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核定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组通字〔2014〕23号)第三条: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

二、受理单位

民政局、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

三、服务对象

离任村干部

四、服务条件 离任村干部

五、服务流程

1、受理;

2、审核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民政局

电话:0556-2183292 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44

28、门(楼)牌编号、地名管理服务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公通﹝2013﹞33号):

二、组织领导。

(三)县级公安、民政部门在本县(区)楼门牌号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县(区)楼门牌编排工作。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第二十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

二、受理单位

县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根据文件要求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45 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民政局

电话:0556-2183282

46

如何查询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规程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工作要求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查询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北京社会组织登记数量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社保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登记办事指南(优秀)

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办事
《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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