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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核算

发布时间:2020-03-03 22:18: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开发企业如何处理甲供材料税金

甲供材料是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单包形式产物,尤其在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建设中。对于一般的建设主材(比如商品混泥砼、钢筋),一般采用甲方采购后提供给乙方施工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清单报价,其建安工程费得税金的计费是根据直接费基数来提取的,而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根据工程造价相关规定,材料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都应该进入建筑安装工程费,并计取相应的费、利润和税金。根据建设部《清单计价规范》,由甲方自行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费,投标人将“甲供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中计取相应的税费,利润后再将“甲供材料”费从综合单价中扣除,这种形式的报价就包含了甲供材料税金,在以后的申报缴纳建筑税金时,甲方就不再另外支付甲供材料的税金部分,乙方以后开具的建安发票也会包含甲供材料税金在内,并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第四条规定及相关税法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从而论证了甲供税金是应进入甲方成本核算的。这是第一种方式。但是,在现实中,施工合同的签订会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进行,乙方的施工报价会根据甲方要求,将建筑税金的计费基数剔除甲供材料后提取,这种形式的报价就不再包含甲供材料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由于工程税金的缴纳是按包含甲供材料金额的工程造价(即计税营业额)计税,因此,这时的甲供材料税金就得由甲方单独支付缴纳,或支付给施工方缴纳。这是第二种方式。

根据第一种方式的论证过程,知道甲供材料税金是应进入甲方成本核算的,但由于第二种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税金不再由乙方开具在建安发票中,因此甲方要单独将甲供税金计入成本核算,从表象看起显得苍白无力,并且从费用处理上,要将甲供材料税金进入成本核算也缺乏说服力;如果甲方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处理,则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所以,下面就特别谈谈第二种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税金的处理。首先,开发企业的甲方应在成本核算中按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分别核算,便于分隔应缴纳税金的甲供建筑材料,避免笼统将所有甲供材料计税。其次,如果按月与乙方结算工程款项,可以让乙方将当月的甲供建筑材料的税金计算在结算金额中,合并开票给甲方,这其实是第一种方式的按月合并法;如果采用最后竣工结算的方式,则可以在最后的结算中,把所有甲供建筑材料应负担的税金计算在乙方的竣工结算中,以结算金额的形式支付甲供材税金给乙方,由乙方缴纳,取得建安发票计入成本。最后,甲方的甲供材料是直接进入成本核算,对乙方的结算金额是以建安发票进入成本核算。这样的处理,不违背财务制度,也不背离税收法规,在税收检查中,也能正常通过。上面的处理方式,对开发企业的核算提出了要求,如果开发企业不能在结算时间内正确分解、统计甲供材料数据,就会对结算金额有影响,从而影响按建安发票计入成本的准确及时效性。

房企采用甲方供应材料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建筑材料采购供应商的选择有三种模式:甲方供应、甲方指定、乙方采购。甲方供应是指由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甲方供应可以有效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但甲方不仅要增加人、财、物投入,还要承担包括经济、质量、进度上的一定风险,以及材料使用损耗难以控制等问题。甲方指定是指由甲方在招标阶段指定厂家、规格,由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如果甲方直接向丙方付款、丙方直接开票给甲方,也可以视同为甲方供应。以下主要针对甲方供应材料的会计处理展开分析。

一、会计处理模式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乙方为生产性企业的情况较少,而且若为生产性企业,只能适用增值税,因此本文只讨论乙方为建筑企业的会计处理模式。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甲方供应材料若是乙方的自产货物,可依照该文件规定,在符合两点要求的情况下,就其全部收入适用营业税的低税率。但不是自产货物的情况更普遍,这种情况下的税收政策比较明确,但对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下面用案例来分析说明甲方的会计处理问题。

假设某房地产企业投资一个房产项目,项目总造价为5000万元,其中甲方供应材料为2000万元。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讨论的关键。目前在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方法一:

借:预付账款

20000000

贷:工程物资20000000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计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开发商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是5000万元。 方法二:

借:开发成本

20000000

举例来说,某建筑施工企业A承包了一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总价(不含甲供材料)3000万,该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钢筋、水泥)1800万由甲供。则该主体建筑工程应纳营业税=(3000+1800)×3%=144(万元)。

乙方应注意发票的开具金额通过上文分析,可以说“甲供材料”虽然有不同的形式,但按营业税有关规定除装饰劳务外,乙方都要按工程的全额来缴纳营业税。虽然《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然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具体文件规定在“甲供材料”中乙方应如何开具发票。笔者认为,在对甲方开具发票时,乙方要依据“甲供材料”的不同形式来开具不同金额的发票,而不是一律都要全额开发票。 全额缴税,全额开票。概括来说,如果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总金额中包含“甲供材料”部分。比如上文提到的“自购材料”和“代购材料”两种类型,乙方必须全额缴税,全额开票。具体来说,乙方在进行实际操作时,一方面需要从甲方(自购材料)或材料供货方(代购材料)索取增值税发票,登记建筑材料的购买成本。另一方面在给甲方开具建筑施工发票时,也要将这部分材料金额包含在开票金额之中。全额缴税,净额开票。这种情形是指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总金额中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即上文的“合同外供料”,乙方可以全额缴税,而净额开票。也就是说,施工企业虽然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由于“甲供材料”部分直接在甲方进行了账务处理,没有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的配比原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乙方只需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即可。

什么叫甲供材料?就是甲方供应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甲方是相对于乙方而言,在现实中一般指发包方,建设方;而乙方则指使用甲供材料的施工单位。 甲供材料一般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较多。之所以甲方要采用供应拨付材料设备的方式开发房产,主要原因是甲方为了保证材料设备质量,使开发的房产在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上得到保证,避免因材料质量缘故影响房屋结构及销售。因此,有了甲供材料,就会有甲供材料涉及的建筑营业税金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甲供材料都要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只有那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所用的甲供材 料才会涉及甲供材料建筑税金。

以下就对几种甲供材料的涉税问题及票据的取得进行举例分析:

一、某建筑施工企业

A承包了一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钢筋)800万由甲供,其余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合同承包总价(不含甲供材料)2000万,这种情况下的甲供材料的税金如何确认? 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无论财务如何核算,其计税营业额都包含建筑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因此,上例的计税营业额应为2800万(2000+800),至于这2800万营业额的税金92.4万(2800*3.3%)如何承担,则应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并交纳。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但并不是说税金也要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交纳因为工程造价(产值)是由料工费利润税金组成,在施工承包项目中,如果没有材料价款,则相应不再有材料金额的税金,相反,如果建筑施工项目造价中包含了所有材料,则税金全部由施工方承担并交纳.甲方只须取得乙方全额建安发票即可.所以,包工不包料,甲方可以凭采购材料的材料发票直接入成本,并相应完缴该材料的建筑流转税金.乙方也只根据自己承包范围的合同金额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包工包料,则甲方须取得全额建安发票入成本,建筑营业税金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缴纳.

二、某建筑安装公司为该项目安装中央空调设备,主要设备空调260万由甲方采购供应,安装劳务为190万。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开具了190万的建安发票给甲方。这种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的税金又如何确认? 财税[2003]1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因此乙方的计税营业额为190万,也就是说,该设备价值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相应的,这甲供设备也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金。

三、某铝合金门窗制作生产企业承包了该项目的门窗安装工程,签定了安装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了铝合金材料金额为300万,安装劳务费为80万。现在分为两种情况举例,一是该生产企业具备施工资质,二是不具备建筑安装资质。甲方该取得乙方怎样的发票? 首先分析第一种情况:具备安装资质。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1)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安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4)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17号文的四个条件都同时满足,因此,甲方只需取得该安装企业提供的材料发票和安装发票即可。取得的材料发票300万可以直接进成本,不需要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材料不属于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117号文件所称自产货物主要有: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②铝合金门窗;③玻璃幕墙;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如铁塔、护栏、隔离栅等。除此之外,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委托工业企业加工生产的上述产品,视同自产货物。再谈第二种情况:不具备安装资质。由于117号文的四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才能分别纳税,不具备安装资质,则一律征收增值税,即不再属于营业税计税范围。因此,甲方取得的发票也就是乙方提供的材料发票。这样的材料发票直接入成本,不再交纳建筑营业税金。 在贯彻执行117号文时还需注意: 不同混合销售行为仍适用不同的规定 对混合销售行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税法上有不同的规定。117号文出台后,并不意味着这些规定都已改变。除117号文件所确定的符合条件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依该文件征税外,其它的混合销售行为仍应按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定。

四、有人问,一家企业承包了他们单位的外墙涂料粉饰,最后竣工付款时,那单位拿的增值税材料发票来,他则要求该企业开具建安发票来才付款,双方争执不下,问我该怎么办?分析:该企业应是生产销售性质的企业,它这项经营业务是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它单位(即非增值税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因此,该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企业,它的混合销售行为就是全额征收增值税,所以材料发票是正确的。反之,如果该企业是建筑安装企业,则当然是全额的建安发票。

1)是按纳税人是否兼营非增值税应税业务来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未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仅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未兼营增值税应税业务(即仅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是对从事兼营业务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即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则按纳税人兼营业务在其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两者所占比重的大小来确定。如果年货物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则全部征收增值税,否则,全部征收营业税。

五、甲方与某园艺种植中心签定项目的绿化工程,有两个方案:一是直接与园艺中心签定绿化施工工程,包工包料总价200万,由园艺中心提供植物并栽种;二是由甲方向园艺中心采购苗木150万,再拿给第三方的专业绿化工程公司种植,专业绿化工程公司只收取种植劳务费50万。两种方案孰优孰劣?该取得何种票据?分别分析两种方案的税金,因为总价200万不变。 第一种,园艺中心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它200万包工包料的施工行为,是混合销售,甲方只需要取得园艺公司的增值税材料发票200万即可,不交纳营业税金。第二种,甲方取得园艺中心150万的苗木材料发票,第三方种植完成后,再支付50万的劳务费,取得建安发票。但150万的苗木材料发票,此时即要被认做第三方绿化工程公司的计税营业额,而这150万却是甲供材料,因此这甲供材料税金却要由甲方承担交纳了。所以第一种方案是唯一优案之选。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本科目设置时,为以后方便自己核算甲供材料,以及与税务核查清理的需要,可以在建筑安装工程费子目下把门窗类材料,苗木类材料与其它的建筑材料分开,免得税务笼统的把所有材料认定为应交纳建筑税金的甲供材料。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之会计及税收问题

发布日期:2009-03-27 15:20:09 举例如下:甲方与乙方施工合同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含甲方提供钢筋200万元。方式一,甲方发出材料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原材料。乙方借记原材料,贷记预收账款。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工程总造价中直接工程费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其他费,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计提税金后计人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甲方应该支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因此甲方将材料给乙方时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方式二,甲方发出材料时,借记开发成本,贷记原材料。施工不做账务处理。做备查簿登记,供收发实物管理使用。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甲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乙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了下一步的乙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在方式一下,乙方应该按10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000万缴纳营业税。在方式二下,乙方按800万开发票,如果按1000万开发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甲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2.甲供材的相关税收问题从税收负担上看,按现行税法,无论乙方是按1000万开发票还是按800万开发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乙方都必须按1000万元征收营业税。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于乙方,无论甲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甲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在现实的情况中,由于开票金额的不同带来乙方不同账务处理和税收处理,施工企业按10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给甲方,按1000万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这对于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式:(1)乙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乙方凭工程决算报告和甲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乙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2)部分税务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甲方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甲方结算,对甲方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我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一般说来,甲方通常不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购买的材料给乙方最终还是用于甲方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在方式二下,由于甲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乙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乙方按800万开发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但是,由于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乙方的计税收入包括甲供材料,因此,乙方要取得甲方代扣代缴甲供材营业税的完税凭证,否则在税务检查中,乙方必须要补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甲方按规定计提税金,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料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1、甲供材料的发票及纳税处理由于各地税务机关管理的不同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况: (1)施工单位只缴税,不开含甲供材料金额的发票;

(2)施工单位既缴税,又开含甲供材料金额的发票。采用这种方式,房产公司应注意重复入“开发成本”账的可能性。

施工单位缴纳以及房产公司代扣代缴的甲供材料应缴的税金都应包含在施工方开具的建筑业工程发票内,房产公司如出现代扣代缴的,不能凭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直接记入开发成本。

2、“甲供材”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甲供材”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并无明确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建筑业是按预收款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将建设方把“甲供材”提供给施工方视作建设方预付款的话,施工方取得“甲供材”时,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施工方无法及时取得“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因此,“甲供材”一般是在工程最终决算环节一次性缴纳营业税.请问:甲供材这部分的营业税金等,应该是甲方在工程最终决算环节并工程款差价一并转给乙方,乙方根据上述甲方转来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工程发票?

甲供材料的税金应该由施工企业还是甲方缴纳,施工方是以不含甲供材料价款形式签订合同的。。

1、现在甲方要求施工当缴纳甲供材料税金,甲方将此款拨付给施工方,但是要求施工方出具发票。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2、如果由施工方缴纳,施工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看看下面的资料对你有没有帮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建筑安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其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和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六)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2.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九)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2.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所在地。6.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7.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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