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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介绍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6: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基本含义。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就是要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我国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最初的中文翻译为“民主主义的集中权”、“民主主义的中央集权”、“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包括李大钊、陈独秀、瞿秋白等早期中国共产党党员,称之为中央集权制。

1923年5月10日,施存统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民主的集中制”[1]

1924年1月,刘仁静发表的文章中,首次以民主集中制来描叙列宁创立的布尔什维克党,这是民主集中制首次出现在中文文献中[2]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据潘志恒《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一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采纳权力分立互相制约的原则,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该宪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3]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大会上,把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概括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据《中国论文网》所载《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一文,共产主义的创始者马克思与恩格斯从未倡导过民主集中制原则;被马克思充分肯定的巴黎公社,它所实行的,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议行合一。该文认为,议行合一与民主集中制不是同一概念;而列宁是在反对党内小组主义和战争背景下强调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涵盖宪法的全部内容,而主权,基本人权,法治等宪法基本原则所决定。[4]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经验

坚持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制度

民主集中制:中国特色

民主集中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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