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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1: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黄冈市房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法律正确高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及错案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赋予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违反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2、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3、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

(六)重大行政措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造成损失的;

(七)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管理事项,不主动协调,推诿不办,或本部门办结后不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办理而贻误工作的;

(八)丢失、损毁案卷材料或制作假案卷的;

(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索要财物的;

(十)制作虚假证据,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包庇纵容房地产违法人员和组织;

(十一)为包庇房地产违法人员或组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十二)其他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论是主观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行为过错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发生过错的;

(二)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不应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 对行政行为过错的责任追究,本着 “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分清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责任,然后进行相应的追究,具体可分为如下8个方面:

l、因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证据失实或提供虚假证据等导致领导或上级机关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负全部责任;

2、职能科室和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职能科室和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职能科室和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改变而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4、报请审批的事项,因审批而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负主要责任;

5、由于执行上级机关的书面批复而造成过错的,由作出批复的上级机关负主要责任;

6、应当报请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7、案件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和参加讨论决定的成员共同负主要责任(会上声明保留意见的除外);主持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负主要责任;

8、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复议机关承担改变的主要责任。

第七条 错案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l、当事人以错案提出申诉、控告;

2、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错案;

3、通过人大、政协执法监督提出的错案;

4、上级主管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错案;

5、群众举报;

6、其他途径发现的错案。

第八条 对错案责任人员,根据错误的原因、性质、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认识错误态度以及一贯表现等,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下列处罚:

l、诫勉谈话;

2、责令书面检讨;

3、局内通报批评;

4、待岗学习、限期改正;

5、取消当年评先和优秀(年度考核)资格;

6、调离现工作岗位;

7.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开除等相应处分;

8、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过错责任处理方法

1、因业务工作时间不长,经验欠缺而造成的过错,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而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过错的,取消当年评先和优秀(年度考核)资格,调岗、离岗或降免职务。

2、因主观臆断,违反法定程序,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调离岗位或纪律处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待岗学习,限期改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过错责任人是党员的,视情交纪检部门给予党内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除追究过错责任:

1、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纠正过错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错的;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后果的;

5、其他可以从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执法人员有意违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多次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的;

3、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后拒不接受批评教育,伪造、涂改、隐瞒、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由于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国家和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害,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引起诉讼造成国家赔偿的;

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错案发生的;

6、故意隐匿错案不报,致使错案后果恶化的;

7、因吃请受贿、打击报复、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

第十二条

错案由局办公会确定,并指派专人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拟定错案确认书,由局长签发后,交办公室(政工)执行。

第十三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按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赔偿损失,应当由执法过错人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十六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或造成错案的个人,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和评先资格;,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七条 过错责任人对过错责任的确认和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局申请复核,并有权向上级机关提出复议。复核和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过错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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