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3: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追究部门与机构

第三章追究范围

第四章责任划分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六章追究方式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被依法确认为行政违法的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

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厦门市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对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造成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五条 在认定和追究过错责任工作中,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有关人员阻挠调查或作伪证的,适用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追究部门与机构

第六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由市专利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追究。需对过错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的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究。追究过错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追究。

第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的监察机构,是该部门实施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以下简称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具体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执法过错进行审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确认过错责任;

(四)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指导、督促和协调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过错责任初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追究范围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

(一)被人民法院行政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已被依法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备案审查中发现是错案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涉嫌执法过错行为的;

(五)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行政违法案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故意伪造证据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办理期限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及幅度的;

(五)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六)因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玩忽职守,不制止、不处罚违法行为的;

(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十)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十一)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十二)其他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经过调查后确认为过错的,应当根据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确认过错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承办人违反规定未经审批,直接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采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二)两人以上行使职权,在执法中同意或提出错误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持错误意见的成员分别承担责任;其中,主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共同办理的,作为共同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经审批后,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的意见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审核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应当负直接责任,批准人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按规定应报批而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六)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违反规定直接决定或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七)各级领导通过审议案件或其他方式使执法人员按其错误意见行事,或不恰当地改变承办人的正确处理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各级领导承担责任。

(八)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而产生过错的,决策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负相应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明确或相互不一致造成适用时出现偏差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相对人、其他有关部门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或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一)对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串供或者提供假证据,涂改、伪造或者毁坏证据、捏造事实的;

(二)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执法过错拒不纠正以及其他阻碍、干扰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受理。任何人均有权向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举报或投诉涉嫌执法过错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予受理。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应予立案。

(二)调查。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后,应当告知过错责任人立案的时间及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认定。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的情况对过错责任予以认定。

(四)追究。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根据过错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应自批准调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过错责任确认意见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对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书面决定应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过错责任人。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过错责任追究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过错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一律按国家公务员任免、奖惩权限和程序办理。

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六章 追究方式

第十七条 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对确认的过错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后果轻重、过错责任人过错大小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分建议: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责令过错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其执法活动。被暂停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证应由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予以收回并离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回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或者一年内两次出现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过错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还可以建议行政执法证的发证机关吊销执法证件;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而造成过错的,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第十八条 对过错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经济责任,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或奖金,赔偿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确认过错责任后,取消过错责任人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其所在部门的领导年终干部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铜陵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