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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峰煤矿下井带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0:43: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金晖万峰煤矿有限公司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切实提高我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使我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发展。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各级领导下井次数的规定

1、矿级领导下井次数规定

矿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个,带班不得少于5个。

主管生产、安全、通风、机电、技术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个,带班不得少于10个。

常务副矿长、总会计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3个,带班不得少于2个。

2、井下基层单位区(科)领导下井次数规定

区长、主管技术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个,带班不得少于10个,其中夜班不少于3个。

技术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带班不得少于8个,其中夜班不少于3个。

副区长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18次,其中夜班不少于6个,必须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

3、机关部室领导下井次数规定

安监科、调度室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5个,带班不得少于10个;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8个,带班不得少于10个;主管技术员及其他技术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6个,带班不得少于6个。

技术科正职、主管技术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5个,带班不得少于5个;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8个,带班不得少于5个;其他技术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3个,带班不得少于5个。

经管科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5个,副职不少于6个,其他不少于12个。

二、带班领导主要职责

1、矿领导下井带班

(1)矿长对落实本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副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2)带班矿(副)矿长及副总必须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生产安全(作业环境)情况,对当班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3)带班矿(副)矿长及副总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带班矿(副)矿长及副总要加大对生产中各重要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矿(副)矿长及副总必须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6)对带班矿(副)矿长及副总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矿(副)矿长及副总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

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7)严格执行煤矿矿(副)矿长及副总带班下井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矿(副)矿长及副总当班提前入井,上一班的带班矿(副)矿长及副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下井时同工人同上同下。

(8)认真执行煤矿矿(副)矿长及副总带班入井档案管理制度。矿(副)矿长及副总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井口信息站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矿(副)矿长及副总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下井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2、基层单位下井带班

全面掌握当班本单位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采取走动式管理方式,着重抓好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视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隐患等,协助当班下井带班的矿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当班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重大隐患必须向调度室汇报。

三、奖惩规定

1、矿安监科每月制定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生产、辅助单位区科每月制定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并报信息站备案,机关各部室结合矿安监科制定的带班计划制定本单位的计划,各级领导按计划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带班领导不得请假,若某位领导有事不能带班,自己找与本人相当职位的领导带班,要与工人同下同上,并且在井下现场交接班、按要求填写记录,不按规定上报计划,对单位正职罚款200元。

2、管理人员下井前要到信息站填写《管理人员下井登记表》,带班矿领导下井人员升井后,要到信息站填写《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矿领导指令卡)》,

其他管理人员要填写《安全信息联系单》,写清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期限。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每次罚款50元。

3、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入井考核奖惩制度,所有带班下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好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及副总每次下井带班津贴200元(不包括下井费),机关部室领导每次下井带班津贴100元(不包括下井费),少下井带班一次或空岗一次,对副总以上矿领导罚款500元,对生产、辅助单位区领导和机关部室领导罚款200元,对生产、辅助单位技术人员罚款100元。

4、所有跟班领导必须执行跟班汇报制度,跟班期间必须向调度室汇报跟班地点和主要问题,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调度能及时通知和落实应急措施,安监、调度不定时进行抽查,发现不按规定汇报或有问题不能及时通知找到跟班领导,一次罚款200元,发生重大问题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矿将严肃处理。

5、当管理人员因不能完成下井次数时,矿领导及副总每少一次罚款200元,生产、辅助单位区领导和技术人员及机关部室领导罚款100元,特殊情况时,各副总、专业领导和单位正职由矿长签字、单位副职及技术人员由专业主管领导签字。

6、矿级领导和职能部室跟班有督查“三违”任务指标,矿级领导每月不少于一人次,职能部室每人不少于两人次,安监科不少于三人次,每少一人次罚款100元。

7、安监科每月月底收集矿领导带班下井登记表,并汇总各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经矿长审批后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月统计时间段统一为上月的1日至当月月底,不按规定统计上报,一次处罚100元。

8、在井口显著位置公示带班矿领导的姓名、职务、班次等相关信息,矿

长和副矿长每月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下井带班管理办法废除)

山西金晖万峰煤矿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日

万峰煤矿下井带班管理办法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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