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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9: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和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医院成立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小组。

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考核内容: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评定。

(一)医师业务水平考核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试,其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见专业技术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三)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

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流程)”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提交个人述职报告,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进行复核。工作小组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二)简易程序:

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流程:医师本人在 “简易流程医师定期考核表”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报医师工作小组审核。

考核结论形成

1.工作小组根据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和业务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的6月底以前完成。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接受河池市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河池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7月底以前完成。

第五条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均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1、医师业务水平测评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继续教育内容中确定的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了解国内外最新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及新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见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2、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3、医师执业道德考核,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第七条工作小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第八条工作小组按要求对本院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工作业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第九条 建立健全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第十条工作小组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

第十一条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奖;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二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工作小组办公室在确定考核时间的前十天公布考核人员名单,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工作小组应当予以同意。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工作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工作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十七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停其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工作小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并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者,停止其医疗工作。

第十八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小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院外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十四)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条医师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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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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