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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11 21:05:0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伊犁州奎屯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医务科负责全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主任:苗海军

副主任:郭光、卡德尔江、马尚龙、黄云海、童超

成员:南建胜、易光杰、莫志强、努尔古、吕其、曾伟华、何晓燕、周旭东、潘新民、杨昕霞、若敏、祁长生、张红云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

第九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科室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院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医院各科应当按要求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第十一条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 个人述职;

(二) 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 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 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医师认为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医院给予以同意。

第十三条 医院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医院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科室签署意见,报医院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医院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局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可以暂停其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报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 在发生的医闻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 未经医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 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 代他人参加医师次格考试的;

(五) 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 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 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 故意汇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 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主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 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推荐第2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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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受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蒙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的7月底以前完成。

第六条 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自治区、盟市及旗县区均成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属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管理工作,对批准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医师协会,原则上盟市及旗县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七条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考核机构需统一使用国家指定的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旗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上报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自治区卫生厅备案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第九条 不能够承担医生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委托医疗机构和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开展。

第十条 申报承担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表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第十一条 申报承担属地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表1);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

(六)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

第十二条 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报机构。

虽符合申报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批准或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接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可对注册的执业医师重新开展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培训教材的选定、编纂,并负责组织专家建立医师考核题库、下发考试大纲,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由医师所在单位进行,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亦由医师所在单位进行,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测评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继续教育内容中确定的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

能,了解国内外最新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及新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见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对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公告。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附表2或附表3)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医德考评情况相衔接。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综合每个医生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附表2或附表3)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市、旗县(区)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附表4),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一条 委托其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考核机构如实提供被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分情况、医疗事故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各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发生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医师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奖;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考核机构应及时将医师行为记录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中,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行为记录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医师所在单位进行职业道德考核,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参加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该机构要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第三十一条 接受考核的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三十二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

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其他相关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者;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者;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者;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者;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

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者;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者;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者;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与上述人员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者;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二)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不合格者;

(十三)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者;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者;

(十五)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实施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

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2.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3.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4.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

推荐第4篇: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市级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2012年第2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11日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后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具体职能包括:

(一) 制定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医师定期考核相关题库;

(三)承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区(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具体职能包括:

(一) 承担本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 对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三) 完成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十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和必要设施、人力等条件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内医师、考核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内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该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非考核机构内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向其考核对象的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三)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的考核机构名单和考核对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考核机构名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完成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其考核对象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形式

第十八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九条 业务水平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 与被考核医师的执业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理论、知识、技能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开展业务水平测评: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每个考核周期必须采用的业务水平测试形式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提前通知考核机构和考核对象,其中采用第

(二)种形式进行测评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各考核机构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增加其他考核形式。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免于业务水平测评的对象由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审核并上报考核机构,考核机构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在执业过程中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情况;

(二)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及工作质量等情况;

(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师工作成绩评定的具体办法,并与医师的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 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遵守职业道德、医德规范、医学伦理道德情况;

(二)践行服务承诺,和谐医患关系情况;

(三)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情况;

(四)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师的医德档案制度,开展医德考评,并将医德考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中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为医师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五条 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执业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含)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

第二十六条 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考核机构提交本年度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表》。

考核机构应在一月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应当通知其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机构对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应当综合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对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考核机构应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第二十八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九条 本市采用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系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考核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完成信息录入、复核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参加考核。

第三十一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拟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限值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提前考核工作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形后的1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医师发生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情形的,提前考核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该考核对象本考核周期结束时仍需参加考核;发生第三十一条第

(二)、

(三)款情形的,提前考核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医师在本市范围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同时向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机构出具的《医师定期考核表》,如考核不合格的,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暂不受理其执业地点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 执业行为记录与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执业行为记录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良好执业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区(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良好执业行为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记录。

不良执业行为包括违反与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医师职业道德等行为,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评定或测评不合格者即为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考核机构完成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后,《医师定期考核表》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存入医师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相关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原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本周期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而导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经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后再次参加考核的,应当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第三十九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十三)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五)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及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评定结果或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对于相关机构未按本市规定组织评定或考核的,其对医师作出的评定或考核结果无效。

各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注册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师以不正当方式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的考核机构为医师第一执业地点所对应的考核机构。其中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各执业地点分别进行评定,并由第一执业地点汇总后形成最终的评定结果。 医师因定期考核不合格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第一执业地点对应的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为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台医师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定期考核。

第四十八条 军队注册医师、外籍医师以及港、澳、台短期行医医师不参加本市的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5日实施,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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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关于2010年度医师定期考

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乌卫医〔2010〕82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2010年医师初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乌鲁木齐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现就201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2010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组织本辖区和本医疗机构的考核工作,在总结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及时并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二、2010年医师定期考核的范围为:2008年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及200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三、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所属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参加2010年度考核医师的资质审核(确定简易或一般程序)和考核名单的汇总,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乌鲁木齐市学会办。负责对辖区内所属医疗机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负责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

签署评审意见;业务水平测由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委托乌鲁木齐市学会办组织考核。

四、乌鲁木齐市卫生局所管辖的100张床位以下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不到50人的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由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委托乌鲁木齐市学会办组织考核。各医疗机构负责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审意见后,将考核表和汇总表一并于11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五、此次由乌鲁木齐市医学会组织考核采取现场技术操作考核,内容:现场心肺复苏、无菌操作(戴无菌手套、穿脱隔离衣)、换药、清创术、吸氧术、四肢骨折现场急救外固定术、急救止血法。考核方法:现场抽签操作三项(其中现场心肺复苏必考),并提问2-3个与操作有关的问题。

六、乌鲁木齐市医学会将组织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和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七、其他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认真组织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方法本医疗机构自定,于12月30日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八、考核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所提交的表均用A

4纸张)

1、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两份;

4、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撰写的述职报告一式两份;

5、符合简易程序的还需提供: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证明;医师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一式两份。

6、在考核周期内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的医师,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需提交考试合格证明。

九、医师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方式、考核结果的记录按照〘乌鲁木齐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乌卫医[2008]34号)执行。医师定期考核的相关表格请在市卫生局网站(http://wsj.urumqi.gov.cn/)下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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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医发〔2011〕38号

关于做好岷县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医发〔2009〕113号)和《关于确认岷县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考核机构的通知》(岷卫发〔2011〕25号)的相关要求,我院被确定为岷县定期考核单位,现将我县医师定期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县医师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包岷武

副组长:马秉录、包翔宁

成员:常玉亮 谈玉英 周伟胜 韩宝才

负责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二、考核办法及时间安排

考核办法:

1、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2、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3、各医疗单位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4、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形式。

5、考核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6、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时间安排:

1、2011年6月1日-6月30日考核以下单位医师: 岷县人民医院、岷县中医院、岷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

2、2011年7月1日-7月31日考核以下单位医师:

岷县茶埠卫生院、岷县梅川中心卫生院、岷县西江卫生院、岷县中寨卫生院、岷县小寨卫生院、岷县文斗卫生

院、岷县维新卫生院、岷县堡子卫生院、岷县西川中心卫生院

3、2011年8月1日-8月31日考核以下单位医师: 岷县西寨卫生院、岷县十里卫生院、岷阳中心卫生院、岷县麻子川卫生院、岷县寺沟卫生院、岷县秦许卫生院、岷县岷山卫生院、岷县马坞卫生院

4、2011年9月1日-9月30日考核以下单位医师: 岷县禾驮卫生院、岷县闾井中心卫生院、岷县蒲麻中心卫生院、岷县申都卫生院、岷县锁龙卫生院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抄送:卫生局、各位院长存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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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12月至翌年6月底前结束;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厅主管全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并负责厅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考核结果 第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九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考核机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评定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

第十二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和培训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分工

第十五条 自治区卫生厅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全自治区的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辖区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考务管理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考核组织机构(简称考核机构)、考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分别负责制。

第十八条 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受自治区卫生厅委托统一组织开展全区县级以上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类别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类别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其管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第四章 考核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承担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民营机构各考核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受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各类别医师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受委托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机构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考核机构所在单位领导负责,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机构履行业务水平考核试题的命题组卷、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准考证发放、组织实施业务测评、考核成绩汇总、考核成绩查询、合格证书颁发、建立考核档案信息库、收取考核费等职责。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机构要依托我区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临床、中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口腔和公共卫生业务水平考核基地,规范考试行为。 第五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级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第二十七条 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复核,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撰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考核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第二十九条

医师执行简易程序的考核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在考核周期内,对于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六章 考核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采取集中组织方式。与每一周期结束后12月至翌年上半年进行。考核对象为:至本年度12月,执业期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医师。

第三十二条

业务水平测试按执业类别组织,采取实践技能考试与医学综合笔试两种,实践技能注重临床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综合笔试突出“三基”,兼顾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学习应用。

第三十三条

业务水平测试考核严格实行全区统一时间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三十四条

考核工作程序为集中报名、资格复核、实践技能综合笔试、颁发考核合格证四个程序。

(一)集中报名。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30天前将《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报考核机构。

(二)资格复核。考核机构对报送机构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资格符合者纳入业务水平测试管理,并统一印发准考证。

(三)业务水平测试。统一时间组织实践技能与综合笔试两种形式的考核。两种形式考核成绩所占比重为0.5:0.5。

(四)颁发合格证。考核机构综合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由所在机构通知医师本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细则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第三十七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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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进入该机构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由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考核机构的申报、认定和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九条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位、毕业学校、从事专业、职称等内容);

(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

(六)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七)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经审核同意后,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同意的批复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位、毕业学校、从事专业、职称等内容);

(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

(六)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七)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报机构。

虽符合申报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未被批准或申请虽经批准但未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省卫生厅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批准或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应包括考核机构医务、人事、科教、护理、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由考核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第十九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三)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四)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五)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六)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要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申报。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该机构要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三十二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细则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条 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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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函【2011】120号)和***卫生局3月22号会议精神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新进医师进入本院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四条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院向省卫生厅申请承担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经批准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要求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医师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医务、人事、信息、科教、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医务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考核委员会在***卫生局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评定,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向省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第七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上级调遣和医务科的工作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本院医德考评结果可作为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第八条 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三)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四)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五)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六)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办公室根据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做出考核结论,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省卫生厅备案,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第十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三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并在定期考核中作为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层次。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及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报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向考核委员会报告,并于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十八条 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本院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卫生厅,由省卫生厅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考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我院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意见,对不符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的,可给予纠正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人员有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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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5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待其取得医师资格执业满两年后开始考核;录用已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需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提供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未考核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证明。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负责被考核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考核机构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九条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委托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开展。

第十条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

(六)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符合条件但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批准或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可对注册的执业医师重新开展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七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医疗、

4 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考核机构可结合实际,根据以上内容制定详细考核内容。其中,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三)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四)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五)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六)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每周期业务水平测试方式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提前向考核机构下达;考核机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和专业技能操作考试应根据考核医师的类别和专业技术职务设定相应水平的考试内容。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医德考评情况相衔接。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一条 委托其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被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分情况、医疗事故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各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原则上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发生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医师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考核机构应及时将医师行为记录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中,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行为记录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该机构要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

第三十一条 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三十二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细则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条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承担考核工作的考核机构统一使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软件。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11篇: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0〕6号)

发布时间:2010-10-9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卫规(医政)〔2010〕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高鹏,联系电话:025-83620807,电子邮箱:gaop@jswst.gov.cn。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

附件: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后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及以上的医师。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11~12月进行。

第六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各级医师协会(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各级医师协会。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各级医师协会可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八条根据卫生部医管司要求,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健全的各级医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级医师协会,应当向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证明文件及组成人员名单;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考核方案应依据被考核单位性质制定,确定不同岗位、不同职称医师的工作量指标和工作质量指标;

(五)有解决医师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的具体方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一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并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技术水平评价组织,具体负责医师业务水平测试。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第十三条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及其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参加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第十五条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第十七条考核评价工作采用《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30分、工作成绩50分、职业道德20分。各考核基地及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结合实际细化《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内容。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并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

第二十条考核机构可以制定多个考核测评表,分别由服务对象、同行等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凡连续三次执行简易程序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医师,需在下一周期考核中执行一次一般程序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再执行简易程序考核。

第二十二条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提交相应统计数据。

第二十三条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逐步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二十四条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按照报送数额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参加考核的医生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于考核年9月30日前提交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按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于考核年10月2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于考核年11月10日前公布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四)考核机构于考核年12月20日前组织对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测评;

(五)考核机构在次年1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批准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在执业注册所机构。

第二十七条简易程序考核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生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于考核年9月10日前提交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后,于考核年9月3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于考核年10月20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

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第六章 医师执业记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医德档案衔接,实行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第三十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三十一条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医师开展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

第三十三条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中任一项评分不足60%,为该项评分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一项不合格,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三十五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八)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

第三十九条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辖区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与绩效工资制度相衔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考核机构有卫生部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者或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审核的;

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二)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年度记分累计≥12分的;

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采取一般考核程序进行定期考核三个周期。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2篇: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 期的第一年度开始,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 间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六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包括:设有5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

第八条 设有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或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考核机构进行。

第九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内容、方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用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工作成绩评定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十三条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个体诊所、医务室、卫生所、门诊部和村卫生室等机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工作由批准设置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等通知本机构的医师,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1)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两份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以确保评定的客观、公平和公正。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医师参加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提交个人述职书面材料;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十七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第十九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综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由医师执业机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附件2)。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执业过程中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时间在一年以上);承担医学专业技术科研课题,取得技术成果,通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鉴定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申请表》(附件3),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首次医师定期考核不适用简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附件4)存档。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及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考核不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医师的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统一由省医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再次考核工作仍由原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不按照本细则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委托考核机构完成考核工作。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第三十二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可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考核结果列入等级医院评审、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及评价指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13篇: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10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于 3月1日启动。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考核内容为2007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卫生局注册医师(不含2006年注册的)200

8、2009两年内的执业情况。其中,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三、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考核机构须于考核前30日通知被考核医师。

(一)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再进行笔试。

(二)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其中,笔试时间定于4月10日上午进行,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考场;其他方式的业务水平测评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于4月10日下午至4月11日进行。

四、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4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送达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各考核机构于4月26日至4月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201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报表(见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表(样式见附件4)上报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上述两种表格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也要同期上报。

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五、考核机构及分工 经研究决定,由潍坊市人民医院等31家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承担市卫生局的医师定期考核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二)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负责潍坊口腔医院、潍坊哮喘病医院、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奎文长河口腔诊所、潍坊市第六人民医院、潍坊市脑科医院、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和平路门诊部、潍坊市潍城区妇幼保健站、潍坊市中心血站血液病治疗中心、潍坊牙科医院福寿街门诊部、奎文陈桂娥口腔诊所、奎文口腔门诊部、潍坊口腔医院福寿街门诊部、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区分院、潍城周庆顺口腔诊所、经济区郑福光口腔诊所、奎文赵素霞医疗美容诊所、潍城朱运祥口腔诊所、潍城周晓鹏口腔诊所、高新王业常口腔诊所、高新范新芳口腔诊所、高新王守美口腔诊所、潍坊口腔医院北宫街口腔门诊部。

(三)坊子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潍坊心脏病医院、坊子区仁康医院、坊子王素菊口腔诊所、坊子区皮肤病防治站、坊子区妇幼保健站。

(四)寒亭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寒亭区皮肤病防治院、寒亭区妇幼保健院、寒亭王伟林口腔诊所、寒亭李永政口腔诊所、寒亭郭兰口腔诊所、寒亭周建华口腔诊所、寒亭营春平口腔诊所。

(五)青州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青州市结核病防治所、青州市皮肤病防治站、山东省益都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潍坊牙科医院、青州眼科医院、青州沙作军口腔诊所、青州吴军兴口腔诊所。

(六)诸城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诸城市皮肤病防治站、诸城市口腔医院、诸城曹培森口腔诊所、诸城葛济清口腔诊所、诸城张永奎口腔诊所、诸城赵荣明口腔诊所、诸城朱世伟口腔诊所、诸城市精神卫生中心、诸城黄清德口腔诊所、诸城张宏琦口腔诊所。

(七)寿光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寿光市皮肤病防治站、寿光光明眼科医院、寿光王增刚牙科诊所、寿光市慢性病防治所、寿光市结核病防治所、寿光光明眼科医院圣城街诊所、寿光市口腔医院、寿光光明眼科医院渤海路诊所、寿光市人民医院环翠花园门诊部、寿光郑中庆口腔诊所、寿光魏光永口腔诊所、寿光魏永明口腔诊所、寿光刘培春口腔诊所。

(八)安丘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安丘市皮肤病防治站、安丘市眼科医院、安丘岳建平口腔诊所、安丘张玉武口腔诊所、安丘陈海星口腔诊所。

(九)高密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高密市皮肤病防治站、高密市结核病防治所。

(十)昌邑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昌邑市皮肤病防治站、昌邑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

(十一)临朐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临朐县妇幼保健站、临朐县朐山医院、临朐县皮肤病防治站、临朐县海浮山医院、临朐王绍升口腔诊所、临朐陈方明口腔诊所。

(十二)昌乐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昌乐县妇幼保健院、昌乐县皮肤病防治站、昌乐高新明口腔诊所、昌乐甄永强口腔诊所、昌乐田秀珍口腔诊所。

(十三)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海化海盟口腔诊所、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妇幼保健站。

(十四)临朐县中医院。负责本单位和临朐县妇幼保健院、临朐糖尿病医院。

(十五)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潍坊市市立医院、潍坊市肿瘤医院、青州市妇幼保健院、诸城市妇幼保健院、寿光市妇幼保健院、高密市妇幼保健院、昌邑市妇幼保健院、安丘市妇幼保健院、青州市中医院、寿光市中医院、安丘市中医院、高密市中医院、昌邑市中医院、昌乐县中医院负责本单位。

六、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组 长:孟庆阳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赵金顺 卫生监督处主任 成 员:宿希龙 卫生监督处副主任 张建科 卫生监督处副主任 刘丰东 卫生监督处支部副书记 刘洪庭 卫生监督处副主任 张晓静 中医科副科长

王 勇 卫生监督处监督四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宿希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14篇:医师定期考核会议

通知

2013-2014年医师定期考核将在网上考核,各科室委托2名代表于周五(明天)到九楼医患沟通室开会。 9:00 ——9:30 开会科室:内科、儿科、妇产科

10:00——10:30开会科室:外科、麻醉科、大五官科

注:各科室由于自身原因缺席会议影响医师考核的,后果自负。

医务科2013-11-14

第15篇: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曹县磐石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菏卫医发[2011]2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曹县磐石医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附件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三: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附件一: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

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轮转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轮转科室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

第九条 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十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

新方法的能力。科室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

第十四条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五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考核时间的前十天公布考核人员名单,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停其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并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者,停止其医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院外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二条 医师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曹县磐石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李振琦

副主任委员:周玉存成员:袁莉

柏静 李学江王德尚李景贵

王炜振 赵志刚

附件三: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

二、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三、考核内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业务水平测评。

(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种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四、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

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 “一般流程医师定期考核表”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签署初步评定意见,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所在科室和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二)简易程序:

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流程:医师本人在 “简易流程医师定期考核表”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考核组长和科主任在医师考核表中签署考核意见,报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五、考核结论形成

1.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和业务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六、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七、考核工作接受菏泽市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菏泽市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八、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相关规定按照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执行。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6篇: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组织

医院成立医师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依据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凡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均为考核对象。按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考核内容

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医师在考核期内必须达到医院规定的要求。

1、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医学继续教育是否达到规定学分。中医类别医师还包括中医基础理论、经典理论、常用方剂、中医诊疗等基础知识;中医非药物治疗基本技术及专科技术;医学伦理

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技能等医学人文知识。

2、工作成绩评定: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能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中医类别医师还包括中医病历质量、中医特色考核指标内容。中医特色考核指标(手术科室除外)应达到以下标准:辨证论治优良率应达到90%以上,中成药辨证使用率应达到100%,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比例应达到30%以上,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应达到10%以上。

3、职业道德评定:执业过程中是否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是否坚持救死扶伤,有无违反医院医德医风规定,科内能否团结协作,患者满意度调查合格等。中医类别医师还包含中医诊疗行为规范、中医言语仪表规范等中医药文化内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言语、举止、礼仪、衣着服饰、服务方式、服务态度、服务流程等方面应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

四、考核方式与管理

1、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考试周期为2007年5月1日—2009年4月30日。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工作在第二年的3月至6月集中完成。新进医师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我院注册执业之日起开始考核。

2、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3、具体实施时间:①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下发通知,公布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②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并于3月31日前提交至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③考核委员会于4月15日前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④考核委员会根据程序于6月15日前,完成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⑤考核委员会在当年6月30日前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5、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试; (3)相关专业知识评定; (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5)医疗文书书写评定; (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6、凡认为考核人员与被考核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申请回避,或主动回避。

7、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五、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1、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执业过程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时间在一年以上);承担医学专业技术科研课题,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取得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2、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医院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3、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①一般程序为:医师根据本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医院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对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最后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

②简易程序为:医师根据本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

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医院考核委员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医师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5、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6、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六、考核结果

1、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臵,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

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①本周期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导致考核不合格,经参加培训后再次考核的;

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卫生部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业务水平测评以考试形式开展。

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局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由卫生局医政处负责组织培训,并重新安排考核。医师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应到指定机构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活动的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由所在医院安排培训与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

第17篇: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200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和《喀什地区200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医师二年一次注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邹小广

副主任委员:阿不都克尤木〃塞买提、丁汝新、买买提吐逊、

肖耀来

下设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医务部 办公室主任:张健

委员:

1、内科专业:安英、阿依努尔、胡育英、迪丽努尔

2、外科专业:张健、单平联、迪力夏提、安尼瓦尔、杜北红

3、妇产专业:米娜瓦尔、梅尼沙

4、儿科专业:塔西甫拉提、热夏提

5、医技专业:鲁爱国、杜希利 工作职责:

1、负责拟定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2、负责本院医师业务水平测试,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3、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

4、负责对执行简易程序的医师资格进行审核监督;

5、负责对按照一般程序考核医师名单的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

7、完成卫生行政部门部署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对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本院返聘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记录的。

一般程序:200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未晋升副主任医师,并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未执行简易程序的其他医师,

三、考核方式

简易程序:由本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撰写述职报告。于2009年5月4日之前上报医务部。

一般程序:

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试。

1、工作成绩考核: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由医务部负责并签署意见。

2、职业道德评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由医务部和党办负责并签署意见。

3、业务水平测评:2008年业务水平测试包括①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②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按执业类别分别进行理论考试;③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由考核委员会负责并签署意见。

4、《医师定期考核表》(见附件2)和个人述职材料,于2009年5月4日之前上交医务部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考核时间

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理论考试,于2009年4月15日至4月17日在医院学术厅举行。(具体时间详见周程表)

五、考核结果处罚规定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考核医师于2009年5月4日之前将《医师执业证书》按科室报送医务部,由医务部统一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卫生厅根据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内加盖公章。

2、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亦认定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并接受培训,3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将《医师执业证书》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加盖合格公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自治区卫生厅则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 附件2:医师定期考核表

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2009年3月24日

第18篇: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2012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做好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执业能力,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县卫生局贯彻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成立领导组织

成立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办公室主任由医务科主任兼任。

二、考核对象和时限

1、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2、医师定期考核以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可以向本院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提前考核书面申请,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批符合条件后再报送我县考核机构进行提前考核申请。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工作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今年起,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各项工作由本院全权负责,2011年12月1日开始启动本院第1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09年12 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近两年内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的时间,一般在本年度的12月开始,至月底前在本院完成所有的考核内容,并及时将考核材料报送县考核机构,经过县考核机构全面考核得出结论后,本院考核 1 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本人。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1、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

2、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包括:个人述职;有关法律、法规、“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考核考试;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医学文书的书写;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等。

3、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4、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5、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四、执业记录

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本院考核领导小组于考核前10天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二)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

(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

(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中医类别医师还应填写《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表格。所在科室考核小组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签署初步评定意见,报我院医师定期

2 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所在科室和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2、简易程序:

(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流程: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中医类别医师还应填写《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表格。所在科室考核小组在医师考核表中签署考核意见,报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六、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本院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1、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考核结果不合格。

2、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3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4、每次考核结束后10日内,医务科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5、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6、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需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3个月至6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本方案自通知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第19篇:医师定期考核总结

2013-2015年南安市中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总结

我院受南安市卫生局委托,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我院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于2015年8月启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已完成我院承担的全市内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是加强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促进医师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我院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通知》,拟定《南安市中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及考核委员会专家库,由陈春雷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蔡忠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医教科为考核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各部门严格分工密切联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加强宣传,落实工作

我院与于9月1日召开了全院医生会议,由陈春雷院长主持会议,会议学习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通知》《南安市中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及南安市中医院医师定期考核资料汇编信息录入要求,按照文件精神要求医师及时完成网上登录信息填报工作,完成了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启动

1 任务。对于本院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组织医师对其进行学习,并督促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对上报人员我院组织专人对其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及申报程序进行审核,上报人数 77 人,其中申报简易程序人数 24人,一般程序人数53人,参加业务水平测试人数53 人。

我院组织专人对我院承担的全市医疗机构上报信息进行审核,于9月22日完成登网信息录入及审核工作,我院承担医疗机构5 家,上报人数158人,其中申报简易程序人数44人,参加一般程序考核人数 114人,参加业务水平测试人数114人。

于10月15日我院组织专家认真讨论,并抽调专家组成考核监考小组,制定监考制度。于10月18日采取综合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监考小组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场纪律,保证考试的客观、科学、公正、公平。应考人数114人,实考人数 114人,合格人数 114人。

三、考核工作中存在的缺点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本年度考核由于初次开展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少数乡镇医院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信息、审核信息,导致信息录入工作滞留,影响考核进度。

业务考核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时间仓促,少数乡镇人员准备不足,导致考试成绩参差不齐。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切实加强解决,努力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促使全市的医疗服务水平逐年稳步提高,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服务。

南安市中医院 2015年10月28日

第20篇: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深泽县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深泽县医院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组 长:陈频

副组长:贾克武

成 员:何维欢 赵博 肖曼 李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医院医务科),办公室主任:贾克武。

二、考核机构

深泽县医院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考核时限: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三项,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测评主要通过考试、考核的形式进行,测评的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各考核机构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专业的医师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并及时报县卫生局备案。我局将在总结各考核机构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医师考核内容,并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机构于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易程序考核;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并在被考核医师的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同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制度,各考核机构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广大医师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按时接受考核,不断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组织和实施医师定期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切实规范和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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