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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外反腐败制度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5: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反腐败制度的国内外研究

摘要:腐败问题作为各国政治中的一颗毒瘤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因此,为了解决腐败这个难题,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本文以瑞典、新加坡两较为廉洁国家反腐败制度的研究现状为例,分析了当前我国的预防与惩治腐败制度体系的建设现状,并提出要构建三者长效机制来推进我国反腐工作的进行。

关键词:反腐败

制度措施

惩防体系

腐败问题作为各国政治中的一颗毒瘤始终存在,20世纪下半叶以来,腐败问题日益严重,涉及世界各国,尤其对处于正在转型期的我国民主和法治进程构成严重威胁。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指出:“腐败是一种对社会有腐蚀作用的隐伏的瘟疫,它破坏民主法治,以致违反人权,扰乱市场,影响生活质量,致使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对人类安全的其他威胁恣意泛滥。”腐败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因此,为了解决腐败这个难题,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我们应该吸取国际反腐败颇有成效的国家经验,从建立健全我国反腐败的惩防体系入手,将腐败行为消灭在源头上,从而使我国的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防范和治理。

一、瑞典、新加坡两国反腐败制度措施 第一,瑞典反腐败制度措施

瑞典是行政监督较为完善、行政效能较高的国家,也是在反腐败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国家,被誉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在近年来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上一直名列前茅。

(一)严厉的反腐败法律制度 早在1919年,瑞典就制定了反对在商业活动中行贿的法律,1962年制订了防止公职人员受贿和腐败的法律;1977年修改了刑法第二十章第二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将贿赂犯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公务员扩展到企业的职员,并在1999年,再次对该条款作出修改,使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展到欧盟委员会成员、欧洲议会成员和欧盟法庭的法官。瑞典对受贿犯罪的惩罚,视情节而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重者可判处最少六个月和最多六年的监禁。但是,对行贿罪的处罚,没有轻重之分,一律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还规定任何人给予或答应给他人不适当的报酬,不论数额多少,均被认为犯有行贿罪。法律对什么是“不适当报酬”没有作出具体量化规定,人们按习惯做法和公众意识判断“适当”与否,一般认为,个人接受1000克朗即为“不适当”。另外,瑞典刑法虽然只适用于本土,但是如果外国的公务员或企业雇员在瑞典行贿或受贿,瑞典刑法同样可以适用。

(二)首创的监察官制度

瑞典首创了很多先进的制度,专门的检察官制度就是瑞典人的首创,其后在西欧国家得到发展。1809年,瑞典就设立了议会监察专员,他具有很强的独立性。瑞典宪法明确规定,议会监察专员应该具有杰出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社会威望,清正廉洁,秉性正直。议会监察专员公署由5名专员组成,包括首席监察官1名,由议会选出,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主要职责是:对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官员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和纠正;当公民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充当调查、调解和裁决的角色。监察专员如何办案,不仅上司不能命令或指示,就是首相也无权指挥或操纵。监察专员的产生来自议会选举,监察机构的运作资金直接来自议会拨款,这就从根本上摆脱了政府的控制,保证了司法独立。因此,监察专员可以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独立行动。

(三)透明的政务公开制度

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执行政务公开的国家。早在1766年,瑞典议会就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原则。根据这项原则,任何一位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文件(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包括财务文件;公民还有权查阅任何公务人员乃至国家元首的财产与纳税情况。如果有人想知晓某一位官员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可以到国家税务署申请查询;如果他怀疑某一名官员公款私用或挥霍公共资金,就可以向有关机关或媒体举报,随后就会有检察官调查这名官员。在这样的制度面前,瑞典政府的政务运作和经济运作都非常透明,被国际社会称为“透明政府”和“透明经济”。例如,瑞典在招标投标领域就建立了严格的制度,即使是私人出售财产,比如出售房屋、汽车等,也要招标。又如,在其他国家,啤酒生产商用销售提成鼓励商家促销他们的酒,这是很平常的销售手段。但是,这些在瑞典都不被允许,这样就杜绝了暗箱操作,从源头上切断了权钱交易等腐败的可能。

另外,瑞典的民众和媒体都有很强的监督意识,在他们看来,反腐败不仅仅是检察官和法官的事,而是全社会都应该关注的事。但是,我们的监督制度,一方面很年轻,另一方面制定的,如干部个人收入申报等制度也没有很好的执行。同时,又由于我们的民主法治进程较慢,一些监督机制不尽完善和有效,尤其是公众没有形成很强的监督意识。

第二,新加坡反腐败制度措施

在亚洲,新加坡一直是发展中国家控制腐败的典范,其腐败制度建设对我们国家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具有有益的启示。

(一)法律规章制度完善,且执行力强,据统计,新加坡现行的法律、法规有近400个,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立法严密。1960年7月发布实施《反贪污法》以后,在实施过程中经过六次修订,使其不断完善。法律中涉及所有的名词、概念、定罪、惩罚都规定的极为严密又十分简明。第二,定罪严厉。在新加坡贪污一元和一万元甚至更多是一样的,都要开除或解雇、罚款甚至判刑。《反贪污法》还规定“预备实施犯罪行为者,视为已经实施了犯罪,并依照该罪进行惩罚”。第三,惩罚严重。只要是违法犯罪,一律严惩不贷。如原商业事务调查局局长格林奈,在1991年11月因向财政部申请一笔贷款,说是购买新汽车,但他未用此款买新车,而是用于还了一辆旧车的欠款。尽管他早已如期归还了贷款,但他触犯了《贪污法》,仍判他“用误导性文件诱骗贷款”,监禁了3个月,开除公职,没收了30万元的退休金。

(二)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

新加坡所采取的一些配套制度,在廉政建设中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主要有:第一,公务员薪金制度。新加坡政府把公务员的住房、乘车、医疗、应酬以及高级公务员所聘用秘书、司机等都列入工资之内。就是把上述费用都已给了公务员,由你自己支配,政府再不承担上述开支,也就不存在公务员利用职权,挥霍公款的问题了。第二,公积金制度。规定每个职工(包括私营企业)必须将月薪的22%交纳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必须按职工月薪的18%缴纳公积金。个人和单位交纳的公积金由公积金局存在职工的名下。公积金是公务员的正当收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因犯罪而被没收。公积金储蓄,为人们解除了后顾之忧,减少了为生活所迫的人犯罪。第三,退休金制度。退休金制度是专门为高级公务员设臵的。高级公务员从55岁退休后直至他去世,可得到相当数额的退休金。但是,如果公务员因犯罪而被开除或辞退,他的退休金就全部没收。因此,越是高级公务员,工作越积极,处世越谨慎。第四,资产声明制度。新加坡的每一个公务员,包括总统、总理等,在就职时和以后的每一年,都必须申报他本人及其妻子的财产和投资数目。第五,礼品申报制度。该制度规定公务员一般不得收受礼品,在特殊情况下又无法拒绝可收下,但事后必须立刻填表向本单位和财政部申报,说明赠送单位或个人姓名、礼品名称、数量、价值。对不申报的,一旦发现就以贪污论处。

因此,建立预防与惩治腐败制度体系是我国反腐败的必然选择,反腐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我们党的生死存亡。近年来,我国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

二、我国预防与惩治腐败制度体系的建设现状

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成为我国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所作报告中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是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和时代要求对反腐倡廉道路和目标任务作出的一个新概括、新论述。

(一)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

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成立,引起了国内外各界广泛关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项组织措施。截止目前,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崔海容11日在香港廉政公署第五届国际会议上透露,1982年至2011年30年中,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处分的党政人员达420余万人,其中省部级官员465人;因贪腐被追究司法责任的省部级官员90余人。

(二)监督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2007年十月,把“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正式纳入党的组织制度体系。2009年5月,在总结党内巡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将实行了13年的巡视制度纳入规范轨道。这是在科学总结党内监督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党内实施的第一个关于巡视工作的条例,对加强和实现党内监督意义重大。2012年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这是深入推进纪检监察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的一项重要部署,是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的强大动力。

(三)从政行为规范不断健全

党中央、中央纪委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规范。2010年2月,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它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四)行政问责步入法制化轨道

近几年来,行政问责兴起,一大批在发展本地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中庸碌无为的领导干部被问责制清除出领导干部队伍,特别是在事故矿难处臵、突发事件应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等过程中,缺少全局观念、缺少应变能力和协调指挥能力,缺少最基本的组织和管理才能的一批干部,被免职或是离开领导岗位等。2010年,党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力地保证了问责制的有效推进。

(五)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基本确立

2013年1月,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它指出我国公务员制度已经走过了20年的发展历程,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公务员管理法制化迈上新台阶;公务员管理机制日益健全,激发了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公务员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整体能力素质不断提升。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录制度,则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公平性原则,不断提高考录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大力加强考录系统队伍建设。一要努力建立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继续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集中力量破解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分类管理配套政策;二要建立符合不同类别公务员成长规律和特点的职务序列,改变公务员晋升渠道单一的状况;三建立职级晋升制度,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强化职级在确定公务员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作用;四要建立健全公务员公开遴选制度。

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向全党敲响了警钟,大会提出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说明了从运动式反腐向制度反腐的一个转变,个人认为,在我们着重强调制度反腐的同时,不应忽略思想教育以及监督在反腐问题上发挥的作用,我们应该建立三者互相督促,推进的长效机制。此外,我们还应有良好的心态去积极面对腐败问题,不能因其长期的存在而产生悲观心理,鼓励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都能从心底重视反腐问题并且配合整治反腐问题,从而使我国的腐败问题得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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