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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制度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比较

发布时间:2020-03-02 06:5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2010年3月1日起《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正式实施,这为维护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各项权益提供的法律依据。这次广东省在全国首次颁布关于实习生保护的相关条例,开了全国的先河,是关注、保护实习生权益的表现。这次立法是全国的首次,也是全国范围的唯一,在我国的其他地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空白,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实习单位寻找困难

某机构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仅有5%的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大部分为三资企业,且多数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而占到企业总数的99%以上的、吸纳75%以上从业人员的中小企业却很少对大学生开放实习机会。

大学生寻找实习单位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大学生一直在学校里学习理论知识,缺乏社会工作的经验,到了用人单位后不能立刻开始工作,需要经过必要的培训和指导,而且表现较为松散,不易管理。目前,大部分企业对实习生存在“短视”现象,不能从人力资源的角度和战略的眼光看待大学实习生,而培养一名实习生必然要付出时间与精力上的成本,这对于工作上还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实习生来说,企业的付出存在很大的风险。

(2)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商业机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无疑是命根子,一个企业的发展往往依靠的是高新科技和专利技术。有些企业担心大学生来实习后会泄露商业机密,影响企业的发展,而把实习生拒之门外。

(3)有些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将接收实习生作为自身业务来对待,收取高额的实习费用,使学校难以接受,从而放弃此种实习机会。

(4)国有企业和银行等单位对实习生要求较高,往往和找工作一样要“过五关斩六将”,有时还需要很强的人脉关系,真正最后进入这些单位实习的大学生寥寥无几。

2、实习效果不尽人意

(1)大学生的学习、生活都在校园里进行,而各方面制度要求相对宽松的大学校园也滋长了他们松散、懒惰的性格,缺乏责任心和进取心几乎成了大学生的通病。进入实习单位后,面对严格的考勤制度、岗位制度,大部分的学生感觉无法适应并融入进去,继续保持着松散的作风,不能按时按质的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不能担当起应有的责任,往往选择逃避、玩耍来蒙混度日,没能领会实习的意义,只是白白浪费了自己宝贵的时间,缺没能锻炼自己的实践动手能力。

(2)实习的学生仅在学校学习了相关的理论知识,企业出于生产自动化程度高、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考虑,一般不让实习学生接触一线生产岗位和最先进的设备、工艺。生产实习变相成参观,实习学生不能真正接触生产一线实际,也有少数企业将实习的学生当成临时工,安排他们做一些与实习计毫不相干的工作。

3、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缺少相应的社会保障

(1)报酬低甚至无报酬

用人单位用实习生究竟该不该给报酬?现在许多地方是学生给企业钱,即“实习费”,即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也不是以工资的形式,而是以实习补贴的形式发放,不属于工资范畴,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很多用人单位给的钱,比该岗位正常工资低很多。(赵宁,企业招收顶岗实习生的社会责任风险[J],法商理论。2009.(3))

(2)休息休假权利无保障

关于实习的期限,学校往往只规定一个最低限,因此造成实践中学生实习的时间长

短不一,有的学生实习期最长可达一年,这使得许多实习单位更愿意招实习生来代替正

式员工以减少自己的用工成本。这也可以用来解释所谓的“顶岗实习生”为什么如此普遍。挂的是实习生的名义,却行正式员工之实,甚至在节假日值班和值夜班,却没有报酬和加班补助。实习生往往很少主张自己的权益。

(3)人身损害赔偿得不得保障

由于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往往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劳动部1996年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相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现在该《办法》已经被废止。而从雇佣的角度分析,实习生前往实习单位实习,也不能视为一种纯粹的雇佣行为。因为一般是由学校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而非用人单位的之间雇佣。所以在校实习生发生伤害事故也不能直接以雇佣关系为由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通的做法是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处理,即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综合考量学生、学校以及实习单位在实习生伤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各方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这与无过错责任的工伤赔偿相比,显然不能充分保护实习生的利益。

张燕、黄巧玲.实习生权益保障问题探讨.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身边的法律顾问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黎建飞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国外究现状

1、德国高校大学生实习制度

长期以来,德国普遍重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和实践,强调面向应用、面向实际、面向未来,培养掌握科学方法、擅长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人才。为保证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德国大学围绕实践理论知识、提高应用能力这一核心,指导学生开展实习、创业等灵活多样的实习和实践活动。通过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的积极合作,构建了企业主导、多方参与、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大学实习制度。

(一)政府以立法和制定政策法规等形式为大学生实习提供制度支撑。

(二)企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

(三)德国大学高度重视在校大学生的实习工作。

2、澳大利亚(公平工作法限制用人单位)

该国的大学生实习,取得“行业经验”很普遍,特别是工程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澳大利亚工程师协会”核准的12周专业实习,才能毕业。根据2009年该国制定的公平工作法,无薪实习合法,但是用人单位交给实习生的工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对实习生本人有益和有帮助;对公司有商业价值;与实习生相关课程有联系。

法国(实习生月工资最低436欧元)

3、法国(实习生月工资最低436欧元)

法国政府和大学非常鼓励学生实习,称这一行动为必不可少的“学习的平台”。特别是在学生上3年级和4年级的时候,参加实习很普遍。实习通常为2到6个月。从2012年1月开始,法国劳动法律规定,如果实习期为两个月或是长于两个月时,用人单位必须至少付给实习生每月436欧元的最低工资。

4、丹麦(同行业有实习经验免试用)

在丹麦没有不付薪水的工作,实习工作也一样会付工资。大学生实习期一般为3个月。有实习经验的学生如果在同一行业内参加工作,就不再需要经过试用期了。如果大学联系企业,要求提供学生无薪实习的话,那么在此期间内,企业不能把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也不能由此削减正常工作岗位,该国的工会组织会严格监督企业的行为。

5、美国和加拿大(“带薪实习”岗位竞争激烈)

在这两个国家,学生实习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主要集中在暑期实习外,在本地上学的学生也可以每周在课余到联系好的公司工作。还有一种“带薪实习”,是学生全日制到企业里工作,在数月到一年中暂时脱离课程,全面而且有系统地了解自己专业和实习公司,同时薪酬也高于联邦最低工资几倍。这样的岗位,有的是由大学联系好的,并且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如某些财会专业。有些是大的企业与大学挂钩,派专人到大学招聘尖子学生来实习,其中既有回馈社会,也有与大学相关专业保持联系,还有将来在实习学生中再次优中择优等多重意义。获得了经验的实习生,即使不被原公司聘用,也给自己增加了不可多得的履历,就业成功率会增加很多。而且全时工作的工资,还解了学生学费的燃眉之急。因为美加大学采取学分制,所以学生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学完学分,就不影响毕业。由于有以上诸多好处,所以“带薪实习”的岗位竞争非常激烈,与申请正式工作几乎不相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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