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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版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4: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2009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省非车险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行为,贯彻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政府保险招投标文件要求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经江苏省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并制订《江苏省非车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09版》(以下简称“公约”),以资共同执行。

第二条 各签约公司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督促各辖属分支机构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江苏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协会的自律检查。

第三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江苏省所有经营非车险业务的财险公司都有约束效力,各签约公司都必须遵守本公约的每一项约定。任何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有关条款,均属违约。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本公约“违约责任”在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并接受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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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实施后,在江苏新成立并开展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自动加入本公约并遵守公约的每一项约定,在经营非车险业务时必须执行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四条 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报批、报备保险监管部门的非车险条款费率的规定,严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应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严禁恶性无序的价格竞争。

第五条 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非车险手续费或佣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统一由行业协会中介手续费结算中心结算。其中,企财险(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险、财产一切险、财产利损险、机损险、机损利损险)和建筑安装工程险(建工一切险、安工一切险)支付的代理手续费或佣金,人保、太保、平安三家公司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5%,其余各公司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7%。

第六条非车险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关于建立全省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的通知》(苏保监[2007]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省政府办公

厅下发的《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保险招投标行为意见的通知》,要加强学习、宣传、沟通,严格执行文件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的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省行业协会备案

本公约要求报备的大型商业保险,是指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非车财产险。

第七条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非车险业务承保(包括直销、代理、经纪、招投标、共保、分保等各种展业、承保方式)中不得在保险合同之外向被保险人及中介人提供下列违背行业自律约定的附加优惠条件,变相扩大保险责任或降低费率:

(一)不得以调整保额等为由进行非正常退费,变相降低费率;

(二)严禁各签约公司赠送主险险种、取消或者减少免赔额(率)等。

(三)不得对保险合同载明的分期交付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免除一期或多期应收保险费;

(四)不得以非正常赔款形式进行退费或以赔款冲抵保费,变相降低费率;

(五)不得向被保险人或中介人支付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条件招揽业务;

(六)由江苏保监局、协会财产险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

约行为。

第八条各签约公司应加强对批单退费的管理,严禁以批单退费形式套取资金进行各种违规支出。保费批退资金必须全额以转账方式直接转至投保人同名(以保险发票投保人名称为准)账户。

第九条各签约公司应将本公约内容上报总公司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今后凡在本省发生的非车险业务应按照属地优先原则,首先由省内公司承保,对于外省公司在我省发生的违约行为,将视为省内分公司沟通协调不当,将对省内公司按照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公司应加强对应收保费管理,严禁虚挂应收保费等行为,并逐步实现非车险见费出单。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将履约保证金存入省行业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每家10万元。履约保证金因扣除违约金而减少,每次扣除后补足。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十二条 违反公约第四条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1-5万元。

第十三条 违反公约第五条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1-

4万元。

第十四条 违反公约第六条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1-2万元。

第十五条 违反公约第七条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1-3万元。

第十六条 违反公约第八条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1-5万元。

第十七条 违反公约第九条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1-5万元。

第十八条 违反公约第十条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1-4万元。

第十九条对于在业务承保方面违约的公司,在被确认违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对有关违约的保单(包括已做违约处理的和检查中未发现的类似违约保单)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纳入第三方检查机制,违约情况一律上报江苏保监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提请江苏保监局进行行政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约的基层公司及违约责任人给予行业内公开通报、谴责。

第二十二条对违约情况严重的公司,将提请江苏保监局撤换相关高管人员并限制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遇到没有在

自律公约中明确的新情况,且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协会财产险委员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经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盖章及总经理签字后,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前所签“非车险自律公约”自动停止执行。“公约”如需修改,需有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同意,行业协会将组织审议修改。

第二十五条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南京地区的非车险自律工作。本《自律公约》为全省企财险《自律公约》的蓝本,各地级市保险行业协会参照本公约制订的《自律公约》不得低于本《自律公约》标准。各地级市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的当地行业自律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非车险行业自律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内由总公司直管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非车险业务时应遵守当地的《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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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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