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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3 07:45: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为推动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公积金缴存

(一)单位开户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需提供的材料: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可到中心拷电子表格)。

办理程序:单位提供完整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需提供的材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办理程序:单位提供完整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证明);

4、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单位或职工提供完整资料到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报告;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销户登记表》;

4、开户银行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

办理程序:单位提供完整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4、转入单位(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5、填妥的《梅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办理程序: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完整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完整材料→管理中心审核→转出地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需提供的材料:

1、封存、启封原因证明材料;

2、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办理程序:单位提供完整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单位出具的补缴证明和填妥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4、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汇缴办理程序:

单位提供

1、2项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补缴办理程序:

单位提供完整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时办理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每年调整时间为每年6月份。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申请表; 3、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办事程序:单位提供完整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需提供的材料:

1、填妥的《梅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表》或《梅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核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单位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3、单位申请报告和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书面决定; 办理程序:单位完整资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过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

二、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家庭租赁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

(8)因单位破产、转制等原因已下岗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

(9)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的干部,异地购房的; (10)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职工调离本市的。

办理场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需提供的材料: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一年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权属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购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半年内)、《契税完税证》、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购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一年内)、工程预算书、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建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危房鉴定书、准建证(一年内)、购买材料发票、工程预算书、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修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贷款满一年)、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和贷款余额单。

6、支付房租(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提供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备案)、房租发票、单位出具家庭收入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7、离退休职工的,提供离退休证、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8、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或授权代办人身份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医院鉴定证书、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10、单位破产、转制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提供政府批准单位撤销转制文件、本人与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失业证、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户口证明、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书、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12、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出证件、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13、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干部异地购房的,提供家属户口证明、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首期购房发票、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14、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账户证明和工作调动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办理程序:到管理中心领取《梅州市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填写好表格后到单位盖公章及单位预留银行财会印鉴章→将填写好的表格及需提供的材料送回公积金中心审批→凭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支票→凭支票、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公积金贷款

职工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一年以上(含一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

办理场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需提供的材料:

(一)直接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

1、《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三份;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首付房款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提供未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房屋评估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购买二手房的

1、《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房屋评估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

3、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提供未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二手房买卖合同;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工程预算书;

3、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到管理中心领取《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书》→填写好申请审批书后到单位盖公章→将填写好的申请审批书及需提供的材料送回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管理中心对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当日给予答复。

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福州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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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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