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场出栏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开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1-3天应向驻场检疫员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驻场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凭跨省调动动物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到达输入地后,向所在地动物检疫申报(报验)点进行报检。检疫申报(报验)点接到货(主)的报验申请后指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查证、验物。各类证明齐全、证物相符,临床检验健康,隔离观察后未出现异常者,允许混群饲养。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养殖场出栏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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