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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