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场家禽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家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家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家禽标识。
二、家禽在左耳中部加施家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家禽需要再次加施家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家禽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家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家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动物养殖场家禽标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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