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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2: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猪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本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倾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4、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本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5、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6、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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