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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税务机关要求代扣代缴税款,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18:34: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7:机关要求代扣代缴税款、代收税款,如何处理?

代扣税款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向纳税人所支付的款项中,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为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

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但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个体经营者不承担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纳税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纳税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

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7.1、纳税人如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若在境内没有设置经营机构,则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扣缴义务人(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由受托方在

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4.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

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应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

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款;纳税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足额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个人所得税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在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应扣的税款按月计征,并应当在次月15日内足额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扣缴的税款。

6.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

缴义务人,所指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纳税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扣缴的税款。

7.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以上税种的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

育费附加的扣缴义务人,与其履行义务的主要内容一致。

8.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扣缴车船税,并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具体期限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除以上列举税种外,其他税种的代扣、代收义务的要求,纳税人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执行。

2.7.2、如果未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纳税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税务机

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7.3、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全额奖励给办税员,请问这笔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奖励给办税员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因此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返还的手续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属于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 不是免税收入,也不是不征税收入

扣缴义务人(企业)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属于企业

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并入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则相应的费用开支和奖励可以从收到的手续费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取得的扣缴手

续费不享受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暂免征收的规定。

2.7.4、代扣代缴税款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1:公司与外省一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为公司办公

大楼装修,该装修公司提供的是外省地税部门开具的工程发票并在外省缴纳了建筑业营业税。现我公司主管地税部门要求我们代扣代缴该工程应纳的营业税。该如何处理呢?

答: 1.根据《营

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

外省装修公司应该在公司办公大楼所在地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建设方应该代扣代缴施工方的营业税,因此,贵公司没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3.建筑业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也就是工程所在地。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

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及《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第二款“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因此,发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公司取得的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

问题2:我公司收了一张假的建筑业发票,发票上写明是某税务机关代开的。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补缴这张发票的建筑业支出的

营业税款,如何处理?

答:

1、对于该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建筑公司: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所以,税务机关不能向贵公司要求补缴

该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

2、贵公司取得该假发票的涉税处理: 贵公司凭此假发票不能入账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也有权根据如上规定对贵公司处以罚款。

问题3:支付境内个人劳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

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此,支付境外个人劳务费要根据其代理情况来判断由谁代

扣代缴营业税,而支付境内个人劳务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

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因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委托支付个人劳务费的单位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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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税务机关要求代扣代缴税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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