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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 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03 19:55: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城西街道

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措施

根据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抚金发[2009]5号)、《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关于大力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抚金开字[2010]1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基地扶持对象

进入城西街道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初始创业者。

二、创业扶持政策措施

城西街道通过开发区及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全民创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初始创业者贷款贴息,厂房、店面、土地、生产工具租赁或购置,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扶持服务创业的各项补贴和奖励。

1、贷款贴息。有关创业贷款贴息具体办法按照《抚州市创业贷款工作流程及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及开发区相关规定执行。

2、厂房租金补贴。对经街道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初创企业,租赁厂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按租金标准的50%补贴,1000-2000平方米的补40%,2000-4000平方米的补30%,超过4000平

1方米的不予补贴;确属成长型好且暂时困难的初创企业,经领导小组批准,可给予10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两年。

3、物业管理费、卫生费补贴。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中的初创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50%进行补贴,补贴期限为两年。

4、水电费补贴。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中的初创工业企业可享受水电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费用的50%,但每户企业每月水电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为两年。

5、生产工具租赁或购置补贴。对初始创业者创办科技含量高、项目前景好、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工业企业,小额贷款帮扶仍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察论证,报领导小组批准,可给予生产工具租赁或购置补贴。生产工具租赁补贴限于租用国有闲置设备设施,补贴标准为租金总额的50%,最高每年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生产工具购置补贴为购置费的20%以内,最高补贴标准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

6、学费补助。各级政府选派的成长型企业、龙头企业的创业者到国内知名高校学习深造所需的学杂费实行全额补助。

三、扶持资金管理使用

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创企业,申请各项补贴程序如下:

1、初始创业者贷款贴息。按照出台的《抚州市创业贷款工作流程及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及开发区相关规定执行。

2、厂房、店面租金补贴。厂房、店面租金实行先交后补办法。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初创企业每季季末凭认定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纳税凭证复印件、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材料,向创业办提交厂房、店面租金补贴申请报告;经创业办、财政部门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15日内将资金拨至创业办资金支出户,创业办在15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3、物业管理费、卫生费补贴。实行先交后补办法。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初创企业每季季末凭认定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物业管理费、卫生费发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补贴申请报告,向创业办申请;经创业办、财政部门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经创业办、财政部门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15日内将资金拨至创业办资金支出户,创业办在15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4、水电费补贴。实行先交后补办法。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初创企业每季季末凭认定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交纳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和补贴申请报告,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向创业办申请;经创业办、财政部门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15日内将资金拨至创业办资金支

出户,创业办在15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5、生产工具租赁或购置补贴。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初创优秀工业企业,凭领导小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生产工具租赁或购置票据复印件和补贴申请报告,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向创业办申请;经创业办、财政部门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经创业办、财政部门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15日内将资金拨至创业办资金支出户,创业办在15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生产工具租赁补贴按年补,补两年;生产工具购置补贴在企业正式投产后三个月内一次性补,三个月以后两次购置的生产工具不予补贴。

6、学费补助。实行报账制,被政府选派参加学习深造的创业者,凭政府文件或抄告、学杂费发票向领导小组一次性报帐。

四、有关工作要求

1、街道财政部门、创业办、领导小组要按照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实行专户管理;要按照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相互监督的原则,建立严格规范的资金审批使用程序,严格财经纪律。

2、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创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

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创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创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

3、要不断完善资金管理责任监督和追究机制,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或虚报造假、骗取创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对经领导小组认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其他初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扶持政策参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措施执行。

城西街道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城西 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措施

创业孵化基地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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