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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煤黄矿公司企业年金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8: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根据“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陕煤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试行范围和参加人员

第一条 企业年金的实行范围为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条 企业年金的参加人员为公司所属各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公司取得工资性收入,且本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的在职职工,但不包括下列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员工;保留社保关系人员;签订不满一年劳动合同的短期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参加和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均须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书面确认,各单位将收集的书面资料连同汇总、情况说明以文件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由各单位劳资部门进行记录、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享有的权利:

1、在符合规定的条件后,合法领取企业年金;

2、对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知情权。 第四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应尽的义务:

1、授权公司按月在本人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企业年金个人缴存额;

2、承诺在未到达本细则规定的支付条件时,不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资金。

第五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可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向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相关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上报陕西煤业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正式退休或到达退休年龄、离职使劳动合同中止或终止的,必须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第七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因故退出,以后要再次要求参加的职工,须书面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经批准后,上报陕煤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方可享有本细则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本方案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存。缴存额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元。

第九条 2010年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按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4%执行。

2010年新进入公司的人员,以第一个月个人应发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新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培训、试用期待遇除外)。

2 第十条 若公司在以后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暂时无法履行缴存义务时,可以暂停缴存,待经营情况好转后恢复缴存,并可在企业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补缴暂停缴存期间的应缴存额。

第十一条 单位缴存额在上年度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在工作期间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由公司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充缴存。

1、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一次性按上年度陕煤集团公司年平均工资的10%补充缴存;

2、荣获省劳动模范称号的一次性按8%补充缴存;

3、荣获黄陵矿业公司劳动模范称号的一次性按6%补充缴存;

4、荣获国家、省、陕煤集团公司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比照同级劳动模范一次性缴存; 其它做出特殊贡献的一次性补充缴存报陕煤集团公司,由陕煤集团公司决定。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当年企业年金缴存基数大于陕煤集团公司平均工资5倍的,按5倍缴存。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额由各单位从其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

当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个人出现经济困难并享受

3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可书面申请个人减半缴存;其中确实无力承担缴存义务时,可书面向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提出中止申请,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时中止缴费。

第十五条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个人减半缴存的,单位仍按核定比例缴存;职工个人停止缴存的,单位为该职工缴存也同时停止;单位暂停缴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个人也同时暂停缴存。

第三章 基金的帐户管理

第十六条 按本细则规定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按陕煤集团公司委托的帐户管理人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帐户用于归集企业缴存部分的未归属权益。

第十七条 帐户管理人遵照陕煤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的选择,帐户管理人以陕煤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试行方案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个人帐户和企业帐户。

第十八条 帐户管理人负责个人帐户和企业帐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1、个人缴存进入个人帐户的记录;

2、企业缴存在个人帐户间的分配和记帐;

3、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帐户间的分配和记帐;

4、企业帐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处理;

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7、与个人帐户相关的其它资料保管。

第十九条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其个人帐户可以转至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的帐户管理人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将被撤消:

1、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在领取完其个人帐户积累额后;

2、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帐户余额由指定收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全部领取的;

3、因企业关、停、并、转而导致本实施细则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对计入其个人帐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力之前,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不得利用计入其个人帐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第四章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陕煤集团公司《陕煤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试行)》的规定,集团公司成立陕西煤业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并履行相关职责。

5 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暂定工作人员两名,负责经办企业年金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按陕煤集团公司《陕煤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试行)》的规定,委托陕煤集团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正式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结算。结算后,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选择退休后分10年每月等额领取。分期领取时,其余额继续获得当年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个人申请,单位同意离职的,个人缴存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企业缴存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按权益归属比例计算归属。

权益归属比例按职工个人在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农民合同工每满一年归属比例增加17%,满6年后归属比例按100%计算,其他职工每满一年归属比例增加10%,满10年后归属比例按100%计算。

来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包括本细则实施前后的本矿区的实际工作时间及军龄。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及领取伤残津贴时间、女工的产假及计划生育假视同为实际工作时间。

6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死亡,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到外单位就业,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及被公司开除、除名,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所有,企业缴存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由公司收回。

第二十八条 非本人原因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个人帐户余额全部归属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公司所属各单位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后勤服务单位。

第三十条 本细则实施后,在公司经济运行良好的情况下,企业缴存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可适当提高。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人力资源部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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