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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简报

发布时间:2020-03-03 07:34: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煤矿安全监察简报

2004年第02期(总第71期) 【监察动态】

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2003年1月28日

淮北办事处配合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对淮北市、宿州市地方煤矿“两节”期间安全工作

实 施 现 场 监 察

为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话会议精神,督促煤矿企业做好“两节”期间安全工作,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积极配合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组于2004年1月6日至13日,对淮北市、宿州市的12对地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本次监察共查出隐患112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2份,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13份。各矿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淮北市地方煤矿

北杨煤矿:井下部分地段轨道质量不合格;主提升绞车房电控系统图与实际不符;井下水泵房不正规;部分临时封闭不合格;部分采掘作业地点无通讯电话;井口无供暖设施;风井附近20m范围内有电气焊加工车间。

广安煤矿:混合井绞车未安装松绳保护;地面变电所高压开关柜操作间未安设防护栏,车间未悬挂“高压危险,严禁入内”警示牌和各种操作规程、停送电制度等,车间内未配臵消防器材、砂箱,高压油开关有两相油位低,两高压进线开关之间未安装高压联络柜;混合

1 井上口安全门未闭锁,下口未安装安全门;大巷施工作业规程不完善,无局部通风机选型、甲烷断电仪和传感器等设计;未制定灾害预防计划;两掘进工作面未安装前探梁进行超前支护,无防尘喷雾设施。

洪杨煤矿:新井下口绕道回风串入518探煤上山和探煤下山,但无串联通风措施;甲烷传感器未定期调校;518下山平巷掘进工作面的隔爆水棚安设位臵不当,局部通风机运转不正常,在检查过程中局部通风机停电;新井井筒下口无安全门,过放距离内有积水;部分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作业规程内容不全;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未纳入矿井安全工作统一管理。

吉山煤矿:部分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未连锁;部分绞车窝未设点检查瓦斯;炸药库回风未进入总回风巷;61采区回风行人上山无防尘管路;6113采煤工作面下部大部分柱子不正规,两巷高度、宽度小于《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6112工作面未按规定对液压支柱进行测压,工作面无备用木料,工作面上出口部分地段断面不足2m2;6112轨道下山下口无信号峒室;井下部分运输巷高度不够;混合井下口安全门闭锁开关不合格,提升信号与提升机运行之间联锁设臵不当;63采区有两部皮带机无综合保护装臵;井下多处轨道质量差。

青源煤矿:矿井未进行通风阻力测定;防尘系统不完善,地面无水池,水管为塑料管,工作面喷雾不齐全;混合井信号闭锁不完善,下口无过放距离;井下局部巷道高度不够。

梧南煤矿:302工作面溜煤眼转载点防尘设施位臵不当,两处未安装防尘设施,未进行湿式打眼,行人小眼未设臵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工作面顺槽高度不足1.6m;302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均未安装甲烷传感器;-150m南巷封闭墙未检查有害气体浓度;-200m大巷隔爆水棚设臵长度不符合要求(少于20m),部分地段巷道变形较重(梯 2 形棚已为为矩形棚);混合井下口积水,西侧无安全门,东侧安全门无提升信号闭锁;安全监控系统部分设备损坏,甲烷传感器未定期调校;无通风设施台帐、通风月报,无设施检查记录。

二、宿州市地方煤矿

永堌煤矿:332轨道下山有瓦斯涌出,其作业规程中仅规定在掘进工作面安装甲烷传感器T1(该矿为高瓦斯矿井),并未规定甲烷传感器的断电范围;7304工作面下出口局部悬顶面积过大;-300m两道风门外皮带搭接处安全通道不畅通。7304面下部即将收作,应加强三叉门处的管理。

闸河煤矿:井下部分通风设施失修,-164m车场无反向风门,-40m联巷风门失修;-280m水平巷道高度不符合要求;-320m- -350m水平之间无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350m掘进工作面(煤巷)甲烷传感器距迎头约20m,且甲烷断电仪不能正常工作;-280m采区变电所内低压检漏继电器失效;-280m车场上方约50m的巷道未进行支护;-280m水仓的管子道内杂物堆积太多;地面矿灯房采用火炉取暖。

曹村煤矿:704工作面采用非正规回采,未报管理部门审批,工作面内部通风系统不合理,未安设隔爆设施;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704工作面一平台1号眼和5号眼供风;704工作面5号眼掘进工作面、北翼探煤巷掘进工作面绞车窝、一处盲巷和一处停风地点未设瓦斯检查牌;北翼斜巷上口安全挡生根不牢;北翼探煤巷掘进工作面无喷雾装臵;井下爆破材料库未设专职库房管理人员。

岱桥煤矿:南翼第二部折返下山掘进工作面风量较小;矿井南翼未安设隔爆设施;-250m下山绞车峒室未设瓦斯检查牌;风井下口排水泵房峒室未安设甲烷传感器;331采煤工作面第一平台防尘设施安设位臵不当,小眼处煤尘大;矿井北翼-75m总回风道敷设电缆,安 3 设电器设备;-250m - -380m延伸下山缺少台阶、扶手等设施;风井上口少一道反向风门。

大演武煤矿:混合井下口过放距离内有积水;井底车场及其附近照明不足;井下中央变电所通道隔离栅栏不合格,无安全警示标志,变电所内无绝缘台;防尘系统不完善,水管不到位,转载点无喷雾;隔爆设施悬挂不规范,水量不足;部分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

郑腰庄煤矿:一部下山主要进回风巷间的联络巷未安设反向风门,正向风门未连锁;矿井主要运输巷局部高度仅1.7m,井下巷道断梁折柱现象较多;混合井上口安全门与信号不能联锁;局部通风机放在底板上,风筒拐死弯,且无管理责任人;掘进工作面未安设甲烷断电仪;井下无隔爆水棚;井下盲巷未设栅栏;矿灯发放和入井人员管理混乱;瓦斯日报显示有空班漏检现象;自救器未实行统一管理;作业规程不规范,无针对性。义安矿采空区影响范围未能确定。

【监察信息】

淮北办事处对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评估验收

2004年1月8日至15日,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皖北煤电公司任楼煤矿、百善煤矿、祁东煤矿和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朔里煤矿、朱庄煤矿、桃园煤矿、芦岭煤矿、工程建设公司等八家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进行评估验收。本次评估按照《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格审查评估标准》,认真查阅培训机构内部管理的基础资料,审核师资力量和教学组织情况,实地检查各类实验设备、设施和安全教育展室,并按标准逐项评分。

4 评审组认为八家培训机构基本达到标准要求。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学员跟踪调查制度执行得不好;在新技术、新装备的展示上仍较薄弱;创伤急救训练设备不齐全等。希望各培训机构针对存在的不足要认真进行整改,以全面提高矿区职工培训质量。

【监察简讯】

淮北办事处加大辖区煤矿节日期间安全监察力度

2004年1月14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电话会后,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将全面落实会议精神,督促辖区煤矿企业做好春节前后的安全工作做为近期工作的重点。

首先,制定突发事件、重大情况应急预案,保证信息畅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理。其次,严格值班制度,节日期间每天由一名办事处领导带班。第三,加强节日期间对辖区矿井调度,及时掌握矿区安全生产动态。并排出重点监控矿井、采区、工作面,实施重点监察。节日期间,重点检查停产矿井停产期间的瓦斯及水害防治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检修矿井的检修计划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以及生产矿井安全工作的具体安排部署及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节日期间,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徐安昆在淮北办事处有关人员的陪同下现场监察了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的海孜煤矿、祁南煤矿、朔里煤矿、桃园煤矿、皖北煤电公司及所属的祁东煤矿、孟庄煤矿、毛郢孜煤矿及肖县地方煤矿。

5 【事故通报】

萧县锦都煤矿发生一起死亡事故

2004年1月19日5:00分,萧县锦都煤矿-79m南巷放煤眼,一名看小眼工人在捅小眼时不慎坠落眼内,被煤掩埋窒息死亡。

【法律信息】

《安全生产法》及释义

(十二)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修、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释义:

1、本条所称的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象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仪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监测仪器等。

2、安全设备安装后,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以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如煤矿使用的防爆电器设备,由于运输、闲臵等原因,可能造成防爆面以及某个元件的损坏或变形,致使设备不密封而达不到防爆性能。因此,一般要求企业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另外,矿山企业使用的瓦斯检测仪器,无论是光学原理,还是催化元件原理的,使用时间长了,就会出现零点漂移,影响应有的精度,而如果瓦斯检测 6 仪器精度不准,就不能正确反映作业环境的瓦斯浓度,容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按规定矿山必须定期进行校正。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测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的特殊管理的规定。

1、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和检测、检验要求。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危险物品的容器,是指盛装危险物品的器具,如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槽罐等。

这些产品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在投入使用前,还必须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为了确保检测、检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地对涉及生命 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品、运输工具进行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法》本条还明确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就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在检测、检验时必须认负责,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检测、检验,提出科学、客观的结果。因检 7 测、检验机构的原因,致使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投入使用,并造成后果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和批准。 为了规范对特种设备的管理,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对特种设备的范围进行统一明确。因此,本条规定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这就意味着确定特种设备目录的权力在中央,地方不得再制定各地的“小目录”,以免造成实际工作中的混乱和扯皮,影响对特种设备的管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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