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价值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依法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用于办理抵押贷款: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渔业、林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承包经营或租赁合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等。
(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方式:
(一) 抵押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由借贷双方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抵押权人自评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由金融机构和抵押人进行协商评估认定,以减轻群众负担。
(二)评估基本方法,通过查阅合同文本、实地调查等途径了解情况,评估作价。
(三)计价方法,以拟抵押土地所在乡镇或村平均土地流转价格(流转租金)作为评估依据;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本地区年度平均土地流转价格(流转租金)×面积(亩)×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2027年12月31日);(如600元/亩×10年=6000元)
(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提供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价值的80%;
(六)贷款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以中长期贷款为主),但不得超过抵押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四条 纠纷处理方式: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价款分配:抵押权人在处置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取得权。处置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涉及风险补偿的按《XXX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处置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只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享受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办法由XXX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修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