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4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拓宽农民融资渠道,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农民贷款融资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和相关附着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和相关附着物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用于偿还所欠债务。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担保(必要时可追加其他担保方式),也可以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在有其他物权担保前提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其他物权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担保补充。

1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坚持审慎拓展、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银行对其信用等级要求。

(二)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经营的存续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

(三)具备专业种养殖经营的成熟技术和相关设施条件,具备有效的市场渠道,且从事种养殖及加工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

(四)种植粮食面积不低于200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养殖面积不低于20亩。

(五)企业及农村专业合作社依法注册,且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需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为自然人或家庭农场主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龄不超过60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种植粮食面积不低于100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养殖面积不低于10亩;价值1万元以上的农业设施大棚不低于2个。

(三)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经营的存续期必须在5年以上。

(四)从事种植业2年(含),养殖业3年(含)以上,有

2 较丰富的种养殖经验和成熟的种养殖技术,种养殖设施条件完善,产品适销对路,

(五)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需参加农业保险。 第八条 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

(二)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

(三)承包经营流转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提供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

2.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用途必须为借款人从事种养殖的短期流动资金。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由银行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承贷能力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综合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认定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设立抵押担保的贷款,不得设定为最高额抵押循环。单笔贷款期限要根据农产品生产周期合理设定,且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按照银行利率定

3 价办法,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参照同档次抵押类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

(一)借款人为企业法人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公司章程、验收报告、股权证明等; 3.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对委托办理信贷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企业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

5.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申请贷款及抵押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6.对有财务报表的需提供上年及近期财务报表。 7.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材料。

8.《XX县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并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XX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鉴证书)。

9.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为自然人或家庭农场主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明。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3.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材料。

4.《XX县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并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XX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鉴证书)。

4 5. 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6.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银行接到客户申请后,采用面谈或电话联系,收集客户相关基本信息,做出是否符合贷款准入的基本判断,确认是否受理。确认受理的,与客户约定贷款调查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从事种养殖生产经营经历,生产场所、生产技术等情况。

2.客户种养殖产品的市场状况,是否适销对路,是否有固定销售市场或订单。

3.承包情况和各项费用的情况、自有资金情况; 4.种养殖设施条件及生产经营情况。 5.贷款用途等。

6.银行受理申请后认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审批。审查岗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对调查资料不全、内容不完整的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对贷款事项予以审批。

第十七条 调查、审查、审批环节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在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或《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后,必须由贷款银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

5 登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后,银行方可发放贷款。

第五章 抵押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提供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借款申请人所有,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为XX县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办理抵押登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基本资料。

(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抵押人对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及同意处置抵押物的承诺。

(六)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

第二十三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其地上附着物在征得银行同意后方可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加强抵押物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6 第二十五条 加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租金管理,督促借款人及时足额交付租金,确保支付,对因租金支付纠纷影响贷款安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

第二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无法正常偿还的,贷款银行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对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转让。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更。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三)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惠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六章 抵押物的评估及保险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为: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地上种养物价值+附着物价值,由县农工办、各乡镇经管站与贷款银行共同认定,并填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公司,协助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与银行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

7 营权价值的认定。经营期限应该是通过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取得,并据实交付流转费用后的现有剩余经营年限。地上种养物和附着物价值应按照近三年市场平均价值,结合抵押物的地理位置、设施等条件以及种养殖存续期的预期经营收益确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XX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办法》,XX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对地上的种养物和附着物办理保险,对申请银行贷款并自愿参加农业保险企业和个人,保险第一受益人必须是贷款银行,且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对抵押前已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应将保险标的第一受益人变更为贷款银行,并约定保险到期后续保,保证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办理的基础上,适当引入商业性农业保险进一步增强农作物及养殖物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三十条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成立专项风险基金。县政府按比例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贷款到期农民无法偿还贷款,政府将启动风险基金来保障银行权益,以提高银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安全性和积极性。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行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客户资源,争取种养殖技术部门的支持,为借款人提供种养殖技术和相关的培训机会,指导借款人科学种养殖,提高借款人的生产效率和质量,确保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持续安全、健康、长效。

第三十二条 贷后检查。银行在贷款业务发放后,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特点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和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在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内至少检查一次。

8 第三十三条 在种养殖收获期,密切关注种养殖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及时跟进种养殖产品下游加工购销的金融链接服务,监督借款人产品回笼资金归还银行本息。

第三十四条 贷款收回。银行在每笔贷款到期前30、

15、5天应分别采用电话、书面、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发出贷款业务到期通知信息,通知借款人及时组织资金履行还款义务,其中至少有一次书面催收通知回执存档。

第三十五条 贷款逾期处理。对逾期的贷款,银行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妥善保管回执,以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保全资产安全。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应积极采取与借款人协商以种养产品偿还贷款、公开拍卖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处置抵押资产等有效途径等方式收回贷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取包括终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要求实现抵押权利等在内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种养殖产品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到借款人经营收入骤减,又未落实偿还还款来源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故意隐瞒调查事实行为的。

(三)贷款已逾期,或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归还贷款利息的。

(四)种养殖户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贷款债务未得到落实的。

(五)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借款人家庭分立,而贷款未随之分立或未明确债权债

9 务关系的。

(七)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银行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对未按规定办理抵押贷款,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经办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贷款实行按月动态监测,若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应暂停办此项业务,并对此项贷款管理措施进行完善整改,直至风险目标可控后再办理该项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实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铜陵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内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招聘:农行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招聘:农行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