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质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筵席税等。
3、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①、增值税(不包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②、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④、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⑥、城市建设维护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所有,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94%归中央政府,6%归地方政府,其他印花税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
《税收划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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