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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3: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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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J.cOm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建成区和乌镇古镇保护区内饮食娱乐服务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单位是指饭店、餐厅、饮食店、宾馆、浴室、茶室、歌舞厅,以及从事车辆维修、冲洗和各类装潢加工及食品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照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严格控制产生新污染源,逐步解决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老污染源,使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提高。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商、卫生、城市管理、公安、文化、规划建设、乌镇管委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饮食娱乐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

房产物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对本区域内饮食娱乐服务业油烟、污水、噪声等污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做好因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染引起的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条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承担治理、消除污染和赔偿污染损失的义务,防止油烟气、水、热、噪声对附近居民住宅区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开办条件

第七条饮食娱乐服务单位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在建成区居民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相距小于10米的建筑物等敏感集中区域内,不准新开办饮食、浴室以及其他产生油烟、噪声、恶臭、粉尘的修理、加工单位。

第九条沿路沿街饮食娱乐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的经营面积保证布置生产辅助设施和污染治理装置。禁止占用店前店后公共场所或道路,禁止因经营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条产生油烟气的饮食服务单位的厨房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厨房应尽可能安排在远离居民住宅一边,并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装置;

(二)厨房油烟排气筒安装应符合市容要求,其高度必须高于周围10米半径范围内建筑高度1米以上,避开邻近建筑物,若客观条件限制,厨房油烟气筒达不到上述要求,则采用下弯式排气筒,但油烟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必须先经除油隔油处理;

(三)厨房排风扇不得直对居民门窗;

(四)厨房水泵、风机必须安装在室内,并距离居民住宅10米以上;若确需安装在室外的,必须采取降噪、减振措施。

第十一条商业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不准开办装潢加工和车辆维修等噪声、粉尘污染单位。商业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空调器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不得直接向人行道排放热污染气体。

第十二条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在建设时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要求,建造污染防治设施或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第十三条未达到上述规定的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必须限期治理,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房产物业部门或房屋出租单位对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单位,应有计划地采取措施,合同到期一般不得再续签,逐步取消对居住区环境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单位。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市区建成区和乌镇古镇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饮食服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使用液化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不准使用燃煤炉和煤制品。

第十五条产生油烟气饮食服务单位都必须安装油烟气净化装置,净化率和排放浓度必须达到《GWpB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严禁不安装油烟处理装置的无组织排放行为。

第十六条饮食服务单位产生的废水必须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经隔油、隔渣预处理后的油类、悬浮物浓度达到规定纳污的要求。超标排放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未纳入城市污水处理接纳区的单位,排放废水必须经高效隔油隔渣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

第十七条饮食服务单位油烟气排气筒一般应采用砖瓦结构,采用钢质材料厚度不小于1mm;风机、水泵、冷凝塔应安装在具有良好隔音条件的室内,严格控制各类噪声污染。

第十八条各类装潢加工和车辆维修单位不准占用店前道路安装作业,边界噪声应达到功能区规划标准。

第十九条沿街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控制音响,因娱乐喧哗或音响扩散造成噪声超标的,应采取隔音、防振措施,以减小噪声对附近群众的影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单位,涉及有污染项目的,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审批手续,然后再向其他相关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应在当年规定期限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法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保证治理净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不得擅自闲置和拆除。

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染治理现场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在控制新污染源的同时,加强对老污染源的治理。对不安装治理设施、超标排放等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二十四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对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市环保、工商、卫生、城市管理、公安、文化、规划建设、乌镇管委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加强日常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大对店外出摊和无证经营的查处力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视不同情节,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住区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它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三)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四)拒绝环保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五)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治理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市政府依法委托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擅自搭建违章设施、占用人行道或公共通道,妨碍居民正常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无证非法经营的,由工商、环保、城市管理、卫生、规划建设、文化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要求负责查处。对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所造成危害的后果,依法作出处罚。

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非经营性的单位职工食堂、招待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敏感集中区域”是指以文教、科研、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二)“油烟污染”是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水体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四)“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五)“热污染”是指在能源消耗和动能转换过程中,大量的二氧化碳、蒸汽和废热等排入环境使周围空气和水体的温度上升的现象。

第三十五条其他镇(乡)、街道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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