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人民检察院
主任检察官办案权限管理办法(试行)
(第XX批试点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及高检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部门负责人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案件办理的决定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案件办理有分歧的,主任检察官可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二章 职务犯罪侦查阶段主任检察官的职权 第四条 主任检察官负责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类案件线索的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等工作,参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研究以及法律规定
— 1 — 的其他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在案件初查阶段,主任检察官依法履行对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调取、查证有关机关、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监管程序及有关岗位的工作职责;
(二)调取、查询被调查人及与案件线索相关人员的所有资料;
(三)采取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
(四)安全预案的报备。
第六条 在侦查阶段,主任检察官依法履行对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传唤犯罪嫌疑人并讯问;
(二)通知证人等相关涉案人员接受调查并询问;
(三)进行勘验、检查或者聘请鉴定人;
(四)组织辨认;
(五)决定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六)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七)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八)解除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财物、文书等;
(九)许可或者不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十)案件侦查终结后,提出处理违法所得及涉案财物意— 2 — 见;
(十一)其他经检察长授权,可由主任检察官行使决定权的事项。
第七条 在侦查阶段,主任检察官依法履行对下列事项的建议权:
(一)提请决定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及涉案人员、涉案单位的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及其它涉案财物;
(二)提请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住宅、办公场所等进行搜查;
(三)提请决定使用技侦等侦查手段;
(四)提请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的;
(五)提请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通缉或办理边控手续的;
(六)提请决定本办案组人员的回避;
(七)其它可以由主任检察官建议的事项。
第八条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主任检察官应向局长提出建议,经局长、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九条 对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一)对线索开展初查的;
(二)初查终结后的处理意见;
(三)侦查终结后的处理意见;
(四)作撤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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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报请审批的事项。
第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以下事项,主任检察官必须向反贪(反渎)局主要负责人及时报告:
(一)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人或有新的犯罪线索需要处理的;
(二)其他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事实按规定需要并案处理或移交;
(三)涉及当事人是县处级以上干部、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境)外人员及民主党派、知名人士或本院人员等;
(四)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审查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上报或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主任检察官应当提供承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负责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主任检察官负责处理自己所办案件的涉检信访事宜,协助控申等部门对上访者开展释疑说法及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 对案件侦办过程中,出现一个办案组无法独立完成所承接的案件时,主任检察官可以向处长建议由处内其他办案组协助办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局长在局内统一调配办案组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或事项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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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上级检察机关、纪检部门交办有必要讨论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提请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审查逮捕阶段主任检察官的职权
第十五条 主任检察官应主办或者组织组内其它检察官办理的侦查监督案件,并就以下事项行使决定权:
(一)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
(二)主任检察官在其权限范围内,决定案件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捕后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三)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经审查后,提请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以及审查决定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四)对基层检察院报请重新审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不予逮捕决定的,制发《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
(五)对侦查机关(部门)有案不立或不当立案的,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七)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向侦查机关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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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非法证据是否排除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侦查活动中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自侦部门审查或向检察长报告;
(九)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十)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帮助建章立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十一)其他经检察长授权,可由主任检察官行使决定权的案件或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案件或事项,主任检察官应当层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经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仍有分歧的案件;
(二)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或事项。
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或事项应当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在案件认定上有分歧的案件;
(二)拟作附条件逮捕的案件;
(三)拟提请决定撤销原批捕的案件;
(四)拟改变原决定的复议、复核案件;
(五)主任检察官审查后拟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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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任检察官认为应当提请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
第四章 审查起诉阶段主任检察官的职权
第十八条 主任检察官应主办或者组织组内其它检察官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并就以下事项行使决定权:
(一)确定案件承办人员;
(二)一次、二次补充侦查决定权;
(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决定权;
(四)组织开展复验复查、调查取证及自行补充侦查;
(五)引导、指导侦查活动;
(六)召集本组检察官研究讨论案件,将重大疑难的案件提交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七)在主任检察官权限范围内,决定案件是否起诉,是否支持下级院的抗诉;
(八)根据授权审核签发本办案组检察官法律文书;
(九)带领或指派本组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十)组织开展侦查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及刑事判决、裁定结果监督。
第十九条 下列案件应交由主任检察官层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可能判处死刑的有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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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仍然有重大争议的案件;
(三)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由主任检察官层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二)改变管辖;
(三)变更或撤回起诉,追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
(四)决定不起诉、是否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诉报批的决定、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五)决定提起、提请、撤回抗诉及复核、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侦查机关对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
(七)向侦查、审判机关发出或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或事项应当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一)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有争议的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二)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主任检察官认为应当提请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8 — 的案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的本院其他规范,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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