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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8: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市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切实规范村干部队伍管理,调动和保护村干部的积极性,加快建设小康农村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村干部,指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即村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村干部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承担主要管理职责,村党组织书记由市委组织部备案,村委会成员由市民政局备案。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宏观管理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二章 干部选用

第四条选拔任用村干部的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群众公认,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廉洁自律。

2、工作能力强。具有带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奔小康的本领和觉悟,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3、作风民主,求真务实。能够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顾全大局,开拓进取,艰苦奋斗,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村干部任职年龄符合《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身体健康。

5、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

第五条 后备干部。

1、选拔与管理。村级后备干部的年龄一般应在30岁左右,文化程度应在高中(中专)以上。 后备干部应在全体党员和广大村民推荐的基础上,经村党组织讨论提出初步名单,报乡镇党委审定。各乡镇建立村级后备干部人才库。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2、培养与使用。村党组织、村委会应注意给村级后备干部交任务、压担子,安排他们参与村里工作,在实

践中锻炼成长,并依法选用。经选举产生的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成员中,没有35岁以下年轻干部的,乡镇党委可从后备干部中选配一名30岁左右的年轻同志担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或村团支部书记,且不受村干部职数限制,待遇由市财政从市村级后备干部培养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村干部选拔方式。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选拔,必须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及“两推一选”的办法产生。届中村党组织书记出现空缺或不能胜任等特殊情况,乡镇党委可以调整任命。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备案管理。换届选举时,乡镇党委应将村“两委”班子的选举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届中需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的,由乡镇党委任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村干部职数。每村“两委”总职数应控制在3一5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广泛交叉任职,并兼任村民小组长,尽量减少职数。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村干部应积极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学习教育培训活动,采取政治理论教育、岗位业务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学历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带头开展经常性学习,加强“学习型”村党组织建设,全面提高村干部综合素质。

第十条 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乡镇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村干部教育培训职责。每年应对村干部进行轮训,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对新任职的村干部,及时组织上岗培训。

第十一条 加强对村主职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训。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市委党校和有关部门负责对村主职干部及后备干部进行培训;市委党校制定专门计划,每2至3年对全市村级主职干部进行一次系统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将村级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市委党校和有条件的乡镇应有计划地对村后备干部进行培训。3至5年内,要求每村至少有一名干部达到大专学历。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个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党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民自治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的自治,党支部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一)村党组织书记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带

领党员、干部和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强村级经济实力,帮助、指导农民增收,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尽快改变本村面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

2、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五好”目标,抓好本村党建工作,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壮大农村党员队伍,努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负责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

4、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带头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群众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5、负责村、组和村办企业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6、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组织,支持和帮助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7、维护本村社会、政治稳定,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主任职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2、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执行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服务体系,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合同定购等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3、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应尽的义务。

5、教育村民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负责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展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7、抓好综合治理,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与村之间、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

8、按照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定,负责依法筹集生产资金和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管理好本村财务,实行村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9、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决定和村规民约,及时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10、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三)其他村干部要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本村干部、群众的监督,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同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的对口指导。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制定村干部考核办法,每年应对村“两委”班子及成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前,先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再对照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量化评分,并进行奖惩兑现。第十四条 考核的基本内容:

1、当年经济工作目标落实情况;

2、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4、基层组织建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廉洁自律情况;

5、乡镇党委交办的其它特殊紧急重要任务。

第十五条民主评议办法。民主评议大会由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乡镇领导主持,到会村民代表必须超过村民代表总数的4/5。评议大会上,先由村党组织书记代表村“两委”班子进行述职,其他“两委”班子成员进行个人述职,然后由到会的村民代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两委”班子集体及个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再由乡镇党委按优秀票计1分,称职票计0.8分,基本称职票计0.6分,不称职票计0分的分值,计算“两委”班子集体及个人的民主评议得分。其计算公式为:民主评议得分=(优秀票数×1十称职票数 ×0.8十基本称职票数×0.6)/总票数× 100。

第十六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年初,各村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当年经济工作目标和兴办实事目标后报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原则上按基层组织建设目标(占20%)、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占2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占20%)、经济工作目标(占40%)四部分分村下达年度工作目标。各村将乡镇下达的年度目标按百分制分解到人,形成班子成员年度岗位工作目标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年底,乡镇党委、政府组织专班对“两委”班子集体及个人的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乡镇党委按民主评议得分占20%、责任制考核得分占80%的比例计算出村“两委”班子集体和成员的考核得分,再按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及以上的为称职;60分及以上的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考核得分与村干部当年的绩效工资挂钩。考核等次作为评先表彰及村干部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努力提高村干部的政治待遇。全市每两年评选一次“村级党组织十面红旗”和“十佳村书记(主任)”,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从村干部奖励基金中列支一定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创建“五好基层党组织”活动。凡被省委授予“五好基层党组织”称号的,奖村党组织5000元;被宜昌市委授予“五好基层党组织”称号的,奖村党组织2000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第二十条 村干部评先表模对象必须具备称职以上考核等次,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党组织成员由乡

镇党委作免职处理,村委会班子成员依法罢免。对任职期间违纪违法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应依法对其作出免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免职的村干部一律不得享受本办法中规定的退职待遇。

第六章补贴待遇

第二十一条 经选举产生的现职村、组干部补贴按市乡两级核定的标准,经乡镇处对其任职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后,予以发放。经费由市财政在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有集体收入的村,村干部待遇可按照“ 通盘考虑、量入为出、兼顾公平”的原则,经乡镇党委批准,从集体收入中按一定标准适当给予补贴。一律不得用公款为现职村、组干部办理养老、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现职村、组干部的补贴按照职级挂钩、绩效挂钩的原则确定,由职务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构成。具体分配方案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制定。

第 二十三条退职村干部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 。

(一)补贴对象:对担任村组干部达到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年限(非因违法违纪、选民罢免等过错原因不再担任职务或辞职者),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虽未达到上述年龄但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补贴标准:

1、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满20年的,由市财政每年补助1000元;担任村委会主职满20年的,由市财政每年补助800元;担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职满15年的,由市财政每年补助400元;担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职满10年的,由市财政每年补助200元。担任村党组织、村委会其他干部满30年的,由市财政每年补助300元;担任村党组织、村委会其他干部满25年的,由市财政每年补助200元;担任村党组织、村委会其他干部满20年的,由市财政每年补助100元。担任村民组长满30年(含任村干部转任组长)的,由市财政每年补助200元。对以往因工作需要,由当时乡镇(公社、区)党委安排,从村干部岗位调任乡镇(公社、区)直属其他岗位工作,后又回村任职的退职干部,此段工作时间视为连续任职。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不足20年的,可将任职时间合并到任村委会主职中一并计算,按任村委会主职标准享受补贴待遇;按任主职计算,低于按任主职和副职合并计算标准时,按副职计算。

2、凡村组干部被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的,在享受退职补贴时,按本人享受补贴标准的双倍计发。

3、1954年12月31日前入党,曾担任过村支部、村委会主职的,市财政每年补助200元;担任过村其他干部(包括村民组长)的,市财政每年补助100元;凡已享受退职补贴标准中第1款待遇的,不再享受此款之待遇。

4、原已由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出资办理了养老保险的退职村干部,且已领取保险金的,不再享受上述各项待

遇。若到龄时领取的保险金低于本人应享受的上述补贴标准时,由市财政补足。

5、退职村干部不再采取一次性补贴安置办法。2003年12 月31日前已享受一次性补贴安置的对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退职待遇时应扣除一次性补贴 。

(三)发放方式:生活补贴方案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并通过党员大会进行公示,报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市委组织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发放。从2004年起,采取分年度发放的方式具体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枝市发(1996)7号文件及各乡镇(处)有关退职村干部待遇发放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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