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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货物托运服务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00:27: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货物托运服务业的管理,维护托运市场秩序,推进货物托运业向集约化、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依据《x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xx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道路运输业发展“十五”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托运中心、配载场地及从事货物托运业(包括公铁、公航联合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托运是指营业性的货物托运,以及与之配套的各项服务。

第四条xx市货物托运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由市府办、xx羊毛衫市场管委会、发展计划(物价)、公安、交通、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组成,根据《xx市道路运输业发展“十五”规划》,按照运量与运力总体平衡的要求,负责全市货运线路、货运站点设置的审核和对全市托运服务业的宏观调控,以及对托运服务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发展计划(物价)、公安、交通、工商、税务、质监等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负责受理货物托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报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二章经营资格管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货物托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的货物托运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运输车辆、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货物来源等相关条件。上述市场准入的具体条件由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六条凡申请从事货物托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首先征得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为防止货物托运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后,货物托运业主逃避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应向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资金保证证明。

第八条申请经营货物托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1、申请人持经营资质相关材料,向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以及由指定银行出具的资金保证证明。

2、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依据《桐乡市道路运输业发展“十五”规划》及申请人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确定其从事货物托运业务的经营区域和具体的经营项目。

3、申请人持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核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分别向市公安、工商、交通、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证》及《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第三章线路、站点管理

第九条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负责确定货运线路及货运站点的设置,并对经营货物托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货物托运业主必须在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线路和确定的站点范围内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擅自改变经营站点或变相经营他人的线路。未经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批准,业主不得将线路经营权承包或转包他人。

第十一条尚未开辟货运线路的地区,需新开辟货运线路的,须经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证照后,方可由该线路经营业主经营。

第十二条未开设经营线路、站点的城市,允许客商(市场货源)向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手续,自行组车外运。

第十三条经营铁路、航空货物代理业务的货物托运业主,必须持有铁路部门、航空公司的有效证明,向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业务和外来货物搬运装卸业务的经营业主,必须在取得经营权的站点经营。

第十五条本市辖区内的经营业主,不得“一照多摊(点)”经营货物托运业务。

本市辖区外的经营业主在本市设立托运站点、从事货物托运业务的,须经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借上门服务之名擅自设点收货、组货。

第十六条加强对货运站、停车场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货代客、客货混装、私自组货等超范围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货物托运经营业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合理的价格、优质的服务、快捷的速度来吸引客商,不得违背客户意愿强行托运。

第十八条货物托运经营业主必须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批准的经营区域和经营项目集中经营,统一管理,不得跨区域、超范围经营。

第十九条货物托运经营业主必须将有关部门核发的《治安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证照整齐悬挂醒目位置;货物托运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货物托运车辆必须有统一的货物运输标志。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和搬运装卸的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执行。经营业主在经营场所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抬价或低于成本价搞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一条货物托运经营业主必须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如实提供营运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货物托运必须按约定将货物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或收货人。当发生货损、货差等事故时,经营业主应及时处理,并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逃避承担赔偿责任时,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可根据货损、货差情况,从业主提供的资金保证中予以理赔。

第二十三条严禁托运假冒伪劣商品、走私和其它禁运物品。

第二十四条卸货车辆携带的货物清单必须与本车货物实际数量相符,不得伪造、涂改清单,不得虚报、漏报数量。

第二十五条货运三轮车必须具备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上岗证以及公安部门核发的牌照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依法经营。

第二十六条货物托运经营业主必须严格遵守货运市场的有关规定,服从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物价、质监等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既明确分工,又相互合作,对现场发现或接到的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并主动配合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影响执法工作。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文明执法,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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