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东商会会费收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商会开展正常业务工作,加强会费管理,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会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凡按照本会章程经批准入会的会员企业及其个人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用于按本会《章程》中确定的工作职能范围,开展正常会务活动所需的各项开支。
第二章会费收取标准
第四条 按会员的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施收取标准。
(一)鹤壁市山东商会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鹤壁市山东商会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三)鹤壁市山东商会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鹤壁市山东商会秘书长: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五)鹤壁市山东商会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鹤壁市山东商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五条 会员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缴纳会费,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鹤壁市山东商会将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六条 商会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活动支出和日常开支。包括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商会网站建设、维护费、对外宣传刊物印制、邮寄费、文件资料费、办公用品购置费、通讯费、交通差旅费、交往接待费、会议费等。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
第七条 商会筹备期间,由临时财会人员代为保管,出具商会收据。待正式挂牌后,鹤壁市山东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八条 鹤壁市山东商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费用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的审查、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经鹤壁市山东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鹤壁市山东商会成立之日起实行,由鹤壁市山东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