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阳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草
案) 2015年4月18日
一、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南阳商会(以下简称“南阳商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南阳商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南阳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南阳商会团体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团体会员会费减免,应由会员提出申请,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批准或追认。南阳商会暂不收取个人会员会费。
三、南阳商会对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
四、南阳商会各级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1、普通会员单位会费每年1,000元;
2、理事单位会费每年2,000元;
3、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5,000元;
4、常务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10,000元;
5、执行会长单位会费每年30,000元;
6、会长单位会费每年100,000元。
五、南阳商会会员的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在加入商会的月份缴纳当年度会费。
六、会员不按期缴纳会费,超过三个月或拒交年度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注销。
七、南阳商会会费限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2、开展会员活动和业务交流;
3、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及其他信息交流载体;
4、维持办公设施日常运行的费用以及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
5、商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6、理事会审定认可的其他必要支出。
八、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及收支明细账目,每季度向会长书面呈报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应对年度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秘书处应将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审计报告向会员公布。
九、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调整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十、本办法自南阳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