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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0: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区域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所属企业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临时用电管理程序

第三条 生产、检修施工等需要临时接引、装设的临时用电统称临时用电,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见附件)。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票》的办理程序

(一) 用电单位按作业性质到供电单位主管部门审请用电,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的相关现关内容并在“用电负责人”栏签字后交供电主管部门审查。若在生产车间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前,需先向接引点所在生产车间申请办理用火作业后,再向用电接引部门申请临时用电。

(二) 用电接引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风险评价,提出风险削减措施,确定接引负责人,在临时用电作业票“现场供电负责人”栏签字。

(三) 用电单位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存在的风险,负责临时用电过程、使用工器具的管理,要进行生产环境临时用电作业过程风险评价,提出相应风险削减措施,保证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四) 临时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作业票》到电气主管部门审批,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地点、送电时间,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临时用电作业票》生效。

(五) 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由接引单位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后在《临时用电作业票》上签字封票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六) 《临时用电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现场供电负责人持有,第二联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供电单位存留。

第三章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并满足负荷要求的橡胶软导线,主干动力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

第六条 电缆(线)过路必须加套管保护,空中架线高度应满足要求。

第七条 电气施工机具应集中存放,电源开关设箱上锁,零散用电电源设铁合开关,电缆接头应做好防水、防短路、防触电措施,不准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 第八条 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线和接零线必须分接,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导线。

第九条 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的15米距离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十一条 在装置区、罐区或其它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应使用与场所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导线),达不到此要求的应限制其使用。

第十二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易机械损伤等部位,不准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防爆接线箱、接线盒、插座的封闭、胶圈必须完好,接引导线必须压紧封严,达到电气防爆要求。

第十四条 手持用电动工具和潜水泵、振捣器等水下潮湿环境作业工具,作业前应由电工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安全可靠,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专用提泵拉绳(不得用铁丝)。

第十六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一般场所,为保证安全使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如装设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三)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工具或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五)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必须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 生产检修等临时性用电的行灯及在潮湿地点、坑、井、沟或金属容器内部作业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伏。行灯必须带有金属保护罩。

第十八条 停产大检修、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分组集中,做好防雨、防触电措施。 第十九条 临时用电设备检修应先切断其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 第二十条 临时用电票有效期不超过半个月,超期继续使用必须提前按临时用电办理程序重新办理用电手续。在炼油化工装置内临时用电应按用火等级办理用火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远离厂区车间(站)临时用电,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办理临时用电票,但签发手续必须严格(科室签发人栏目由分管主任签字),措施必须完备。授权要以文字形式并有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电的电源不得直接从接引点的电气柜上接引,接引单位为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源必须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单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加装保护开关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三条 用电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单位和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对临时用电的形式、部位进行确认,掌握本单位临时用电状况,检查用电情况,对临时用电管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 生产车间:车间现场所有临时用电作业均按用火作业管理;临时用电过程中要检查现场环境安全,出现异常情况,立场停止作业,确保生产正常。

第二十五条 电源接引单位:组织对临时用电接引点的安全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制定“临时用电票”的削减风险措施,确定电源接引点,按使用时间送、停电。根据临时用电时间、地点变换要求重新办票。每天送、停电时间按“用火作业票”时间执行,不见用电单位出具的“用火作业票”不送电。对临时用电的管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或违章用电有权停止供电,并报告厂有关部门处理。用电结束后负责组织用电设施的拆除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用电单位:对临时用电过程组织风险评价制定削减风险措施,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的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听从所在车间指挥并接受所在单位安全、电气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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