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报建、缴交易地建设费
及免建免缴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汕头经济特区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在特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必须按以下的规定办理人防工程的报建手续:
一、办理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1、满10层或者基础埋深满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该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含6级,下同)防空地下室;
2、危房翻新住宅项目、不满10层或者基础埋深不满3米的居民住宅楼,按照该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本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该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但民用建筑处于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可以按照该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按照本条前款第
(三)项集中修建的,其选址和实施计划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新建、扩建、改建等 10 层(含 10 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 3 米(含 3 米)
1 以上的 9 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相当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的建设项目
1、不满10层或者基础埋深不满3米,且地面总建筑面积不满2000平方米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难以保证防空地下室施工安全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易地建设的决定。
5、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对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可办理免建防空地下室及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
1、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2、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3、依法可以给予减免易地建设费优惠的其他民用建筑。
人防工程报建程序
(一)人防工程拆除
1、提交资料:
人防工程拆除报告
2、办文
经市人防办核实资料无误,工程人员现场勘查属实后,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人防地下室拆除意见批复‣。
3、服务承诺
资料齐全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二)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属“免建免缴”的
1、提交资料
(1)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一份; (2)填写•人防工程报建表‣;
(3)提交•工程项目免建免缴的申请报告‣。
2、办文
经市人防办核准后,办理•免建人防地下室、免缴人防地
3 下室易地建设费意见批复书‣。
3、服务承诺
资料齐全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三)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属“缴交易地建设费”的
1、提交资料
(1)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一份;
(2)填写•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报表‣; (3)提交•工程易地建设申请报告‣; (4)项目规划总规图、规划部门已审核的方案图(含电子文件)、规划部门审批表。
2、办文
经批准后发•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到指定银行交费后,再到人防办换取缴款发票并在报建图纸上盖人防办公章。
3、服务承诺
资料齐全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四)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属“配套建设”的,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出具初步设计要点
1、提交资料
⑴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一份;
⑵ 项目规划总规图、规划部门已审核的方案图(含电子文件)、规划部门审批表。
2、办文
4 经核准应配套建设人防地下室面积及防护等级后,发•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的设计要点‣
3、服务承诺
资料齐全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文完毕。 第二阶段 初步设计图纸或方案图的审核
1、提交资料
⑴填写•人防地下室申报表‣
⑵初步设计图纸二套(审查通过后一套由市人防办存档,另一套加盖人防办工程图纸审核专用章后返还建设单位;
⑶建设单位与人防设备生产单位签订设备购置合同一份(复印件)
2、办文
经审查核准后,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图审核意见,并在规划方案图会签栏上加盖单位印章。
3、服务承诺
资料齐全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办文完毕。 第三阶段 施工图审核
1、提供资料 施工图一份
2、办文
经审查核准后,发施工图审核意见
3、服务承诺
资料齐全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办文完毕
报建程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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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的土建工程及主要设备和防护设施完工,并由建设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向市人防办申请验收。
一、竣工验收条件
1、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施工质量达到标准;
2、施工技术文件、记录、资料齐备;
3、口部防护设备安装齐全,预埋件预埋到位、设备试运转正常。
二、提供资料
1、填写•人防地下室竣工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图一份;
3、两套完整的人防工程竣工图及质量保证资料(包括设计变更、材料检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等,要加盖公章并单独成册),一套交人防办。
三、组织验收
1、市人防办先审查提交的资料,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质监、安监、施工单位及人防专用设备厂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市人防办派员参与验收,上述有关单位均应参加验收。
2、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鉴定负责人在•人防地下室竣工验收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公章,人防办加具验收意见,加盖人防部门公章确认;
3、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技术档案交市人防办归档。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按要求处理后再重新申请验收。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使用已竣工的人防工程之前,应向市人防办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手续。
四、办文
经人防办公室工程人员现场检查人防地下室合格后,在•人防地下室竣工验收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发还建设单位。
五、服务承诺
资料齐全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办文完毕。
人防工程建设注意事项
一、施工前工作
建设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经市人防办审核同意后,到市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办理地面建设施工的安监、质监、监理等手续时,应同时办理人防地下室安监、质监、监理等手续。若所建防空地下室是单独设置,则单独办理人防地下室安监、质监、监理等手续。
二、施工准备阶段
1、人防工程的人防专用设备应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定点厂家进行生产和安装。建设单位施
8 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人防设备厂等有关单位就人防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预留孔洞的预埋处理(包括战时封堵构件)、密闭措施及人防构件与围护结构(顶面、底板、侧墙、临空墙等)砼浇捣等;
2、人防设备要求在浇捣底板前交货到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人防设备厂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所有原材料包括骨料、角钢、钢筋的品种和质量,焊条焊剂的牌号、性能等出厂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和砼试验报告。
(2)人防构件的检查报告和出厂质量证明书。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交的资料之一)
三、工程建设阶段
1、人防地下室工程在浇注底板前,建设单位应通知构件厂并按厂家要求做好预留等措施;
2、人防构件(包括门框、预埋件等)安装就位后,在封模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厂家进行隐蔽前验收并做好记录,合格后通知市人防办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穿管、套管的预埋密闭处理;
(2)门框墙的配筋、洞口的加强筋;
(3)门框的安装、锚构件数量、长度、焊缝等是否符合要求;
(4)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活门安装;
(5)其它预埋件的安装就位;
9 以上各项工程隐蔽构件安装施工均应做好记录,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之一。
3、在人防地下室建设过程中关于人防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市人防办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提示
(一)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保守人民防空工程秘密;
(二)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单独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送交市人防办存档。
人防工程使用须知
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在战时和紧急情况下,由政府无偿征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向市人防办提出使用申请。
2、未经市人防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人防工程。
3、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如改变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功能,必须报市人防办批准。
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对人防工程进行定期专
10 人维护管理,并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检查。
5、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6、禁止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废弃物。致使人防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造成人防工程污染、堵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处置、恢复原状。情况严重的,市人防办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7、禁止在人防工程的出入口的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堆放物品;以免影响人防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人防工作依据
一、“结建”人防工程建设、报建执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
11 79号);
6、•汕头经济特区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二、人防工程设计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5、•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1-97;
三、人防工程验收标准及依据
1、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国人防办字第34号。
附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汕头经济特区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4、•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图纸。
说明
(1)以上依据文件有现行文件时按现行文件执行;
(2)本“指引”内容仅对人防报建程序和内容起指导作用,如有变动按修改后的程序和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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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303室 联系电话:88444766 传
真:88413021
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