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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9:00: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

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交通、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宗旨:为住

户无偿服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不定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和汇报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户的切

身利益,确保本小区和谐平安稳定;

(三)物管会面负责小区住户物管费,以及各种车辆停车费的收缴工作;

(四)认真做好各种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做好账目相符,按月公布账目,接

受住户的监督;

(五)发现疑难问题调查研究,及时整改和纠正。

第二章 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公房二所为本小区的主管部门,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

指定的街道办事处,召集首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称住户)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数额,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7人,设主任1

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在任职期

间如有变动,应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补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第七条 管委会为社区法人组织,依法登记备案,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 管委会全体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管委会主任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

上委员建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由管委会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决定事项,必

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由管委会组织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住户

第九条 入住住宅小区的住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

拆除共有房屋原属性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 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

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砌煤池、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

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禁止在院内牵绳晾晒衣物和其他杂物。

(三) 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向窗外乱扔杂物;

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禁止向下水道管中乱扔杂

物。

(四) 爱护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和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严禁损坏、私自占

用绿地种菜种花。

(五) 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存放垃圾、逐步实行袋装化;禁止乱倒垃圾、

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禁止在建筑物和建筑物上涂写、

刻划、张贴;禁止违法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

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治坠落伤人。

(六) 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嫖娼、卖淫、聚纵赌博、传播淫

秽物品;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使用组合音响不得影响相邻关系;禁

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 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乱停乱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若需停放应停在指

定的区域内。凡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停车场、自行车棚和

其他陆地公用面积设施,属国有资产,经房管部门验收审核,委托

管委会负责接收按民用住宅小区标准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

经营,所产生费用由管委会负责代收,纳入小区管理基金进行支配,

任何个人不得拉用。禁止载重车进入小区住宅小区。

(八) 每月按时交清物业管理费,逾期不交者,按每月物业管理费用的

10%收取滞纳金,追加全额。

(九) 各种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自行车5元/月,临时停放0.5元/次;摩

托车、机动车10元/月,临时停放1元/次;客货三轮8元/月,临

时停放1元/次;机动三轮车、小汽车50元/月,临时停放2元/次。

(十) 夜间超过凌晨1点进出小区人员一律收取开门费1元,汽车2元。

(十一) 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住户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第十一条 住户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权。

第四章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对住宅小区住户无故不缴应缴费用的,物业管理单位可责令其限期

缴纳,期满仍不缴纳的,可依法追偿。

第十三条住户和物业管理单位任何一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双方均可申

请市区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追究对方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予以赔偿。

住户发现物业管理人员有贪污谋私的,有权将其罢免,向上级部门

反映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住户和物业管理单位任何一方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

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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